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大连第一海事法院(全国首批成立的6个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若干问题的决定(1984年)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南至辽宁省与河北省边界至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及鸭绿江水域,包括黄海部分地区、渤海部分地区、沿海岛屿以及大连、营口等重要港口的海事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及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南至辽宁省与河北省边界,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包括黄海部分海域、渤海部分海域、近海岛屿以及黑龙江省境内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航水域和通海港口发生的海事、商事案件。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黑龙江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打捞、船舶污染、船舶扣押、拍卖案件和涉外海事商事案件。黑龙江水域发生的其他海事商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的规定(2016)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的区域为:南至辽宁省与河北省边界,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及鸭绿江水域,包括黄海部分地区、渤海部分地区及沿海岛屿;吉林省内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内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航水域及港口。
注:大连海事法院全面管辖黑龙江水域发生的海事商事案件,不再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中关于黑龙江水域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打捞、船舶污染、船舶扣押、拍卖案件、涉外海事商事案件六类案件的限制。
第二天津海事法院(首批成立的6个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若干问题的决定(1984年)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至河北、山东两省边界、北至河北、辽宁两省边界的海域,包括黄海部分海域、渤海部分海域、沿海岛屿以及天津、秦皇岛等重要港口的海事商事案件。
第三届青岛海事法院(全国首批成立的6个海事法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若干问题的决定(1984)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南至山东与江苏两省边界、北至山东与河北两省边界的海域,包括黄海部分海域、渤海部分海域、沿海岛屿以及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重要港口内的海事商事案件。
第四届上海海事法院(全国首批成立的6个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若干问题的决定(1984年)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南至福建省与广东省边界、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边界、闽江口至福州港、长江口至张家港之间的海域,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沿海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发生的海事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港口、水域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水域发生的第一审海事商事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南至闽粤边界、北至闽浙边界的延伸海域,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福建省外岛屿、港口等第一审海事商事案件。该区域内原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境内港口、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港口、通海的内河水域)发生的第一审海事、航运案件。原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该区域案件,不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通知(2006)
发生在洋山港及其周边水域的海事、商事纠纷,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的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权的通知(1987)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四川兰家沱至江苏六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六河口以下地区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2005),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该委员会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第五武汉海事法院(首批成立的6个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权的通知(1987)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四川兰家沱至江苏六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六河口以下地区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及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流河口之间通航水域及通海港口内发生的海事、商事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长江支流水域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打捞、船舶污染、船舶扣押、拍卖案件和涉外海商事案件。长江支流水域其他海事商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的规定(2016)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六河口市的长江干流及支流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注:武汉海事法院全面管辖长江支流水域发生的海事商事案件,不再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中关于长江支流水域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打捞、船舶污染、船舶扣押、拍卖案件、涉外海事商事案件六类案件的限制。
广州第六海事法院(首批成立的6个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若干问题的决定(1984年)
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西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江口(东兴)至东至粤闽两省边界、珠江口至广州港海域,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和防城港、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重要港口的海事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港口、水域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水域发生的第一审海事商事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南至闽粤边界、北至闽浙边界的延伸海域,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福建省外岛屿、港口发生的第一审海事商事案件。该区域内原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再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受理对外案件的通知(1999)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水域及北部湾水域及其岛屿、海域发生的第一审海事商事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水域以东区域属于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水域以西区域,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区域属于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对北海海事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号 厦门海事法院(第二批设立的两个海事法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以下区域内发生的第一审海事商事案件:南至福建省与广东省边界,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边界的海域,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福建省管辖的沿海岛屿和港口。
海口市第八海事法院(第二批设立的两个海事法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港口、海域和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及海域发生的第一审海事商事案件。
第九届宁波海事法院(第三批设立的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管辖港口、水域(含岛屿、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发生的第一审海事航运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通知(2006)
发生在洋山港及其周边水域的海事、商事纠纷,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的管辖。
第十北海海事法院(最新成立的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受理案件的通知(1999)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水域及北部湾水域及其岛屿、海域发生的第一审海事商事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水域以东区域属于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水域以西区域,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区域属于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对北海海事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及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水域、北部湾水域及其岛屿、云南澜沧江至湄公河通海通航水域内的海事商事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以英罗湾中心线为界,其中英罗湾中心线及其延伸水域以东区域为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英罗湾中心线及其延伸水域以西区域包括乌泥岛、涠洲岛、下洋岛等海域为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云南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打捞、船舶污染、船舶扣押、拍卖案件和涉外海事商事案件。云南水域内发生的其他海事商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来自“海事法官”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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