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人民政府,安徽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全市有关单位
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公民、青年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加快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精神(郭班发[2021年]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政委书记〔2021〕1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方针,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居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同步的住房体系,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2)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间),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三)保障措施。
以实物形式提供负担得起的租赁住房,并发放租金补贴。
经济适用房将采用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国有建设用地新供应等方式建设。
坚持“谁投资,谁拥有”原则,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新建、翻新等方式加快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住房工人、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租金补贴、人才住房租金补贴等。
2. 保障标准
(一)保护对象。
这
实物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针对无住房的城市居民,主要是针对新市民、年轻人等无住房群体,没有收入门槛。
本市住房不足是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芜湖市名下没有房屋。
(2)房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小型单元,并配备基本居住设施,已开工或竣工的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可放宽。原则上,小公寓比例不低于80%。考虑到三孩政策的实施,可以建造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单元。同时,商业服务设施应合理匹配。
(3)租金标准。
这
经济适用房的租金受政府指导,设定为不超过相同地点和质量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对不同的施工方式、不同项目,租金标准按分类确定,投资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项目造价等因素,对市场租金和经济适用房租金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区域供求情况及优惠政策,并向各县、市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政府补贴、低息贷款、分期收取土地出让价等优惠待遇应体现在租金定价中。
县、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提供给本地区、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房,具体准入条件和租金标准由投资单位自行确定。在满足地区和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将剩余住房提供给其他符合租用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群体。
3. 支持政策
(1)土地扶持政策。
1、科学规划布局。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在规划过程中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鼓励在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及其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增加土地供应。经市政府同意,经济适用房开发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其最长期限的租赁、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实施。
在符合规划、保有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改变土地用途, 无需支付地价,原分配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分配方式。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相应提高。
按照工住平衡原则,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重,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并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给计划时,单独制定出租住房用地规划,优先安排,并应予以保障。新建一般商品房项目,鼓励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对闲置、使用效率低的非住宅存量住房,在符合规划、保有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经济适用房期间,土地用途不得改变,不得支付地价。
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所有权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二)加大对补贴资金的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现有资金渠道的补贴资金支持,安排省级奖励和补贴。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因地制宜,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主要责任。
(三)财政扶持政策。
1.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自有单位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长期贷款。
2.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对存量住房进行改造改造,形成非自有产权担保租赁住房。
3、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为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筹集资金。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债券,用于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企业自有经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房产抵押可作为增信方式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税收支持政策。
使用非住宅存量用地和非住宅存量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证证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地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房屋租赁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给个人,按5%减去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向个人出租经济适用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和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实行民用水电价。
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书后,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分级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外,供电企业在与用户安装电报的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电价可选择,实行住宅高峰、低谷电价。
(六)简化审批流程。
各单位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项目和环节,公布“一式”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并行审批、限时办理、加班违约”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将开通绿色通道,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许可阶段合并。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实施“统一受理、并行推广、一站式交付”模式。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
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要机构,根据本辖区经济适用房需求和土地存量、住房资源量、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本辖区“十四五”规划》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以存量住房和土地使用为重点,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金补贴和利用政府闲置房屋作为经济适用房,提供多渠道供应。积极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募集、分配、监督和管理工作,实现可持续经营。
(二)规范项目认定。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项目认定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进行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于利用非住宅存量重建经济适用房,应审查项目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计划。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的,应当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证证书后,应当办理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扶持政策。
(3)严格的项目管理。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租赁合同监督检查和备案管理,实现住房申请分配全流程在线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执行《集中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板标〔2021〕19号)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修,配置必要的居住设施;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挂牌出售、变相出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
5.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统筹指导、协调、检查和评估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和工作凝聚力,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住房筹措、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统筹规划。
(二)做好政策趋同。
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对接全国住房保障“三住房”体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符合要求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各类政策资金和减税减免要及时兑现。
(三)加强宣传引导。
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开展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4)严格的目标评估。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纳入市政府县、区、开发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县、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的建设筹资、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进行考核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芜湖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3、芜湖市经济适用房项目认定
5月 11, 2022
(这是公开发布)。
附件1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副市长向继辉
副组长:朱发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员:铜鑫,江北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玉驰
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谢磊
凌世红是武威市副市长
陶海波是南岭县副县长
翟冲,京湖区副区长
舒晓伟是九江区副区长
孙辉是宜江区副区长
陶蓉是万澜区副区长
吕胜奇是范昌区副区长
徐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市教育局副局长李兵
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建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李作国
甘桂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级研究员
马洪涛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总工程师
程金虎,市资源规划局总工程师
戴卫华,市城管局二级研究员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红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朱守发
刘洪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新斌
钱贤群,市税务局副局长
赵永军,国网芜湖供电公司总经理
芜湖华研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军
吴海松,芜湖中国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玲,易居集团副总经理
张昌义,汇聚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样本)。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或四个范围
项目类型
□企业□单位拥有的闲置土地建设和闲置房屋建设
□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国有土地新供应建设
土地征用方法
□转让□租赁□分配□其他:
建筑单位的性质
规划用地的性质
项目总投资
十亿
筹资方式
规划用地面积
米2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米2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米2
出租房屋单元(房间)数量。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开始(估计)时间
年/月
(估计)使用时间
年/月
承诺
我单位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项目建设和供应将严格按照国家、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不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出售;项目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地点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我单位将全面履行出租人职责,确保项目规范、安全运行,接受市、区住房管理部门和街道(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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