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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芜湖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完善缴存、贷款和提取政策,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11-3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新浪乐居从芜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规范,2014年芜湖市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提取政策。住房公积金运作。这项新政策规定,不仅第二套住房可以申请补贴贷款,还支持了改善型住房的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提取政策。新政策原文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允许单位职工申请补充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较低,影响贷款额度的,允许个人在单位缴存的基础上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但每月缴存总额和单位和个人存款额不得超过本市当年公布的每月最高存款额,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将单位和个人存款额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调整由原来的“每年调整”改为“可根据缴存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2、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完善贷款贴息相关政策:(一)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改善型住房时,只要提供家庭只有一套住房的证明,即可申请贴息贷款。但年度贴息金额须按照不超过同期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10%的利率计算。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幅度与上调幅度不超过10%的差额计算; (二)允许个人储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4.支持外地转移到芜湖市的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外籍人士(含芜湖市辖县)转移到芜湖市就业并在芜湖市城区购买首套房自住的,符合芜湖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芜湖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从其他地方偿还的。

5、家庭中,配偶一方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另一方也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经核实无异地贷款且有偿还能力后,可按照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计算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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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房屋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的,贷款限额维持原不超过房屋应税价格70%的规定;对使用10年以上、20年(含20年)的房屋,贷款限额由不超过房屋应税价格的60%调整为50%;房屋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贷款限额由不超过房屋应税价格的50%调整为40%。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申请贷款。管理中心。

八、直系亲属之间购房、销售住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提取

9.调整当地户籍解除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户籍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一年(含一年),且未在其他单位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用人单位须提供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核实未在其他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特定情况下,您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和提取手续。其中:住房公积金存款人被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录取并提供录取通知书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10、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有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共有产权人偿还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按产权共有比例计算的贷款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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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执行时间

十三、本通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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