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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
《关于办理2023年职工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须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023年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基数
请参阅下面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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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工伤保险须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23年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的,可以在当年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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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时间及程序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各参保单位应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复印本单位参保人员现行基本工资数据和报价格式文件,并领取《芜湖市社会保险(三险一统)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2023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名册》(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可以下载本单位的数据。 本声明以参保单位复印时的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其中,2023年1月起参保单位新增职工人数,按2023年申报人数参保当月工资基数计算,不再纳入本次年度申报; 申报期间如出现人员减少,参保单位可自行调整; 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人员在申报期内变更实际用人单位的,可按本单位新增人员处理。
(二)参保单位填写参保人员缴费及工资基数电子表格时,“缴费基数”栏应按职工2022年平均月工资填写,其他内容不得填写改变了; 表中员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仔细核对。 如发现表中抄录的从业人员人数、基本信息等数据有误,应另行填写表格,报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正。
(三)参保单位正确填写《芜湖市社会保险(三险一统)工资基数申报表》和《2023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名册》,按要求签字盖章,并签字盖章必需的。 3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四)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在3月至6月业务申报期间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于2019年2月20日前提交参保人员工资基数和《芜湖市社会保险》电子表格。声明月份。 (三保统一)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缴费工资基数及工资基数申报表》和《2023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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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薪发放基数申报标准
参加单位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填写《2023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员工申报的月平均工资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隐瞒、遗漏。 ; 参赛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调整名册格式或自行制定具体格式,由单位组织员工签字确认。 单位负责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参保单位应当将年度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报告。 提供员工签名确认材料。
参保单位应当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计算口径。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津贴和补贴等)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函[2006]4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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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和执行
(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确认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报价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从信息系统中导出电子表格反馈给各参保单位核对核对。 如有错误,须于6月2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更正、调整。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先申报、预先审批、后调整”的办法执行。 目前,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保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暂按60%计算2021年全员社会工资(基数下限为3832元)的300%(基数上限为19160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医保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2022年全员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前,参保单位和职工可以以4100元作为2023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也可以继续执行2023年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2022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3832元,由参保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
单位申报后,从次月起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预收本单位及职工2023年社会保险费,并需补缴(退还)2023年1月至2023年基数之间的差额。声明月份。 2022年全面社会工资发布后,职工缴费基数将按照新的上下限标准重新评估。 如果员工缴费基数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则从一月份开始支付差额。 员工缴费基数将在上限和下限之间,不会额外支付。
2022年社会工资全面发放后,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结算缴费基数之间的差额将“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分批或一次性缴费,期间不再收取额外费用。 滞纳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本单位职工进行调整,并自个人申报后次月起执行。 若年内基数由低调高,可自第一个月起自愿申请补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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