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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揭示就业歧视的深层问题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1-1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件简介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屡屡受挫。尤其是人事部于1994年6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首次将乙肝检测列为“硬指标”。 “歧视”已成为就业中的普遍现象。

芜湖青年张贤柱提起的“中国首例乙肝歧视案”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2003年6月,25岁的张贤柱在芜湖市人事局报考安徽省公务员考试。他应聘的职位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该候选人综合成绩在应聘该职位的30名应聘者中排名第一,并按要求进入体检流程。

2003年9月17日,张贤柱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人民医院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双半HBsAg、HBeAb、HBcAb均呈阳性。 (初审)”认定申请人体检不合格。张贤柱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请求,并提交了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应安徽省人事厅要求,组织张贤柱等11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86医院复试。复检结果显示,张某两半乙肝感染者HBsAg、抗-HBc(液)均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变更该职位第二名候选人,按表现先后顺序进入考核流程。他还向张贤柱口头宣布,因体检结果不合格,张贤柱不会被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贤柱收到不予录取通知书后,表达不满,向安徽省人事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府字(2003)第1号《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献柱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资格,侵犯其任职资格,向原芜湖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权,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被告认定原告体检显示“一五项阳性”(HBsAg、HBcA 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资格,并予以处罚。未录用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责令撤销被告不准原告进入评估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职位。

该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张显佐成为全国利用行政诉讼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权益的第一人。

判断

2004年4月2日,原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对张显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行政录用决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出了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决定。本案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取消原告张贤柱进入考核程序的资格是不够的。法院还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聘程序已经结束,原告所申请的职位已被其他人占据。因此,对原告聘任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5月31日,芜湖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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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张贤柱胜诉后接受记者采访。资料图片

社论

虽然张贤柱胜诉,没有被录用为公务员,但张贤柱胜诉对于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意义不容小觑。这起诉讼引起了社会对这一群体合法权益的关注。

司法界和舆论普遍认为,人民法院将人事部门招考公务员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开创了司法审查此类行为的先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业歧视纠纷,有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促使政府带头摒弃就业歧视,落实宪法平等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此案宣判后,全国多省份修订了公务员招考中禁止聘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相关规定,国家人事部门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公务员体检招考标准。随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公民入学、就业体检时不再要求进行乙肝检测,充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周瑞平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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