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境规制、高管薪酬激励以及企业环保投资, 存在着来自2015年《环境保护法》实施的证据。
刘媛媛1 黄正源1 刘晓璇2
1.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德管理控制研究中心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管分局
《会计研究》2021年第5期
一、研究缘起
此文的制度背景是在2015年正式施行的那部称为如《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新《环保法》)的法律, 这部法律跟之前的那些法律(就像2012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比起来, 有着更严苛的处罚举措, 更高的处罚标准, 甚至还构建起了“按日计罚”这样一种制度, 严格的处罚制度给了此文研究灵感。此文研讨的问题是新《环保法》对企业环保投资所起的作用, 以及高管薪酬激励是不是有助于削减环保投资的代理成本, 还有这些作用在内外治理水平不一样的情形下的异质性。
本文章, 将在范围上极为广泛的新《环保法》当作外生冲击, 采用了DID研究设计, 如此一来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对内生性问题予以克服, 进而验证了外部法治水平以及内部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对于新《环保法》作用所产生的补充效应。与此同时,本文章借助研究新《环保法》可不可以促进企业的环保投资, 以此来验证新《环保法》是不是能够积极地引导企业的绿色生产, 并非只是借助减产的方式消极去应对, 从而为新《环保法》提供出微观层面的反应证据。
二、研究内容

对于本文而言, 提出了如下四个研究假设, 其一为, H1: 新《环保法》的实施能够促进企业环保投资;其二是, H2: 新《环保法》在法治水平高的区域对企业环保投资有更强的促进作用;其三是, H3: 新《环保法》在股权激励程度高的企业对于环保投资促进作用更强;其四若, H4: 新《环保法》在薪酬粘性强的企业对于环保投资促进作用更强。这四个研究假设呈现出层层递进的态势, 首先验证了新《环保法》能于积极层面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 进而促进企业的环保投资。其后的三个假设, 是基于第一个假设展开的, 验证了外部治理机制, 也就是法治水平, 与内部治理机制, 即薪酬激励, 能够推动法律的执行效率。
详细来讲, 本文的实证得出的结果显示如下: 其一, 新《环保法》施行之后, 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准有了提高。相较于法治水平低的区域, 在法治水平高的区域里, 新《环保法》对于企业环保投资的推动作用更为突出。其二, 相对于薪酬粘性水平低的企业而言, 薪酬粘性水平高的企业其环保投资提升的幅度更大;相较于股权激励程度低的企业, 股权激励程度高的企业环保投资提升幅度更大。第三点是, 于行政级别处于较高水准层次上的企业而言, 新的《环保法》针对企业的环保投资所产生的促进效应更为强烈突出, 对于政府补助处于较高水准程度上的企业来讲, 新的《环保法》针对企业的环保投资生出的促进效应更加显著有力。
此文存在三点关于政策的启示, 其一, 开展积极的环境战略管理, 着重关注事前的环保导向支出, 比如企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的那些企业, 应当施行积极的环境战略管理, 将从“事后”的污染治理转变为“事前”的污染预防;其二, 增强环境规制的执行力度并且引入多样化的环境规制工具, 环境规制工具的运用要依据地方实际情况来进行, 制定出因地制宜且科学合理的环境政策;其三, 对企业环保投资的高管激励机制予以优化, 管理层的环保投资意愿决定着企业环保投资的效率。环境绩效的考核标准, 对管理层提出了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 唯此, 才可以切实让企业管理层去重视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心得体会
研究样本期间内, 环境规制手段展现出多样性特质, 怎样有针对性地探究新《环保法》的作用, 是本文研究务必要谨慎处理的关键问题。受审稿人启发后, 本文进一步考量不同地区法治水平所产生的影响, 从而明晰了以 2016 年环保督查组陆续进驻作为代表的诸多微观规制手段与新《环保法》或许存在的替代性解释。
本文所研究的主题, 回应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口号, 为新《环保法》实施结果给出了经验证据, 还为怎样更好发挥新《环保法》效果提供了政策建议。与此同时, 本文为后续研究开拓了新的空间, 本文从高管薪酬激励、内外部治理机制着手, 验证了其对新《环保法》政策效应的促进作用, 然而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在推动新《环保法》政策效应时, 呈现为替代还是互补仍有待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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