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新闻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下发通知称,自2024年4月1日起,在合肥、淮北、苏州、芜湖、我省滁州、马鞍山六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2024年5月1日起,逐步推广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人员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并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者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在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时间较长、常驻外地工作,并被调往外地医院的,可以申请异地就医落户。其中,长期异地生活(工作)需要半年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要求;转诊仅限于参保地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设施、技术和设备等不能进行诊断治疗或配置。
结算范围
职工在异地受伤且就医地点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设备费纳入范围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伙食补贴以及因外地转院到协调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参保地区按照参保地区政策执行。
备案管理
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到异地就医前,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并经审查批准。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的工伤职工,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保险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备案长期有效,不再变更或变更。 6个月内取消;备案有效期为工伤转院后6个月。工伤员工异地安置辅助设备登记后,在本次安置期间有效。
治疗标准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用和住院工伤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医疗场所相关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执行;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参数 宝迪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相关规定。
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工作)并在登记有效期内异地就医的人员,可在就医地点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实行工伤保险费结算政策。医疗地点;确需返回参保地就医的,可在参保地享受服务。工伤保险费结算服务及保险政策执行。在登记有效期内,因工受伤转院的职工,可在就医地点多次就医,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省内异地医疗直接结算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医疗场所工伤康复服务项目。
医疗流程
因工受伤职工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机构应当核对受伤职工的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备服务,对受伤职工进行治疗。对伤害进行单独处理,并提供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工伤职工异地医疗费用直接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超出标准、超出目录范围、不符合常规诊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协议机构应当及时传输受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安置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资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缴费部分实行先预缴后结算。预缴费用来自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各市跨省异地直接医疗结算金额纳入本地区基金支出统计范围。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在就医医疗机构结算。结算由医疗机构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由市经办机构汇总,纳入每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省级经办机构每年完成缴费工作。清理全省异地医疗资金。
通知还公布了直接结算办理程序。
徐大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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