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学生贩卖自身身份信息成为逃犯#话题成为热议话题。

据@看看新闻KNEWS报道,安徽芜湖警方发现湖北警方通缉的网络诈骗在逃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活动,立即开展侦查。
鉴于陈某是一名大学生的身份,警方采取政策宣传,鼓励其自首,但直到陈某前来自首,才得知其因涉嫌诈骗,已成为在逃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通缉。

据陈某供述,因缺钱,他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以几百元至上千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分子。
“他告诉我是假订购,但我不知道他具体做了什么。”事实上,他根本不知道对方购买其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

该新闻一经发布,引发网友热议:

大学生营利
出售个人信息
据了解,今年7月,一名大学生张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用身份证办理的4张信用卡卖出,后因涉嫌电信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最终法院以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8月,河南省大二学生文某将用自己手机号注册的三个微信账号和一个支付宝账号,分别以270元和100元的价格卖给好友李某,李某随后利用支付宝账号实施诈骗,获利5万元。文某也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专家:为诈骗犯罪提供便利
刑事责任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买卖、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数据卡等,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

对于陈某一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马策认为,买卖自身身份信息不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个人信息’是指他人的个人信息,买卖自身个人信息不属于此类。”
但如果大学生明知对方会利用身份信息进行诈骗,仍将个人信息出售、出借牟利,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团伙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判断,包括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一般按情节较重的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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