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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民呼唤出台新规规范养犬,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布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4-2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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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大江晚报》报道了马鞍山市出台养狗规定一事 此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 这引起很多芜湖市民关注 市民们纷纷期待 芜湖也能尽快出台类似规定

10月16日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 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 芜湖在限制养犬方面 学习借鉴了济南 青岛等地成功经验 相关规定比马鞍山更严格 管理办法系统且详细 未来 芜湖人养狗 管狗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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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呼唤出台新规规范养犬

2017年1月1日到8月中旬,芜湖市涉及犬类的警情有4251起。大部分是养狗引发的纠纷。这些纠纷是因为养狗影响环境卫生。或者是养狗干扰他人休息。又或者是养狗惊吓到他人。其中刑事案件有76起。行政案件有183起。近年来。两会期间一直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建议。今年芜湖市政协会议上有3份关于规范养犬的提案。

2008年,市政府出台《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2013年未继续修订保留,该办法自动失效。我市因此没有养犬方面规范。各执法管理部门缺少管理依据。养犬管理工作难以推动开展。近年来广大群众对养犬规范管理呼声强烈。根据市政府要求,芜湖市公安局起草新管理办法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共分为四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其涵盖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内容包含制定目的。还有适用范围。以及各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是养犬限制和登记管理。其范围从第五条到第十七条。主要内容涵盖养犬人及单位资质。还有养犬限制条件。以及犬只登记。包括年审制度和管理规范。

第三章是养犬行为规范。从第十八条到第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养犬人要遵守的规定。还包括犬类养殖及交易需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是罚则。涵盖第二十一章到二十八章。主要内容包括。对各类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罚。对阻碍抗拒执法管理人员执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对相关执法机关和个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加以处罚

其中公安机关的处罚幅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幅度。城市管理机关的处罚幅度为暂定。农委畜牧机关的处罚幅度为暂定。工商等机关的处罚幅度为暂定。这些处罚幅度待征求这些部门意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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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职责不再是笔“糊涂账”

依据《征求意见稿》,本市实施划区域限制养犬举措。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江北工业园区等区域属于限养区。在限养区内开展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和无为县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此前 老百姓遇到养狗问题 会拨打110报警 由公安出警处置 若涉及行政 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会及时查处 但很多问题公安无法解决 尤其是犬只收容与处理方面 我市未建立犬只收容场所 常出现犬只无法安置处理的状况 基层派出所对此束手无策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基本没有开展工作,出现推诿搪塞等现象。

《征求意见稿》提到,市人民政府组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公安、农委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计以及财政部门参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办公。办公室全面负责协调处理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各区(县)政府成立限制养犬管理联合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也成立限制养犬管理联合办公室。这些办公室由上述部门参加。办公室具体开展限制养犬的登记工作。办公室具体开展限制养犬的免疫工作。办公室具体开展限制养犬的发证工作。办公室具体开展流浪犬收容工作。

其中 公安机关负责限制养犬的审查工作 负责登记工作 负责审批工作 负责发证工作 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捕杀狂犬 负责由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查处工作 负责由养犬行为引起的刑事案件查处工作

农委畜牧部门负责界定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种类。对养犬人申请登记饲养的犬只进行检疫免疫。给犬只植入电子标签。负责犬类疫情的监控工作。负责开办犬类销售点、诊疗点的审批。负责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相关行为。这些行为是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管理部门还要收容流浪犬。并且要建立犬类收容场所。

工商管理部门承担犬类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场所监管。工商管理部门查处犬类经营违规活动。

卫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工作。负责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工作。负责犬伤病人的诊治工作。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镇人民政府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也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养犬自治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养犬自治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居住区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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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电子芯片” 每年年审一次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市施行养犬登记及年度审验制度。在限养区里,申请养犬的单位与个人要到公安机关指定场所办养犬登记手续。没经登记、年审的,不准养犬。

