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的场所当中,为了去拼搏项目,为了追赶进度,好多人早早地出门,很晚才归来,想要去跟公司索要加班费,却极有可能遭遇一句“你没有走加班审批流程,不应算作加班”这样的回应。
这样一种说法,能够站得住脚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日前的时候,审结了一起,涉及加班审批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8月,张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该公司所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加班时需填写《加班确认单》,且要经过各级相关人员的审批之后,才能够以此认定为加班,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却没有及时补办加班审批手续,那么这种情况将不被视作为加班。
2021年12月之时,张某发起劳动仲裁申请,诉求公司给付延时加班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总计达18万余元。张某宣称,其于2019年9月到2020年2月这段时期内,某科技公司对员工作出要求,规定周一至周五的打卡时间是9:00至21:00,周六的打卡时间为9:00至17:30,并且每天都有一小时的午休时间,周日则休息。为了证实这一宣称,张某上交公证书等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公司曾借助邮件以及钉钉方式明确传达了上述工作时间要求。

公司做出辩解,称张某的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的9:00至18:00,中午会有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周末也处于休息状态,并且声称公司的规章制度清晰规定,员工若要加班必须提前走加班审批流程,未经审批的加班不能算作加班,所以张某的打卡时间并不等同于工作时间。就算张某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也应该在扣除午休的一小时之后,再扣除一小时的晚餐时间。经过查证,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这个时间段内,扣除用餐以及休息时间之后,张某累计有延时加班338小时以及休息日加班132小时。
经过审理,北京二中院认为,张某所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执行的考勤打卡,与某科技公司所主张的考勤时间不一样,客观上存在延时以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某科技公司虽然以“未经审批”作为理由进行否认,可是它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去加以反驳。所以,法院认定,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这个时间段内,张某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况,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给张某延时加班工资33000余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7000余元。
法官称,加班审批制乃不少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员工因效率欠佳或者自主延长工作时间而引发不必要的加班费。然而,这并不表明只要未审批,加班便不存在。劳动者若主张加班费,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担负举证责任。倘若公司设有加班审批规定,员工就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情形下,则需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加班确实发生过。仅仅凭借打卡记录单方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法院依旧要结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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