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4000553856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薪酬行情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解读:总则、行为规范与责任追究(全文)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1-2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出处:从公开的法律法规库之中进行整理所得。这篇文章仅仅是供以参考,要是需要加以引用的话,那么应当以正式的文件作为准则。若是转载用于学习,一旦出现问题得及时去联系并予以处理。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11年10月14日,国资委党委印发)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规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企业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在中央企业里,涉及各级领导人员的情况,当他们要去决定,或者办理那些和出资人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时,这过程应当遵循一系列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才行,而且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地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且,绝对不可以出现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以下这些行为:

(一)对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违规予以办理 。

(二)违规进行投资;

(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四)进行违规的融资行为,实施违规的担保举措,开展违规的拆借资金活动,从事违规的委托理财事宜,参与违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违规代开信用证,违规购销商品和服务,违规进行招标投标等;。

(五)没有经过批准,或者虽然获得批准但之后却没有去办理能够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方面的手续,以个人或者是其他的名义,使用企业的资产,在国(境)外去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开展其他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以权谋私】,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理应忠实履行自身职责,绝不能有借助职权去谋取个人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述行为: 。

(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于在职之时,或者离职以后,收受、索要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所给予的,及与本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送交的,还有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

(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为亲友谋利】,中央企业各级领导角色人员务必沿着正确前行路径行使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且绝对不可以存在以下这般类型的行为:

一,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采取默许、纵容、授意的态度,让其以本人名义,或者利用本人影响去谋取私利 。

(二)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还有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创造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凭借职权相互给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创造便利条件;。

以下行为属于违规操作:其行为涉及私自承办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拥有、实际掌握控制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转让事宜 。

(四)凭借职务便利给予利益时,被他人利用来为其从事一些事情,并且这个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有关系的人,收受了对方给予的财物 。

第六条【违规选人用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这是在讲,私自去把民主推荐,以及民主测评,还有考察,以及酝酿,以及讨论决定干部等相关情况给泄露出去 。

有这么一种情况,利用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私自去干预下级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或者对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干预 。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规兼职取酬】,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由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兼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中央企业里,各级领导人员,要是经过批准兼职了,那就不可以擅自去领取薪酬,以及其他的收入。

第八条【违规发售津补贴】,中央企业各个级别领导人员,理应严谨遵循国资委以及本企业的薪薪水管理规定,严谨落实薪酬管理的核准、备案流程。不准许存在以下行为:

针对薪酬,自行定夺各项内容,包括薪酬、奖励、津贴、补贴以及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了经出资人或者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范畴和标准来发放薪酬,付出福利保障待遇支付 。

(二)除了国家另外有规定,或者经过出资人同意,又或者经过董事会同意之外 ,才可以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出的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纳;。

(三)私自将各级地方政府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类奖励,予以分配,还擅自分配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第九项条款【超标准职务消费方面】,中央企业各个级别的领导人员,理应依据国资委以及本企业对准职务消费管理所制定的规定,严谨地去执行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外考察、培训等相关制度,绝不能够出现超标准职务消费的行为,更不可以通过职务消费的名义去支付或者报销这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_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十条呀,是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呢,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呢,应当严格地去遵守财经纪律哟。是不可以有下面这些行为的那些:

(一)暗中请求、指示、强迫财务人员开展违背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行为 。

(二)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

(三)将账内资产(资金)违规转移到账外,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关于第十一条【实施主体】,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之一,董事长是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总经理是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之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协调组织人事部门,且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

中央企业应该把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情形,当作企业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当作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当作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当作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央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所管辖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情况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所管辖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监督检查。

第一,第十二条是关于“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批的规定 。第二,中央企业需要把本企业所制订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上报给国资委以求批准 。第三,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够实施 。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央企业应当构建起健全完善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认真地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大力积极地推进厂务公开。对于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经由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投票表决,进而形成决议 。

第十四条,涉及薪酬管理、职务消费制度备案,中央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完善兼职规定】,中央企业理应构建完备的兼职制度,对违规兼职以及违规兼职获取报酬的行为予以纠正。要是未经批准就兼职获取报酬,那么兼职所得到的收入应当上缴给本企业。

第十六条,【委派人员履职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身为国有股东权益代表,参与其控股子企业、参股子企业所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时,理应依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权利,并且要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结果,及时报告给委派机构。