在养犬资格方面 本市居民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外地暂住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 这样的人可以养犬 文物保护单位 危险物品存放单位 重要仓储单位 动物表演单位 部队 公安 科研 医疗卫生等单位 因工作需要 经公安机关审批后能够养犬

在限养区内,每户居民仅能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个人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若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养扶助犬不受此规定约束。

在登记管理方面 各区(县)联合办公室开展工作 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若审查合格 便对犬只开展健康检查 为其注射狂犬病疫苗 植入电子标签 同时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予以登记 给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 犬牌以及养犬手册 电子标签需载有养犬人姓名或养犬单位名称 联系号码 养犬地点 犬只编号 品种 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养犬实行年审制度。养犬登记证需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证年审时,要提交养犬登记证与犬牌。农委畜牧部门会对犬只开展健康检查、免疫工作。之后,公安机关予以登记年审。若年审不合格,养犬资格将被取消。

区县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在登记过程中,若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有权暂扣。在免疫过程中,若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有权暂扣和检疫。在年审过程中,若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有权暂扣和检疫。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捕杀措施。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的犬尸,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部门会全力协作。公安机关要构建限制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还要建立电子档案。并与农委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计等部门实现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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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设立犬类收容所

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若限养区内登记的犬只出现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的情况,原养犬人需在七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要是犬只变更养犬地点,养犬人应在七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养犬登记证、号牌出现毁损、遗失状况时,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申请补办。

已登记犬只新产幼犬,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若无法自行处理,可送犬类收容所按弃犬处理。对于疑似患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委畜牧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检查处置

犬只若死亡 养犬人应送交农委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禁止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尸 外地人员携犬来芜湖逗留 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农委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 并遵守芜湖相关规定妥善管理好犬只 在限养区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 也要办理登记手续

在限养区内养犬,需每年缴纳一次养犬管理服务费。该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办理犬只免疫、登记及年审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凭借相关残疾证明,可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要上缴市级财政。罚没收入也要上缴市级财政。这些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方面的开支。用于养犬登记方面的开支。用于犬只收容所方面的开支。以及其他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并且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有个显著亮点 设立了“犬类收容所” 犬类收容所负责收容处理多种犬只 包括流浪犬 走失犬 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限制养犬管理部门暂扣及没收的犬只 对于满三十日无人认领的走失犬 暂扣犬以及其他犬只 经检查健康的 可向社会公告准予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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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需要履行一系列义务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养犬人的义务。养犬人饲养犬只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尊重社会公德。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能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也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故意遗弃所养犬只。在限养区内养犬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在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自有住宅、院落里饲养犬只。禁止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来养犬。

外出时要给犬只戴上犬牌。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束犬绳或者犬链牵引犬只。要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或犬链的长度不能超过1.5米。

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高峰期时段。上下楼梯时。也应当避开高峰期时段。并且要主动避让他人。

4.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的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禁止带着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若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

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此时应装入犬笼运送。并且要由专人看管。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养殖交易有规定。出售的犬只,必须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出售的犬只,还必须有犬类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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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 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行为。鼓励公民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批养犬的。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单位违反规定养犬的。故意遗弃所养犬只的。养犬人未及时办理注销、变更、补办等手续的。在自有住宅、院落外饲养犬只,或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的。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运送且无专人看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外出时不给犬只戴犬牌,不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犬只。不及时清理犬粪。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现这些情况,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若拒不整改,暂扣犬只,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户外拒不使用约束绳(链)牵引犬只的,按流浪犬处理予以没收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未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养犬人也未向农委畜牧部门报告。犬只死亡后,养犬人未送交农委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而是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尸。这种情况下,由农委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人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出售的犬只。没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也没有犬类免疫证明。这种情况下。由工商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标准是每只犬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限养区内养犬的个人。若违反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那么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其家庭在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有这些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公安机关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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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要是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市民要是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以在11月16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公安局。也可以通过信函反馈至市公安局。还可以通过电话反馈至市公安局

信函地址: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邮编:241000;

电话:0553-2937302;

电子信箱:10205223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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