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报道,芜湖市某驾驶员李某某,在酒后驾车途中遭遇交警进行酒驾检查。面对检查,李某某试图驾驶车辆掉头逃跑。警方将其成功拦截后,通过酒精测试确认李某某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12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判决,认定其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以罚款三千元人民币。当晚,芜湖市鸠江交警大队的民警将李某某送至芜湖市看守所,以执行相应的拘役处罚。
2020年10月14日晚上约22点11分,李某某在酒后操控一辆挂有芜湖车牌的微型客车,当车行至芜湖市鸠江区鸠江北路地下通道附近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正在执行酒驾检查。他停车后,突然改变方向。鸠江大队的警察立即上前进行拦截。在拦截过程中,该微型客车猛力撞击警车,然后掉头朝涌金路方向逃窜。最终,追击的警察在涌金路上成功将该车辆截停。
警方对李某某实施了酒精浓度测试,结果显示其呼出气体中的酒精浓度为132mg/100ml,紧接着对其血液样本进行了提取并送往检测。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乙醇含量达到了142mg/100ml,已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某违反了交通安全相关法律,酒后驾驶车辆上路,其所作所为已触犯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中试图逃避,依法应受到加重处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67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1条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决。在做完核酸检测后,李某某被送往看守所服刑。
梁福保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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