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十条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小学及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第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负责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分级分类、岗位分级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部门,明确各部门及教职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工作人员等管理人员、电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职责。学校实验室应当制定并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安全运行管理职责。
第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检验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和用途。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在四层以上建造房间。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采用符合耐火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其他场所分隔,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规定封闭防火。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严格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建筑室内装修设计规范》的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房间分隔。
第三条 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一[2011]5号)的要求。 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或床位(铺位)的,必须按要求全部整改。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安装应当由具有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对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燃气灶具、阀门、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应当设置限电保护装置。学生宿舍、幼儿园幼儿室严禁使用蜡烛、蚊香、炉具等明火以及电热器具、电磁炉、火锅等大功率电器。儿童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源应当没收。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或充电。电缆井应当按规定封闭防火。配电箱、变电室、电缆井、管道井周围严禁放置易燃物品,厨房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实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经过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落实现场安全监控措施。电焊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有火种、火花作业时,严禁与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交叉作业。中小学校、幼儿园功能用房正常教学、自修、就餐、休息期间,严禁进行动火施工作业。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幼儿室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和两个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功能区共用。应安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学生宿舍每层应当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高层建筑中的幼儿园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幼儿园等场所的门窗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男女混合使用或其他特殊用途的宿舍楼,管理所需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开启,可自动或手动双向开启。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学生宿舍或午睡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值班指挥室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资格证,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教职工、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具备火灾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组织学生幼儿疏散的能力。幼儿园应当针对学生幼儿的年龄、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逃生自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学生幼儿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幼儿认知特点和建筑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和夜间两种情况,明确责任分工、值班人员最低限度和应急处置程序。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设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组织全体教职工、保安人员和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拨打“119”,3分钟内快速响应,3分钟内有序疏散,消防力量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关闭的学生宿舍,应当根据入住人数和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夜间专项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能够迅速疏散。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幼儿人数安排足够比例的专职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幼儿园园长或者园长负主要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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