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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因厂房烟囱归属起纠纷,法院判决引关注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6-1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芜湖先租后卖商铺租客纠纷_租赁合同装修物归属_南陵县厂房租赁纠纷

案情简介

去年二月,甲在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租得一处房屋,以每年十万元作为租金,与乙达成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租赁协议。甲向乙支付了首年的租金,金额为十万元。此后,甲投入超过十二万元用于购置机器设备和购买装修材料,并对厂房进行了全面装修。然而,到了今年三月,甲计划转行,决定不再与乙续签租赁合同,并且也没有继续支付租金。

房主乙将此事告上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甲必须在今年的6月17日之前迁出,并且房屋及其剩余物品归乙方所有。于是,甲在规定日期之前,将自家的机器及其他部分设备搬离。

6月底,房主乙将厂房出租给了丙,丙便开始了在厂房内的食品加工活动。然而,到了8月中旬,甲回到厂房,意图将自购并安装的烟囱移走,却遭到了丙的抵制。丙的立场是,他与乙签订了租赁协议,已经支付了租金并开始使用房屋,因此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应归他所有。双方因此起了争执,甲以“我有权处置我的物品”为借口,擅自将烟囱移走,同时还将自己装修过的活动板墙损坏,导致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

甲与丙之间出现争执,丙于是寻求乙的帮助以解决矛盾。然而,乙与甲的沟通并未达成共识,于是乙决定向公安机关求助。他选择了南陵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并正式报警,请求警方介入处理。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迅速采取行动,开始对事件进行调查。

意见

分歧

办理本案过程中,就甲的行为出现3种不同观点。

甲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厂房的所有权属于乙,而甲仅是租户,继任的租户是丙。甲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故意破坏了用于装修的活动板墙,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提出,甲的行为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其依据在于,丙与乙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均包含在内。甲在未征得房主乙及承租人丙的同意下,擅自破坏活动板墙,导致丙在经营上遭遇不便并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甲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提出,甲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应被视为民事纠纷。其依据在于,甲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装修物”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标注。合同解除后,双方亦未对活动板墙的归属问题作出单独约定。鉴于此,甲的行为不触犯法律,他有权处置自己装修的物品,尽管其行为失当。甲与乙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范畴。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七五条规定,若有人故意破坏公私财产,且金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金额巨大或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从犯罪者的主观意愿来看,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其目的在于破坏公私财产。行为人的犯罪动因主要源于对财物所有者的恶意打击、嫉妒情绪或其他具有针对性的心理状态,通过破坏公私财产,造成财产损失,从而实现其目的。在本案调查中,警方经过详尽调查确认,尽管甲在未征得乙和丙的同意前,擅自破坏了乙厂房中的活动板墙,导致超过5000元的财产损失,但他并非出于恶意破坏公共或私人财产,亦无打击报复或嫉妒的心理。实际上,甲的行为仅是因一时冲动,自行毁坏了其出资购置并装修的活动板房。经调查本案所揭露的事实,甲的动机与目的并不契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构成要素,因此,其行为不满足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条件。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若涉及以下任意一种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处罚:一是任意殴打他人,且恶劣程度显著;二是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且恶劣程度显著;三是强行索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四是在公共场所制造骚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纠集他人频繁从事类似违法行为,导致社会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的,将面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在本案中,甲对房屋的活动板墙造成了损害,尽管情节较为严重,且受损物品价值不菲,仅从其行为来看,已满足我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然而,甲与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对包括活动板墙在内的部分财物处理权进行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乙并未就此对甲进行任何表述或说明。尽管甲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但他并未违反合同的相关条款。此外,甲的动机并非通过挑起事端、无故生非或制造混乱。因此,甲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侦办此案件的过程中,警方特别针对“装修物品(涵盖活动板墙)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确认。调查结果显示,甲乙双方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合同中确实写明了“合同解除后,租户留下的物品归出租方处理”的规定,但对于“装修物品”的归属并未作出明确说明。然而,甲在租赁厂房后,自行承担费用购买了包括活动板墙在内的材料和设备,并完成了厂房的装修。合同解除后,南陵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甲在6月17日之前需搬走其机器及其他部分设备,然而,关于部分财产的归属问题,双方仍未达成明确共识。丙租下房屋后,误以为所有物品均归己有。当甲要求移除其购置并安装的烟囱时,双方发生了争执,甲一时冲动,将活动板房损坏。从甲的行为动机分析,他并非有意破坏公私财物,亦非故意挑起事端。

警方在调查清楚情况后,一方面对甲的不当举动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与教育,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条款对甲和乙进行了调解工作。目前,在警方的调解下,甲乙双方已就此事达成了和解协议:甲需负责将受损的活动板墙修复至完好状态,同时甲乙双方均承诺不再对对方追究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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