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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如何在处理患者病情时保护自身?案例分析与防范措施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9-1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医护人员在救治患者过程中如何做好自身防护?

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详细解释这些问题。

2017年4月16日16时许,芜湖市镜湖区某住宅小区,6岁男童浩浩(化名)在家下小广场玩耍时,被黑狗咬伤右眼及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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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浩浩被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一只眼包扎并给予消炎治疗。4月24日,浩浩出院,病情诊断为:右眼睑大面积裂伤、眉毛皮肤裂伤、鼻部裂伤、犬咬伤。住院期间(4月17日、20日),浩浩曾到另一家医院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

但出院后不久,浩浩就出现发烧、嗜睡等症状,5月6日、7日,浩浩被多家医院确诊为狂犬病,5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写明浩浩的死因是狂犬病。

浩浩父母认为,李某、牟某作为黑犬饲养人,华强物业公司、华强物业芜湖分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对动物管理存在疏忽,弋矶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过错,其共同过错才导致浩浩死亡的严重后果,遂向法院起诉,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浩浩父母称,弋矶山医院明知浩浩被狗咬伤,但因不具备诊治传染病的医疗条件,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没有建议患者到传染病医院就诊,在处理伤口时采用了错误的方法,诊疗过程明显不符合规定。

审理中,法院根据原告、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弋矶山医院在浩浩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浩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牵连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分析表明,弋矶山医院对患儿的医疗救治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规范》,增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和发病的风险,与患儿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导致患儿死亡的共同因素。

鉴定意见认为,弋矶山医院在对患者浩浩的医疗救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认定医方的医疗过错在患者死亡原因中的参与程度(因果力)为45%至55%。

弋矶山医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患者浩浩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法院依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参与程度应低于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浩浩被咬伤后到弋矶山医院就诊,双方建立医患关系,出院后浩浩在另一家医院被确诊为狂犬病。鉴定机构认定弋矶山诊疗存在过错,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浩浩父母称,黑狗为社区居民李某、牟某某饲养。但李某、牟某某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小狗是李某某饲养的,也不能证明李某某负有管理小狗的义务,不足以证明咬伤浩浩的就是李某某饲养的小狗。同时,小狗咬人并不一定会导致死亡,小狗咬人与人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视频显示,2017年4月4日至15日(4月12日除外),李某每天晚上都带着塑料盒到车库喂食三只狗(黑狗、黄狗、黄白狗),等狗吃饱后再牵到楼梯间(安全出口)离开车库。李某并非随意喂食三只狗,而是定时喂食,长期管理。黑狗在咬伤浩浩的当天,还咬伤了另外三人,当晚被保安击毙。

法院认为,芜湖市为限制养犬区,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三只犬已在相关部门登记,且未对三只犬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黑犬咬伤浩浩,应当承担动物饲养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牟某某也饲养了犬只,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浩浩是在小区公共区域玩耍时被狗咬伤的,且没有证据证明浩浩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两原告作为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鉴于浩浩的死亡系多重原因造成,法院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李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273102元;弋矶山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351131元;华强物业芜湖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56058.12元,华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据了解,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5名被告人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今年12月17日上午10点30分进行了二审质证谈话。

质证当日上午,20岁杭州女孩小雨酒后与阿拉斯加犬玩耍时,被阿拉斯加犬咬伤鼻子,送医院治疗,脸上缝了30多针。经初步调查,涉事犬为无证饲养,城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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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两起案件可以看出,狗伤人事件性质极其恶劣,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极其严重,医学上可判定为3级暴露。但两起事件的起因不同,需要加以区分。

芜湖此次狗伤人事件表明,狗主人未将三只狗到相关部门登记,未对三只狗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在此提醒各位养犬人,文明规范养犬,落实养犬相关规定,外出时要给狗拴上牵引绳,牵引绳不宜过长。在人流密集的场所,自觉系紧牵引绳。

物业管理公司是收费管理单位,其在所辖小区内未及时告知、劝阻养犬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消除险情,属于失职行为,应当承担部分管理赔偿责任。

