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银行出现薪资收回反向操作的新闻频繁在报纸上被报道,喜欢围观八卦的群众热烈讨论“银行员工实际到手的绩效工资被追回归零”,此事搞得喧嚣不已,沸反盈天。
实际上,这并非是全新的消息。在2010年的时候,原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对此已然作出了清晰的规定,其中涵盖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等等,只是在那个时候银行业业绩呈现出长久的良好态势,一直都未曾引发关注罢了。
等潮水退去,才晓得究竟谁是光着身子游泳着的呢;缘于经济步向低落,往昔潜藏下的矛盾逐个都显露出来了。金融领域对实体经济进行盘剥,异常状况频发,看似光彩照人,却满是虱子与蛆虫。一些机构在内部与外部串通勾结,去坑骗投资者,个别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过着奢靡放纵的生活,不加以收敛,也不停止这种行为,“特殊论调”“例外论断”“精英论断”喧嚣得很厉害。最终,证实了那句古老的话语——“若不自己找死就不会死去”。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绩效薪酬的回旋镖,也打到了财务公司。
以下简单讨论一下财务公司绩效薪酬管理情况。
一、处罚情况
根据不完全统计得出的结果,自2022年开始一直到现在,财务公司这个行业已经收到了5份关于绩效薪酬管理的罚单,涉及总共合计120万元的罚款金额 ,处罚的主体涵盖天津银保监局、无锡监管分局、连云港监管分局 ,涉及到了3家机构以及2名个人;其中,有2家机构遭受双罚 ,那些被处罚人员担任的职务分别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二、监管要求
(一)制度依据
财务公司绩效薪酬方面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监管要点
对于上述监管制度而言,效力最为强大的当属,最值得予以关注的并不是别的,正是原银保监会非银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通知》(非银函〔2023〕212号)。
除了以其作为主要内容之外,还要对其他制度展开分析,笔者持有一种观点,在绩效薪酬管理这个范畴之内,管理方面的监管要求主要是和制定考核指标、追索扣回以及延期支付这三大方面产生关联。
1.制定考核指标
财务公司人员薪酬标准与集团母公司的考核评价内容息息相关。
按照要求,集团母公司应当主要对财务公司在集团整体财务管理贡献方面进行评价,对服 务能力与满意度方面进行评价,对资金管理效率方面进行评价,对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并且要适度兼顾经济效益指标。
财务公司,需综合全面考量研究市场条件事项,以及具体各自的业绩情况表现,还有所承担面临的风险状况,以及薪酬战略方针内容等诸多因素,从而以科学合理方式设定出不同各类岗位的薪酬标准,并且还要通过合理适宜的方式确定一定比例份额的绩效薪酬。
通常来讲,那薪酬总额涵盖着基本薪酬以及绩效薪酬这两个部分,其中,基本薪酬一般而言是不会高于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而绩效薪酬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于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的。
2.绩效薪酬追索扣回
(1)人员范围,关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存有直接作用或具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其中涵盖已离职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值得予以关注的是,在今年4月份的时候,金规〔2024〕7号文额外增添了“董事”这一内容,以下情况与之相同。
(2)包含在自身职责范畴内没能做到勤勉尽责,进而致使金融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金融企业产生重大风险损失这类情形以内的,便是追索事由。
(3)那种用来进行追索的举措,主要是针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还得在推行公司治理程序之后,把在相应期限之内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绩效薪酬给追回来,并且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薪酬。
(4)追索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
3.绩效薪酬延期支付
(1)人员所涵盖的范围之中,包含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那些身处对风险有着直接或者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
(2)要求比例,绩效薪酬高于百分之四十的部分,要采用延期支付的方式,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要高于百分之五十,具备条件的,需要努力占到百分之六十。
因此,对于那些对风险有着直接或者重要影响的岗位员工,其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至少应当达到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六;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最低应当大于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五,最高应当努力争取达到百分之三十九;董事的延期支付比例,虽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类比高管人员的情况来看,应当只会更高而不会更低。
(3)有着期限方面的要求,相关延期支付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少于3年,要保证绩效薪酬支付期限跟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达成匹配,要是国家另外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三、实务困境
像前面所讲述的那样,尽管原银监会在2010年的时候就已经针对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这一情况以及追索扣回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长久以来,财务公司却一直都不觉得自身应当去执行上面所说的那些规定。
缘由十分简单,财务公司自觉得与商业银行不一样,它的薪酬市场化程度较低,不管是从绝对值来看,还是从种类方面说 ,都和银行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并且其交易对手大多是同一集团里的单位,整体风险是可控的,所以不适合一概而论地处理,而应当采取有差异的措施。
这种幻觉一直持续到2024年4月29日。
前边已经讲述到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弄出了一个《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金规〔2024〕7号),对非银函〔2023〕212号文以及以前的监管要求,又一次做了强调,并且效力层级迈向了更高的台阶,其做出规定:
构建完备完善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体系,切实落实执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以及追索扣回制度。
简单、明了、直接,不再有模糊地带,压力给到了财务公司。
的确,究竟新增的那种职位是“执行董事”且是“董事”呢,这还得监管机构再进一步去作出解释,笔者暂且就当作是董事好了。
并且,起码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已然确定无疑,大致能够视作是最后通牒。
四、解题思路
上述监管方面提出的要求,毫无置疑必然会成为监管展开检查所要依据的内容,当然了,其同样会是实施处罚所遵循的依据。不谈论那些诸如为建设金融强国而贡献力量这类听起来高大上的壮语豪言,仅仅只是非常功利地从降低合规所存在风险这样的角度去看待,绩效薪酬进行追索扣回进而延期支付总归最终还是定然要付诸实际执行的。
那么,如何操作呢?

