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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顾:旧房客歇业新房客被收管理费,最新进展如何?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6-1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新闻回顾:

老租户因生意不佳而选择停业,新租户入住不久便被告知需支付2800元的管理费用。该费用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收取,房东得知此情况后,认为市场管理部门的行为属于乱收费,因此拒绝支付这笔费用。至7月31日,弋江区住建委物业办等相关机构已介入处理这起在芜湖商博城发生的争议事件。(详情请见8月1日晚报B04版报道。)

最新进展:

报道发布之后,芜湖商博城的相关负责人屡次致电记者,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解释。然而,时至今日,直至昨日,芜湖商博城方面仍未与记者取得联系以进行所谓的“说明”。尽管如此,记者得知,关于“商铺转租需缴纳2800元管理费”的问题,芜湖商博城方面已向物价部门提供了相应的说明。

物价局:收取管理费依据不当

据芜湖市价格管理部门的刘姓负责人透露,芜湖商博城的相关人员表示,他们在与众多商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业主将商铺转租,必须支付2800元的管理费用。因此,依据这一“约定”,当发现杨先生出租其商铺时,他们便要求杨先生缴纳2800元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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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刘姓负责人指出,杨先生并未与芜湖商博城签订该合同。因此,芜湖商博城要求杨先生支付2800元管理费,这一要求是基于他们与其它商铺业主所签订的合同条款,针对杨先生提出的,显然是不恰当的。

商博城:杨先生违反双方约定

8月11日,杨先生收到了芜湖商博城物业管理公司寄来的一封纸质回复信。他表示,信中并未强硬要求他支付2800元的管理费,而是主要指出他存在违约行为。杨先生如是说。

记者查阅该函件发现,芜湖商博城方面明确指出,杨先生未遵守双方所签署的《自营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中的“双方特别约定”等内容,商博城有权对杨先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责。

杨先生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自营户管理协议》中所谓的“双方特别约定”并不公正,尤其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高达每间12万元,“我认为这个违约金数额过高,我无法接受”。

协议:违约金为1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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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了杨先生提供的《自营户管理协议》,发现该协议规定管理期限为:从商博城公布的开业日期开始计算,总计为10年。

本《协议》中特别强调的“双方特别约定”以黑粗体字标出,规定甲方(商铺业主)所购标的商铺仅限本人经营使用,且其《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姓名需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吻合;甲方所进行之经营活动必须与市场规划中的业态相符合;若违反上述规定,则视为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构成违约,合同将失去效力,甲方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每间120000元。

律师:《协议》对商铺业主不公平

安师大司法实务教研室主任、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的陆在春律师对此观点,认为依据该《协议》,业主面临的选择仅限于自营范围较窄的业态规定,他们在自有产权物业的租赁、出售及经营业态等方面,将受到物业管理方的极大限制。这种情况与物业管理方所应承担的服务与辅助角色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符。本《协议》规定,在接下来的十年间,业主对自有的商铺仅保留了“占有”这一权利,而“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三项关键权利则受到了限制,这无疑对商铺业主的物权行使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然而,《合同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合同违约金数额的规定有所约束,陆在春提出,若业主对《协议》中相关条款的效力产生疑问,或者认为“每间12万元”的违约金过高,他们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谈判,若情况需要,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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