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作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中标价
关于涨跌停板编制及管理的通知
吴府秘字[202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编制行为,提高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各级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符合法定招标金额标准或纳入人民城建市县级建设的住房、市政、公路、水利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库,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
2. 编译模式
实施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采用“两部分、一审核、一备案”模式。 建设单位同时委托两个造价咨询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独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并组织两个编制单位进行初稿比对; 建设单位选择其中最好的一个准备单位进行准备。 汇总形成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结果文件(以下简称结果文件); 项目成果文件备案前,建设单位需组织第三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或专家组对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编制单位对结果进行调整审查意见的文件; 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成果文件按照行业、属地管理原则报住房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为简化编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概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经过评审机构或专家组评审; 概算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评审; 概算5亿元以上的项目,将由专家组进行评审。 项目由审查机构审查。 确定由审计机构组织审计的,可以不组织专家组审计。
三、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通知实施范围内本级国有资本投资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查;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备案;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备案。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行业情况,创新方式方法,制定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并做好有效的文件备案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各方行为。
4、编辑、审稿单位的确定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编制单位和审查机构。 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投标人的信用报告可以作为信用评分评估的依据; 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可以从国家、省、市工程造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选择企业。
建设单位确定编制单位和评审机构后,应当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咨询期限、质量、专业和技术条件。技术人员的配置,以及编制单位的权利和审核机构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过程中,重点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的表现并配备技术人员值班,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采取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等措施。工程建设标准。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应当对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
5、编辑、审阅时限
建设单位与编制单位、审查机构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咨询期限按照下列期限确定:
(一)筹建单位收到批准的施工图后,应按下列时限出具成果文件。
1、预计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5天;
2、预计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不超过20天;
3、预计预算金额在2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不超过25天;
4、预计预算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不得超过30天;
5、项目特殊、复杂,出具成果文件需要30日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准备期限后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审评机构收到结果文件后7日内完成审评,专家组收到结果文件后5日内完成审评。
6. 编辑和审核要求
(一)规范编辑、审稿人行为。 编制单位、评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组依据现行国家及安徽省定价规范及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施工现场条件、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项目成本管理机构。 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编制和审核成本信息等材料,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价,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布的结果文件。
(二)加强专家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供建设单位使用的专家库,制定专家选拔、评价、入职管理制度,规范专家履职。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和涉及专业类别,在两个编制单位初稿完成前组建专家组,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做好专家的组织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 影响。
评审过程中,专家组应当遵守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和专家库管理系统,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对项目建设感兴趣的专家应积极回避该项目。
(三)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设立单位、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2.违法分包或者分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以返利、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四)公布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向外界泄露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
6、编制单位之间存在私下接触、串通,未独立编制成果文件的;
7、审评机构私自联系制剂单位,未对结果文件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评;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剂单位、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2.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同时练习两个或多个单元;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或者注册执业范围执业的;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7. 审核内容
评审机构或者专家组应当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额进行实质性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准备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
(二)是否存在错误、遗漏;
(三)所列事项是否合理;
(四)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五)工程量是否准确;
(六)收费基数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率是否正确;
(七)综合单价指数是否合理,有信息价的是否采用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是否有询价记录;
(八)审核筹建单位的询价结果;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8. 结果文件归档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成果文件备案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备案流程,规定备案期限和材料要求,做好备案管理。 项目成果文件备案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果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由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在封面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结果文件;
(二)参与成果文件编制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注册证书和专业印章,成果文件封面必须加盖专业印章并签字;
(三)成果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四)最高投标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概算中的工程造价。 确需超出的,超出部分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从概算储备金中拨付。
九、责任落实情况
(一)明确主要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编制过程的组织工作,加强编制单位和评审机构的合同履约管理,在市政行业建立的专家库中建立专家组管理部门,加强使用管理; 对不属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单位进行查询,并确认查询结果; 建设单位发现编制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专家有违法、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行业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配备专业力量,明确职责分工; 施工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的,以提醒单的形式进行指导。 提醒:采用抽查、现场监督、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筹建单位、评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组的专业行为。 发现不良行为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纳入省、市信用评价;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发现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开展监督检查。 市人民城建办对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编制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政府督察室对一些重点事项进行监督; 市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市(含开发区)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结果文件备案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议)。
10. 其他
通知中所称“以上”包括当期数,“以下”不包括当期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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