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显示,去年10月10日发生的导致17人丧生的芜湖市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已经公布。调查结果表明,此次爆炸的原因是液化石油气泄漏并燃烧后,店主处理不当,导致钢瓶倾覆,减压阀和角阀脱落。建议对小吃店经营者依法追责,并对包括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区长在内的33位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党内纪律处分和行政纪律处分。
性质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此给予了极高的关注。于10月21日,迅速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担任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芜湖市人民政府担任副组长单位,以及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总工会等芜湖市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省政府芜湖“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同时,还特别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人员参与,并从火灾化学、火灾调查、特种设备、燃气、建筑安全等领域邀请了7位专家加入调查工作。
该事故调查组明确指出,此次事故的发生源于经营者张某某的操作失误、应急处理措施不当,以及相关企业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疏漏,最终导致了这起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问责建议给予33人党纪政纪处分
省事故调查组明确指出,“砂锅大王”小吃店主张某某安全意识薄弱,擅自使用已过期的气瓶,安全隐患极为严重。他在使用气瓶时操作失误,导致液化气泄漏;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不当,引发了燃烧爆炸,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他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事故涉及的单位,省事故调查组指出,该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违规对已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充装,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条款,建议对该公司处以十九万九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报告提出,应对芜湖市镜湖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33名相关责任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具体而言,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的主任,建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免去其社区主任职务的处分;同时,该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的党工委委员兼司法所所长,建议被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区长及其两位副区长等众多涉事官员,建议受到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的处分。
事件回顾

2015年10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位于“砂锅大王”小吃店的经营者张某某,对店内东侧的铁板烧灶更换了液化石油气的钢瓶,该钢瓶在此处被简称为钢瓶。
大约在11点40分,刁山翠,张保平的妻子,她打开了钢瓶的角阀和铁板烧灶的开关,打算用点火棒来点燃灶具,但未能成功。于是,她加大了角阀的开启程度,结果依旧未能点燃。无奈之下,她通知了张保平前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张保平发现连接灶具的液化气钢瓶瓶口附近有火苗冒出,他尝试关闭钢瓶的角阀,但未能成功。迅速取出气瓶,却造成了气瓶翻倒、减压阀及角阀的脱落,随之大量液化气体迅速喷涌而出,瞬间引发了熊熊大火。
在11时50分,钢瓶不幸发生了爆炸。直至12时20分,明火才得以被成功扑灭。这场事故导致了17人的不幸离世,同时也给直接经济损失带来了约1528.7万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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