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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范围与职责,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7-2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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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满足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强化需求,需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卓越、业务能力出众、深受群众好评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团队,以全面提高社区治理的效能和档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者,系指那些在城市社区的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以及党群服务中心中,专职负责社区党建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全日制在岗的工作人员。这些社区工作者,无一例外,都是社区专职网格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职责

(一)抓好基层党建工作。构建并优化党组织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党员能够充分行使民主权力,激发他们投身社区建设的热情、主动性和创新精神;强化对社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持续推动党员队伍的扩充;统筹协调区域内不同领域的党组织和党员共同参与社区治理;负责构建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并协调各类群团义工开展社区服务;同时,履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其他职责。

依法推动居民自治活动开展。严谨贯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组织决议及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意见;与群众保持紧密联系,进行法制教育和引导,使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依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行社区事务的公开化。

(三)推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设立社区“大党委”机构,统筹协调区域内各单位、共建单位、新兴经济组织、新兴社会组织以及新就业群体和居民志愿者等多元力量,合力推进社区便民服务、公益项目、慈善事业以及志愿互助活动;引导居民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实施群防群治措施,调解民间矛盾,迅速解决居民间的纷争;负责处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

依法提供支持,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执行任务。致力于处理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维护、社区矫正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指导、优抚救济措施、社区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行动、住房安全保障、文化体育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事务,并努力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覆盖至整个社区。及时向街道(乡镇)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引导居民有序参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听证会,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状况进行监督。同时,对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作为社区专职网格员,需执行以下职责:负责网格区域内的基础信息搜集、社情民意的收集、安全隐患的报送、矛盾的排查与解决、特殊群体的帮扶、政策的宣传与引导、公共服务的代为办理等各项工作。同时,网格员需遵守上岗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牌、发放民情联系卡等形式,对外公示其基本信息和工作职责,以便群众能够方便地与之取得联系。

(七)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任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员额配备

社区工作者配置采用“4+N”模式,其中“4”代表4位社区“两委”的专职成员,他们分别是社区党组织的书记、负责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通常由党组织书记兼任)以及2位专职副主任;“N”则指若干名社区干事。对于那些因工作需要而在社区“两委”中兼职的委员,他们并不算作社区工作者的编制,且不享有工资待遇。社区工作者的数量设置需综合考虑社区规模、管理范围、居民构成以及常住人口数等多种因素,并依照“总量控制、内部调整、动态管理”的指导原则来决定。具体到全市层面,社区工作者的总数是以每万城镇常住人口配备18人为标准进行核定的,同时,平均每250户常住人口中配备一名社区工作者。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产生

社区工作者是通过选拔和公开招录的方式予以配置的。在选拔过程中,严格把控候选人的道德和能力标准,尤其是政治素质这一首要条件,确保将那些坚定支持党的领导、热心服务群众、具备较强能力的人员吸纳进社区工作者的行列。

社区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选举或指派产生,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则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而来的。

(二)招聘事宜。除了选任人员之外,社区工作人员将依照公开、择优的标准对社会进行广泛招聘,并依照既定程序进行选拔和聘用。具体的相关规定和细节将另行详细制定。

对于被派驻社区的职能部门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需依据工作需求,依照既定流程分阶段进行认定,并逐步整合进社区工作者团队。同时,我们鼓励那些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社区党组织的选举或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亦或投身于社区工作者的招聘过程。在招聘中,具备同等条件的应聘者将享有优先录用的机会。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确保劳动用工规范。各区域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与指导,社区工作人员与街道(乡镇)层面达成劳动合同,清晰界定双方的权益与责任,合同的相关订立、执行、调整、终止或解除均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

(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正职岗位;

社区党组织的专职副书记以及居民委员会的专职副主任,均担任副职职位。

(三)社区干事为普通岗位。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结构包括六个主要部分:薪酬等级、工龄奖金、职业补贴、学历补贴、岗位绩效奖金以及特殊表彰奖励。

(一)薪酬等级

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

第九区的基本薪资设定为每月3500元,而不同等级的职位报酬则有所区别:正职岗位的月薪为800元,副职岗位的月薪为400元,普通岗位的月薪则为200元。

九个县(市)的基层薪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在这些地方,正职级别的岗位月薪为700元,副职岗位则是400元,而一般岗位的月薪则为200元。

基础报酬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工龄奖励

工龄奖励依据社区工作者在岗位上的服务年数来确定,采取每年逐步提升的方式,每年各岗位的薪酬等级将提升1%。对于在社区工作达到10年的工作者,将获得一次性500元的奖励;而对于在社区工作满20年的工作者,则将一次性获得1000元的奖励。

(三)职业津贴

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服务人员,将发放职业补贴,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可获得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增至300元,而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则可享受500元,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领取。

(四)学历津贴

对拥有高学历的人才实施学历补贴政策。其中,博士研究生每月可获得400元的补贴,硕士研究生每月则补贴200元,而统招本科生每月的补贴为100元。

(五)岗位绩效

岗位绩效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给予绩效奖励。

1.9区对考核成绩优异的社区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奖金6000元;对于表现称职的,一次性奖金为5000元;基本称职者可获得4000元一次性奖金;而考核不合格者则无岗位绩效奖金。

在2.9县(市)的考核中,表现优异的社区工作者将获得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表现称职的将获得1500元;基本称职的将获得1000元;而表现不称职的则无法获得岗位绩效奖励。

这五项薪酬待遇的资金需求,市区两级财政将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是各承担一半;而县(市)所需资金则完全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六)特殊表彰