依据国家制定的第十七条当中所阐述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这一规定,央企旗下各级之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国资委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并且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年度为时间单位,向中央、国资委或者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关于廉洁从业情况的运用,其中规定,中央企业必须要把廉洁从业情况当作是对领导人员进行考察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是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方式】,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当存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时,除了适用前面那款所规定的内容之外,要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当中身为共产党员的那些人,根据他们各种状况的情节严重程度或者轻微程度,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给予与之相对应的党的纪律方面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处理处分主体】,中央企业里各级的领导人员,要是违反了《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所列出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那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由主管部门进行研究认定。对于构成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会由纪检监察机构展开调查处理。

受到警示谈话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被调离岗位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降职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免职处理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该减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该减发当年的奖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奖金。

第二十二条,关于追究主体责任,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直接管辖的范围之内,出现了违反《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所列出的行为规范的情况,那么应当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去追究他们的责任。

首先,第二十三条提到,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纠正。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存在违规自定薪酬的情况,存在违规自定奖励的情况,存在违规自定津贴的情况,存在违规自定补贴的情况,以及存在违规设置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情况的,除了要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当责令其清退违规获取的薪酬,还应当责令其清退违规获取的其他各类货币性收入,并且要停止其违规享受的福利保障待遇。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若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况,除了要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之外,另外还应当责令其辞去本职、或者辞去兼任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关于违规职务消费的纠正,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若存在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情况,除了要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当责令其去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关于听取职工意见的内容,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在决定或者办理和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时是应当听从企业工会以及职代会意见的,要是没有听取的话,那就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制定的规定实行处理。

我国第二十七条规定,也就是中央企业各个不同层级的领导人员,一旦违反了《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进而获取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那么对于其中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言,应当责令其进行清退。

《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之中,第二十八条明确界定为【经济赔偿责任】状况之时,情形是这么一种: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其行为出现违反《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的状况,并且由此而致使了企业资产产生损失,这种情况下,除了要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之外,另外还应当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企业自身所拟定的有关规定等等,来展开责任追究的相关行动,最终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禁入限制】,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若违反《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所列出的廉洁行为规范,便要实行禁入限制 。

(一)遭受降职处置的,在两年的时间范围之内不被允许担任跟其原本所任职务处于相当水平或者比其原本所任职务更高层级的职务;。

对受到免职处理的情形而言,在两年的时间范围之内,是不可以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的;而要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有重大损失的情况才被免职的状态,又或者是针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并且受到了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状况,那么在五年的时间跨度里,是不允许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的。

(三)致使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或者因贿赂、或者因侵占财产、或者因挪用财产、或者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的,终身都不可以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所任命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还有重要岗位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在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派出的,于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于关系出资人权益范畴内的重大事项,其涵盖企业合并这一情况,还包括企业分立之事,亦存有企业改制之情形,也涉及企业上市之事宜,同时包含增加注册资本情况出现,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况发生,还有发行债券之举,以及进行重大投资行为,再者有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这一行为,另外有转让重大财产之行动,也有进行大额捐赠之行为出现,也包括分配利润之事,还有面临解散状况,或者申请破产情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

(二)关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这是指企业直接进行管理的众多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所涉及的职务调整事项。其中主要涵盖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所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情况,还有聘用、解除聘用的相关事宜,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工作。另外还包括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这一行为,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财务负责人这些动作,以及其他诸多极其重要的人事任免相关事项。

(三)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所获取的收入涵盖情形诸多,其中有形式各异的收入与福利,比如基本年薪(或者可视作基本工资同样性质的部分),绩效薪金(或者类似奖金的部分),中长期激励的相关所得,董事报酬,监事报酬,还有交通费这部分,各项津贴以及补贴,另外还有福利费等 。

(四)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一指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其二指工资奖金分配与福利,其三指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其四指职工奖惩办法,其五指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其六指企业年金方案,其七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其八指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第三十二条,也就是【补充规定】,在本办法里,那些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还有实施以及监督的条款,需依照《若干规定》来执行。

第三十三条有着关于授权的规定,中央企业有可能依据《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去制定具体的规定,并且要将其报送给国资委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国资委党委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4000553856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芜湖招聘网 皖ICP备2024035723号-1

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金鹰财富广场 EMAIL:admin@whzp.cc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