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将一起劳动争议案审理完结。该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以考勤不规范为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给付劳动者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等,总计 53371 元。
案件回顾
芜湖某美术培训学校从 2020 年 6 月开始与彭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倘若彭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那么美术培训学校就能够解除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1 年 11 月期间彭某缺勤 4 天。美术培训学校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以彭某在考勤中多次出现迟到、早退以及旷工(不请假)等情况为理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彭某觉得美术培训学校未执行严格的考勤打卡制度,他本人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都有考勤记录异常的情况。美术培训学校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所以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美术培训学校应当给付彭某工资、经济赔偿金、成绩基本保证金,总计 53371 元。美术培训学校对仲裁裁决不服。该学校认为彭某存在屡次迟到、早退以及旷工的行为。并且学校觉得自己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彭某经济赔偿金等。所以学校将此案件诉至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美术培训学校需对彭某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这一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最为严厉的处罚,它关乎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所以仅适用于最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倘若用人单位能够通过诸如罚款、降低绩效、调薪、降职、调岗、口头或书面批评等方式来处罚劳动者,那么就不能径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应当让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讨论,同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来确定。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能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且要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给劳动者,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
彭某未按学校教师考勤管理规定打卡,所以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然而,美术培训学校对教职工考勤制度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之处,并且未告知彭某“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以及处理措施。同时,学校也未按照制度规定程序对彭某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批评、教育或警告,并且彭某从未因缺勤而被采取过处罚措施。在这种情形下,即使美术培训学校制定了规范的考勤制度,依然可以对彭某采取经济惩罚的措施,也可以开展批评教育,还可以进行诫勉谈话以及给予警告等。另外,美术培训学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按照民主程序制定了“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在表决通过后向全体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同时彭某等教职工也事先知晓了该制度的内容。因此,美术培训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没有制度依据的。美术培训学校未能充分提供证据来证明,是因为彭某存在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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