医院在对患者病情进行救治时,未严格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指南2016年版》进行,属于重大医疗问题,直接导致患者错过了狂犬病发病前的最佳医疗时机。

据了解,医院接收患者后,并未对患者伤情做出准确评估,对接触3级狂犬病者,仅进行简单清创手术及消炎治疗。根据《狂犬病防治技术指南2016年版》,接触3级狂犬病者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首先,冲洗伤口:用20%肥皂水(或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水冲洗和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冲洗时间至少15分钟。如果条件允许,建议使用狂犬病专业清洁设备和专用清洁剂冲洗伤口内部。最后用生理盐水冲洗伤口,避免肥皂或其他清洁剂残留。

消毒:彻底冲洗后,涂抹稀释的碘酊(0.025%~0.05%)、苯扎氯铵(0.005%~0.01%)或其他具有灭活病毒作用的皮肤黏膜消毒剂或对伤口内侧进行消毒。

手术治疗:伤口清洁消毒后,根据需要使用狂犬病被动免疫剂至少两小时,后续视情况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治疗要综合考虑致伤动物种类、受伤部位、伤口类型、伤者基本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然后分部位注射狂犬疫苗。(暴露后免疫方案,5针方案:第0、3、7、14、28天各1针,共5针;“2-1-1”方案:第0天2针(左右上臂三角肌各1针),第7天、第21天各1针,共4针(此方案仅适用于我国已批准使用的采用“2-1-1”方案的狂犬疫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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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未按照规定执行,甚至没有及时注射最为关键的狂犬免疫球蛋白或狂犬血清和狂犬疫苗,也没有建议患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这是一个严重的工作失误,医院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这里,小编还要提醒一线医护人员,在救治被狗咬伤的患者时,一定要先确定患者的伤情程度,确定医院是否有条件救治该患者的情况,比如专业的清创缝合、消炎治疗,以及狂犬疫苗、抗狂犬血清、狂犬免疫球蛋白是否有库存。如果库存不足,一定要及时告知,建议患者转院救治。如果只是缺少狂犬免疫球蛋白和抗狂犬血清,但狂犬疫苗充足,附近又没有其他医疗点,患者要求,情况紧急,一定要充分告知患者狂犬病的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征得患者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后,再进行紧急救治。最大程度上,既保证了患者第一次免疫和治疗,也保障了自身的工作安全。

经核实,杭州此次狗伤人案,是被咬女子余某与朋友主动与冯某领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玩耍导致的。小编看了新闻,为旺财感到惋惜。养狗人无犬证饲养狗,确实错误,但小编不建议大家与他人已取得犬证的狗玩耍。

目前非法养犬情况持续存在,说明相关部门管理力度不够,另外市民也需要提升文明养犬意识。

邻国俄罗斯在犬只管理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除人口稀少地区外,犬只主人遛狗时必须牵着狗,并在狗脖子上挂上写有联系方式的卡片。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遛狗,托儿所、儿童游乐场附近不得带犬只进入。此外,法律还规定,犬只主人必须向当地兽医监管机构登记,并每年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2011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负责任地对待动物的法律》,其中对养狗有相对详细的规定。莫斯科市杜马主席阿列克谢·沙波什尼科夫认为,应该对养狗人进行更多的限制。他告诉记者:“这取决于狗主人是否有犯罪记录和健康证明。此外,宠物狗主人必须通过养狗教育课程。为了防止他人财产或健康损失,狗主人还需要为自己的狗投保,因此法律需要更新。”

沙波什尼科夫表示,更重要的是对危险犬种进行界定。应该对列入这一名单的犬只如何登记和接种疫苗制定专门规定。莫斯科市杜马环境政策委员会主席佐娅·佐托娃指出,犬只的大小并不是决定其是否危险的因素,应该有详细的标准列出此类犬只的特征。

为了解决流浪狗问题,俄罗斯不少动物慈善组织也在募集资金建造收容所,在收容所里流浪狗会得到妥善的治疗和训练,收容所也会将这些流浪狗的信息录入数据库,最终找到合适的领养者。

希望各省市能尽快出台更加完善的养犬管理措施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让社会出行、生活更加安全、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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