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值“金三银四”春招黄金期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什么行为不能有?这篇带您了解!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招工途径:
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4.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5.发布招聘信息;
6.其他合法途径。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禁止行为:
1.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8.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9.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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