各区县(市)依据工作实际需求,依照社区工作者总数的1%至3%的比例,择优评选出杰出社区工作者,并向他们颁发荣誉证书。同时,每位获奖者将一次性获得1000元的奖金。这笔奖金的来源完全由区、县(市)政府全额负责承担。

(七)其他情形

离岗的居委会成员将享受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所规定的补贴比例,具体包括薪酬等级和工龄奖励等福利待遇。这些待遇的资金来源将由区、县(市)政府负责承担。

对那些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领取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包括那些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签订民事劳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这些人员将不享有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但可以享受在职期间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县政府制定,并且所需资金将全部由政府承担。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保险待遇

社区工作者在管理岗位工作,女性退休年龄规定为55岁,男性则为60岁。在合同服务期间,他们依照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由所在街道或乡镇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部分,个人和单位各自按照薪酬等级缴纳4%的金额至个人账户。具体实施细节需遵循国家颁布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在办理“五险两金”单位缴纳事宜时,所需资金将由区县政府负责承担。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休假待遇

在合同服务期间,社区工作者依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可享有以下带薪休假:

在社区岗位服务,若累计年限介于1年至10年之间,则享有5天的年假;若年限超过10年但不足20年,则可享受10天的年假;而服务年限达到20年或以上者,则可享受15天的年假。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并不包含在年假假期内。

社区工作者在直系亲属不幸离世后,若获得社区党组织的同意,可以申请丧假,通常为1至3天。

婚假、产假、育儿假以及独生子女奖励等涉及计划生育的福利政策,均需依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具体规定予以实施。

本管理办法未涵盖的其他休假福利,将依照国家及省级的相应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

依据“分级别、分批次、重点突出、全面覆盖”的指导思想,构建社区工作者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架构。各级行政机构和民政部门需实施分级别培训、集中培训、轮换培训、网络教学、轮岗交流以及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区工作者综合能力提升培训。针对新入职的社区工作者,需在正式上岗前进行社区服务技巧和入户访谈的实际操作培训。各相关部门需社区配合推进的工作,需对社区工作人员实施专项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每年接受至少2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成效需纳入个人档案管理,并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区县(市)财政机构需合理调配上级下拨的专项资助,确保本级的资金投入充足,保证社区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得到充分执行。区县(市)的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以及人社部门需对社区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的资金落实进行严格监督,完善资金管理规范,增强资金使用效率。

依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确立的常住人口数据,按照每250户居民配备一名社区工作者的标准,以及每3000户居民设立一个社区的规定,确定市级对区级经费的补助基数。此补助每年通过市对区的固定结算程序进行,并分配给各个区。除非政策有所变动,否则补助资金通常保持不变,而涉及人员变动等相关的经费问题则由各区政府自行负责处理。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

区县(市)需制定针对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的日常管理执行细则,具体规定其工作职责,并严格执行AB角制度、错峰作息、全天候值班、节假日轮班、网格区域包干、日常巡查走访、对重点人群进行上门访问、服务承诺、结对援助、网格信息群全面覆盖以及代理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还需建立社区工作者的人事档案管理机制,该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学习与工作经历、岗位变动、薪酬福利、考核评价、教育培训、奖惩情况等内容。

社区工作者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负责日常管理。这些街道或乡镇需强化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确保严格执行考勤、请假销假等各项制度。同时,各单位不得擅自调遣社区工作者。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

依据“公平公正、实效导向、奖优惩劣、群众满意”的标准,构建考核体系。各区域、县(市)的有关部门和民政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总体责任,需制定本地区社区工作者考核评定的具体办法,具体包括考核项目、执行机构、操作流程以及结果应用等方面;同时,组织、纪检、人社等相关部门将共同参与对社区工作者的评估工作。

考核对象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在岗位上的职责履行、工作成果、网格内事件的处理以及群众满意度,着重评估其政策理解、执行效率、工作态度、工作风格、服务群众的能力以及接受监督的态度。在群众满意度评议中,参与人员应涵盖居民代表、社区内单位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等。

考核成绩划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合格、尚可、不合格,其中各区域(含市)优秀等级的考核者比例不得高于总人数的30%。考核成绩与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奖金、续签或解约、优选录用等方面紧密相关。同时,执行社区党组织书记的激励与保障政策,对表现突出的社区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项招聘,以充实乡镇(街道)的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

在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规范以及劳动合同条款中,需明确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相关人员应从社区工作者队伍中退出,并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合同:

思想政治水平不高,面对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其立场容易发生摇摆,可能涉及加入非法组织或参与违法行为的情形。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连续2年或累计3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档次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

六、若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行为、谋取私利,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街道、社区及居民利益的;

(七)若员工连续缺勤或请假到期后未提出合理理由而延迟返岗,且累计时长超过15日,或在一年的时间内累积缺勤天数达到30日以上。

(八)若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职责,即便经过教育指导仍未能改正;若无法适应现有岗位工作要求,即便经过培训和指导仍旧无法胜任;或者存在其他不再适宜担任社区工作者职务的情况。

(九)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辞退相关情形的。

社区“两委”的专职成员若出现上述情况,需依照法律法规启动相应的罢免程序,随后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若在换届选举中未能当选,且不再被社区聘请担任干事职务,或者在其任职期间职务被终止,也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若社区干事出现上述情况,应终止其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对于未满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社区工作者,在离职后若尚未就业,可依照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旦重新就业并成为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应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其有效期限为五年。《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编号为哈政办规〔2020〕22号,简称《暂行办法》)在失效后至新办法实施前,我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将依照《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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