一是应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体系,设置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
对于内设部门以及分公司,需设置合理契合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此给出的建议在于,要留意以下这些事项:
1.不能过于强调利润和规模指标。
2.合规经营类指标,权重需要不低于其他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同样应不低于其他类指标,并且这两类指标权重合计起来不低于40%。
3.应当对业务人员予以兼顾,同时也要兼顾党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相关管理、监督人员。
理所当然,于实际开展的业务当中,应当持之以恒地坚守源头治理这一原则,集团母公司在着手制定考核指标之际,便理应把上述提及的监管要求细致考量进去,致力于规避层层增加标准重量的情况发生。
以前,多数财务公司负资金增值任务,故而被视作利润中心。然而,金规〔2024〕7号文首次明确“财务公司不应成企业集团营利中心”,此文影响重大,这便要让财务公司同集团母公司深入交流,重新去调整绩效考核指标。
二是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追索扣回及延期支付。
绕着董事、高管以及人员问责机制,针对出现巨大风险情形之际的绩效考核,还有薪酬,做出限定,建议留意下面这些事项:
1.先围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工作开展,接着建立起针对各级人员的情况,即这些人员违反了法律、规章以及公司各项制度规则等,而由此造成了损失的问责机制,然后把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当作防控举措,并且严格地去执行。
在此之中,按照监管给出的要求,能够追回朝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全部绩效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性报酬的情形涵盖:
(1)机构出现了财务报表重述这类情况,进而致使绩效薪酬所凭借的财务信息遭遇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标点符号。
(2)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3)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
(4)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当存在某些情况时,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追索扣回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而对于其他责任人员,则应追索扣回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这些情形如下:标点符号。
(1)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2)被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被其派出机构,要么是又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把接管那样的风险处置措施的。
(3)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对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2.对于负责内部审计的员工薪酬,需独立于业务条线,并且其薪酬水平要得到适当保证,而内控合规部门员工薪酬同样如此,风险管理部门员工薪酬亦是如此要独立于业务条线且薪酬水平获适当保证。
3.内部审计部门每一整年都会针对绩效考核以及薪酬机制,并且包括其执行状况展开审计工作,之后送去让董事会予以审议。
一方面,要做到坚持限缩解释,另一方面,要将追索扣回以及延期支付人员范围,以最大幅度进行控制。
1.高层管理人员需限定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范畴之内,继而还要把同时担任董事而取得的薪酬进行区分。
按公司法来讲,被称作“高级管理人员”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上市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没明确规定,不过其多次在表述时,把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长、董事、监事给排列在一起。
所以,这儿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管理层,也就是总经理,还有副总经理,并包含相当于副总经理级别的财务总监,以及总会计师等别的高级管理人员。
就算有着那种被称作“管理层与治理层混同”的状况,那也得针对相关领导身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所获取的薪酬予以区分,按照所践行的职责内容,去明确延期支付的金额以及追索扣回的金额。
并且,总体来讲,中央企业财务公司的董事,是集团母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其总经理,也是集团母公司党组所属管理范畴内的干部,副总经理同样如此属于这类人群,他们这些人由集团母公司开展考核工作,基于考核情况发放薪酬,于这种状况下,就有必要与集团母公司进行沟通交流,进而制定出和其他非金融子企业不一样的薪酬政策,依照规定落实绩效考核、薪酬发放以及追索扣回等一系列监管要求。
2.员工,处于对风险有着直接或者重要影响的岗位,对此类员工而言,应当坚持意思自治,并且要尽可能地缩小范围。
当下,对于“对风险有着直接或者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究竟如何界定,官方并未给出具有权威性的解释,完全依靠财务公司出自本身进行判断认定,所以由此引发的争议比较大,当然,相应的操作空间也就会显得较为灵活。
那比如说,前台所涉及的投资、信贷、资金方面的人员,中台负责风控的人员,以及后台进行结算、财务、审计、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究竟是谁对风险的影响会更为直接或者更为重要呢?
或者换个角度,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普通员工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会有所谓的正确答案。
把蛋糕进行分配,这属于一种技术,同时它也是一门算得上的艺术呢,那种不担忧少而担忧不均的意识深深地融入到国人的血脉当中了。
于是,不妨采取简单且粗暴的方式,索性不去思索部门、职级此类因素,径直以真金白银来评判优劣,依据所支付的绩效薪酬绝对值进行排序列位,挑选出排名较为靠前的人员即可。
公平,公正,合情,合理。
题外话
哪怕是“遵照执行”也好,就算是“参照执行”也罢,针对各项监管政策,尽管会有吐槽,财务公司即便有千千万万个理由,数不清的困难,最终还是得落地去执行。这些本就是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除非认为保留财务公司牌照成本过高、性价比欠佳而直接去注销,不然既然已经参与其中,那就得遵守游戏规则。
欲戴其冠,必承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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