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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避坑指南:警惕招转培骗局,入职培训变贷款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27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每一年的“金三银四”招聘之季,按照约定到来了,这两个月毫无疑问地变成了人才极易流动、招聘活动极为密集的黄金时段。然而在招聘以及求职的进程当中,有部分企业会借着招聘的名头,让求职者变相但毫无充足理由地缴纳培训费、押金等各种各样的费用,借此借此谋取利益;又或者要求求职者上交身份证件、执业证件之类的东西。本期的《法治周刊》借助相关劳动争议案例为求职者讲解法律。还没有开始入职。

就背上近两万贷款

警惕“招转培”骗局

近日,刘先生,这位来自浙江嘉兴的人,向记者反映,两年前,他怀揣着积蓄来到北京求职,然而没想到的是,最后竟然背着贷款了,在找工作期间,他遭遇了“招转培”这种骗局,还背负了将近两万元的贷款。

当今这个时候正处于春季求职的旺季阶段,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求职者急切想要就业的心理状态,在网络上面发布名企高薪的招聘信息以此当作诱饵,在面试的时候诱导求职者付费去进行“入职培训”,收取培训费用甚至还捆绑分期“培训贷”,之后既不作入职工作的安排或者所安排的工作跟承诺的情况不相符合,采用失联、推诿退款等种种方式非法占有培训费用。

有受访的专家觉得,“招转培”这种骗局,其隐蔽的特性是很强的,具有的迷惑程度是很高的,它会严重地对求职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就需要学校、监管部门、招聘平台以及求职者,多方一起协作发力,去筑牢求职安全防线。

入职培训后背上18800元贷款

刘先生告知记者,他学历并非很高,找工作向来都比较不顺利。有一天,他接到了一通招聘新媒体运营岗位的电话,该岗位薪资待遇颇为可观,对学历和专业都没有限制,然而入职之前得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相关培训,培训费用能够从日后工资里扣除。

然而,培训完毕之后,面试官所承诺的“培训完直接入职公司”却演变成了“入职合作商,需自行面试”。刘先生讲,“由于培训之前签订了相关合同,自培训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我们每个月都要向机构偿还1777元的贷款费用。”。

刘先生表示,入职三个月过后,他就被公司解雇从而回到了老家,那些和他归于同一批参加培训的同事们,也都背负上了数额为18800元的贷款,一直到去年9月,他才将全部贷款偿还完毕。

记者进行采访时发觉,此类“招转培”骗局的受骗者,存在像刘先生那般急切想要就业的求职者,还存在缺少工作经验以及辨别能力的应届毕业生。

拥有良好薪资待遇,甘心招纳没工作经验、专业不对口应届生的对方,于去年8月,来电给应届毕业生小杨发出面试邀约,小杨前往后发觉,面试官全程贬低其能力,还顺势推荐公司“内部培训课程”,且承诺“培训完直接入职”。

某位应届毕了业的毛绅士,报名参与了类似这般的培训,“我所学的正是与之相关的专业,培训期间所教授的诸多内容几乎全都是专业方面的基础要点。”。

小杨表示质疑,面试之时对方声称培训完毕便能够进入公司任职,然而仔细询问之后方才发现,入职的乃是公司的合作商,并且真正上岗之际同样需要自己去进行面试,“这跟诈骗又有啥区别呢?”。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事关“招转培”的相关案例,业务员被他人伙同被告人徐某楠在网络上假装公司称能与知名企业平台合作从而提供稳定兼职给求职人员,声称在线课程参加“入职培训”就能边学边来从事轻松工作足以覆盖学费且轻松每月领取固定兼职收入,诱骗人员购买在线课程,共骗取2200万余元的学费,最终法院判定,徐某楠等9人构成了诈骗罪。

辨别正规与否要看培训是否收费

一位美容行业从业者告知记者,我们所在的行业,对于技术方面的要求程度偏高,当员工进入职场之前,务必要接受培训,并且要通过相应的考试 ,入职培训能够助力从业者迅速地着手工作,还能够确保为顾客给予服务具有稳定性。

许多行业里,入职培训属于必不可少的环节。“‘招转培’骗局能屡屡得逞,核心原因在于其隐蔽性强,套路带着高迷惑性,常常把自身包装在‘招聘’‘岗前培训’的外衣之下,致使求职者不容易辨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讲道。

