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5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于新公民、农民工来说,
城镇公务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
多子女家庭和购买新房的市民
《芜湖市新市民等群体》发布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补贴实施细则
详情如下
芜湖市新市民等群体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补贴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问题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地区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基本内容
1、补贴对象:我市新市民、进城务工农民、城镇公务人员、在我市户籍的多子女家庭、新购住房的居民。
2.申请时间: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三、适用范围:自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在我市市区(镜湖区、九江区、弋江区、万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同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时间以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4.补贴标准:对在本市有户籍的新市民、进城务工农民、城镇公务人员和多子女家庭,给予住房总价1.5%的住房补贴;对出售本市城区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买的,给予住房总价1.5%的住房补贴;对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卖旧买新)的,或者在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后一年内出售本市原有住房(以下简称买新卖旧)的,给予住房总价1%的住房补贴。
以上补贴不可累计享受,同一套住房只接受同一购房者一次申请,房价总和以新购商品住房实际网上挂牌价为准,单套住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补贴范围
1.新市民是指申请补贴时,尚未取得本市户口或取得本市户口未满三年的各类群体。
2.进城农民工,是指从农村流动到我市城区的各类群体。
3.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是指城市的环卫工人、公共交通工人、教育行业工人、卫生行业工人、公共安全工人、公共管理工人等。
4.本市户籍的多子女家庭,是指夫妻一方至少有一方在本市取得户籍,且家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生育并抚养两个以上子女(含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第二、第三个子女计算抚养权。
5.卖旧买新,是指2024年05月31日至2025年05月31日(以房地产转移登记日期为准)期间,出售我市市区自有住房,再于2024年05月31日前购买新建住房。2019-05-2025年05月31日(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期间,再次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6.买新卖旧是指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期间购买我市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旧住房出售。2025年5月31日前将市区原自有住房(以不动产证过户登记时间为准)出售。自有住房不包括前款所称新购买的商品住房。
7.补贴对象须为自然人。
三、补贴规则
(一)我市户籍新市民、农民工、城镇公务人员和多子女家庭
1.网上签订合同后,申请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已通过网络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 购买全款的发票;
(4)个人承诺;
(5)新市民需提供非芜湖市常住户口簿或来芜三年以下人员的常住户口簿;外来农民工需提供芜湖市农村常住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登记证、基层产权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城镇公务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或工作证明;我市有多个子女家庭需提供我市常住户口簿和多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如出生医疗记录证明、收养登记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
(6)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2.各区、开发区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3.住房补贴审核于申请材料提交后30日内完成,审核结果在各区、开发区官方网站公布,公布后经办部门协调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完成资金发放。
(二)以旧换新住房的公民
1.出售旧房、购买新房的申请人,须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网上购房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区、开发区提交购房申请(购买新房、出售旧房的申请人,须在原自有住房产权过户后,办理购房补贴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2)新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网络签署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3)自有房屋已出售的,还需提供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转移登记证明;
(4)个人承诺;
(5)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2.各区、开发区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3.住房补贴审核于申请材料提交后30日内完成,审核结果在各区、开发区官方网站公布,公布后经办部门协调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完成资金发放。
(三)其他
以下三种情形购买住房的申请人,不享受相应政策:
(1)购买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物业;
(二)购买安置房、政策性住房、政府限价回购住房、定向销售商品住房、单位集体建设用房;
(3)买受人于2024年5月30日(含)前已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络签约手续,并在住房购房补贴实施期内申请取消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络签约手续,在本项目重新签订(变更)购房合同。
四、财务安全
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开发区先行缴纳,市财政局与区、开发区财政局进行财务结算。
五、相关事项
1.各区、开发区负责明确具体经办部门,负责住房购房补贴的审核兑付工作。
2、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购房人取消购房,视为放弃相关补贴,取消购房前申请人须将住房补贴退还至各区、开发区经办部门指定账户。
3、购房者骗取、违法获取补贴的,将被取消补贴享受资格,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按本政策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不再享受人才住房保障补贴、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企业人才住房补贴和房券政策等。
五、本通知自2024年5月31日起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芜湖市房地产稳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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