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是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职人员;
(二)2015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发放且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四)申请“企转公”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未缴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企转公”前,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商转公”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有房产证;
(七)同意以“企转公”房屋作为抵押。
“企业转公”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携带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表、《芜湖市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证明》基金”并由申请人单位盖章。请将贷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和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到市民服务中心当场审核批准;其他经办网点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批准后2个月内有效,2个月后不再办理。不予受理的,当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偿还抵押贷款并取消房屋抵押。 “企转公”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申请人向原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银行提出还贷申请,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将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取消抵押登记。
(4)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申请新房抵押。申请人持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结算凭证和“企业对公”审批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住房抵押相关手续。
(五)实行“业务转业务”。取得住房抵押贷款证明后,委托银行收取抵押贷款并交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记入借款人账户。申请人应当自发放贷款次月起,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企业对公众的转移”金额:
(一)符合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且申请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得超过申请时原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余额;
(三)不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
“转公营业”的时限:
(一)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剩余期限;
(二)申请时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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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转公共交通”的常见问题
(一)2016年1月1日后办理的商业贷款能否申请“企转公”?
答:根据《安徽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指标已超过二级预警指标,需加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力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缴存,保证住房公积金到期。定期存款、商业银行存单、住房公积金债券的兑付,保证资金回笼。此外,还采取了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暂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措施。缓解贷款资金压力。
因此,芜湖市目前还不具备调整“企业转公”政策的条件。今后,如有条件,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研究落实并尽快公布。
(二)符合“2015年12月31日前”时点要求的商业组合贷款是否可以申请“企转公”?
答:“企转公”政策是指将纯商业抵押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组合贷款不属于“企业转公”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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