那么,对于众多求职者来讲,怎样去分辨正规入职培训以及“招转培”陷阱呢。

张烨阳表示,区分“招转培”陷阱,最重要的是看培训是否收费,用人单位有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培训支出成本。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如果单位存在要求劳动者入职交培训费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警惕。

“正规入职培训应具备清晰的培训内容以及安排这样的特征。正规职业培训的培训内容,要与岗位技能紧密关联,则有清晰的培训课程和时间安排。一些虚假培训以收取培训费为目标,通常不存在实际的专业培训内容,只是为了收费而巧立名目。”张烨阳讲,“另外,正规培训所触及的工作一般较为专业,要是没有培训会严重影响劳动者上岗工作,而虚假培训涉及的工作一般对专业技能的要求比较低,就算不经过专门培训,也能够上岗。”。

对于专门从事求职培训的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班小辉表明,正规培训属于平等自愿的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收费所对应的是课程以及技能提升自身。即使存在就业推荐情况,也不会将录用当作付费的交换条件,然而“招转培”根本上是以虚构的劳动关系当作诱饵来实施的欺诈行为。

监管部门应强化跨部门联合执法

当今现有的“招转培”常常跟“培训贷”之类相嵌套,从表面来看,它是招聘、培训以及借贷这三种互不关联的行为,实际上却构成了利益闭环。因为其涉及多个部门进行监管,法律关系相互交叉且繁杂,所以在执法实践当中,常常会遭遇定性艰难、穿透识别极具难度的状况。班小辉表明,要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学校、平台、监管部门等多个方面一同使劲。

学校身为预防的那道“第一道闸门”,理应主动去承担起防骗教育的责任。初入职场的应届毕业生乃是被骗的高赔率群体,高校跟教育部门要在前头设置风险防范的机制,助力学生去提升在复杂职场环境当中的法律风险识别的能力。如此这般,班小辉给出了建议。

薪酬管理判断题_培训贷骗局_求职培训骗局

因为“招转培”骗局涵盖多个领域,所以监管部门理应强化跨部门联合执法 ,班小辉提出建议 ,让人社 、公安 、市场监管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构建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黑职介 、无资质培训机构以及违规放贷的金融机构施行联合穿透式打击 ,大幅提升其违法成本。

具有信息审核以及安全保障责任履行义务的招聘平台,同样需要强化算法治理能力。BOSS直聘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当前,平台已经向着部分重点城市推出了专门针对学生群体的保护策略,后续将会逐渐扩大覆盖范围,完善风险提示和安全提醒机制。该负责人还介绍,鉴于“招转培”骗局存在隐蔽性特则别强,并且链条长的特性,平台将会一如既往地依托AI大模型,在企业认证、职位发布等关键环节强化前置研判,排查违规组织关联账号,实行批量封禁的措施。

有个叫张烨阳的进行了提示,提示的内容是,要是求职者察觉到自己被骗了,那么应聘的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朝着劳动监察部门去进行举报,并且还要向执法的人员去打听进一步的应对办法,而且应聘的人要及时跟家人、朋友展开沟通,去寻求支持。

因“婚姻状况”填写不实

入职2个月被解雇

法院:属违法解除,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

林某进入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文员一职,其月工资为3500元,两个月过后,公司把林某解雇了,给出的理由是,林某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里填写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然而林某实际上是已婚,所填写的资料跟真实情况并不相符。

林某觉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于是去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了,之后林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他声称,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关联,自己不存在告知单位的法定责任。公司却是这样辩解的,林某所填写的资料并不属实,依据林某入职时签署的那份“本人所填信息要是有不实情况,公司能够无条件解雇”的声明来看,公司解雇林某是合理且合法的。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用人单位具备能够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相关的基本状况的权利,劳动者理应如实去进行说明,然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带条件的,只有当用人单位所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时,劳动者才会拥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涵盖健康状况、知识技能情况、文化程度如何、工作技能怎样、工作经历怎样以及职业资格怎样等这些方面,劳动者要是不如实说明,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进而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不过用人单位不能为了了解情况就去侵害劳动者的隐私,劳动者对于那些和工作没有关联并且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是有权拒绝说明的。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即便劳动者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

要知道,对于实践当中用人单位所作出的规定,也就是“若有不实处,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这种规定。它应当被理解为是适应于劳动者的。适应于劳动者去填写那些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这其中包括健康状况、或者学历、又或者专业、还有工作经历以及教育背景等等这些方面的填写。要是存在不实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拿与劳动合同不存在直接关联的信息来说,像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这类信息的填写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开展招聘工作的时候,并没有针对某项信息给出明确的要求,那么即便劳动者所填写的这些信息里面存在不真实的地方,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凭借这个而解除跟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此案件当中,公司没能拿出证据来表明,在开展招聘工作之际,对于应聘者的婚姻状况有着清晰明确的要求,并且林某所应聘的职位是人事行政,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能力的影响要素,同时也不是林某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没有上交公司的规章制度之类的东西,用以证明林某隐瞒已婚这个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状况。

因公司将林某辞退,辞退理由是林某入职时所填“婚姻状况”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然而此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公司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而公司应当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后判决公司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

法官提醒:

在实践当中,存在部分企业滥用知情权,借着劳动者存在告知义务这个幌子,去要求劳动者提供一些并非必要的信息,此举侵害了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举例来说,企业会要求劳动者告知身高,要求劳动者告知体重,要求劳动者告知婚姻状况,要求劳动者告知血型,要求劳动者告知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甚至还要求劳动者告知性取向,要求劳动者告知恋爱史等,而这些信息都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一般来讲对履行劳动合同并无关联,所以劳动者能够拒绝告知,企业不准强迫要求其告知。可是,倘若企业对于告知某一项信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该项信息和履行劳动合同毫无偏差地直接相关,那么劳动者是应当负有告知义务的。

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公司被判赔偿应聘者1个月工资

法庭上,原告睿哥(化名)称,拿到《入职通知书》后,他就定下决定前往上班,指出公司言而无信之举,表明自己特意辞去原工作,表明还没办理入职就遭遇了失业情况,所以,他提出要求广东某房地产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引发的损失。

原本呢,建筑工程师睿哥,因其工作能力显著突出,业绩特别出色,从而被广东的某一家房地产公司给看中了。接着,睿哥受到邀请前往该公司去进行面试,并且还谈妥了薪资待遇相关事宜。鉴于新工作给出的待遇十分优厚,所以睿哥决定选择“跳槽”。于是乎,在收到广东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的那一份《入职通知书》之后,睿哥从原公司办理了离职,打算入职新公司。

当睿哥满心带着欢喜,正准备着新工作之际,新公司却告知项目计划要暂缓,不再需要睿哥应聘的那个岗位,让睿哥去另寻工作。

如今处于失业状态,不仅没了一个月薪资,就连五险一金也快要面临断缴情况,你们这难道不是在挖坑吗 ,其实呢,从发出那《入职通知书》开始,一直到通报取消录用,仅仅才过去了短短几天时间,对于他就业选择所造成的影响微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在法庭辩论这个环节当中,双方围绕究竟谁才是导致“取消录用”这一结果的过错方展开了极为激烈的争辩。

在广东清远市清新区法院审理过后,得出这样的认定,原、被告双方针对涉案岗位的工作地点、时间以及薪酬等相关事宜展开了沟通。被告广东某房地产公司最后正式给原告发出了《入职通知书》,其中写明了薪资、岗位、入职安排等内容,这应当被视作该公司清晰地表达出了录用的意思表示,对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做出了要约。原告也针对入职事宜做了必要的体检等准备工作,由此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在广东,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于和他人构建劳动关系的进程里,没有把应尽的审慎义务完全做到位,由于自身方面的缘故,向原告发出通知,取消了录用安排,这一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房地产公司属于过错的一方。所以,做出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予赔偿,赔偿的内容是1个月工资,以此作为对其缔约过失的一种补偿。

法官提醒:

求职时,建议劳动者要有证据留存意识,及时留存与用人单位磋商交流的记录留存情况书面说明,尽量让用人单位作出书面录用的通知,对达成意向的要及时确认情况,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发出职位录用通知也得谨慎,要充分顾及自身内部规划以及岗位需求状况,全面综合权衡之后再发出录用通知形式及要求说明,诚信地参加社会经济活动行为规范及影响阐述。

多知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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