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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被黑狗咬伤后狂犬病发作身亡,医院因过错诊疗担责45%赔偿78万元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3-1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芜湖一男童被狗咬伤后狂犬病发作身亡

医院因过错诊疗增加发作风险担责45%

6 岁男童于家门口玩耍时遭黑狗咬伤。送医后,医院未及时采取恰当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措施。在住院期间,孩子接种了狂犬疫苗。然而,出院后,孩子很快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孩子的父母觉得黑狗饲养人、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医院等存在过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黑狗的饲养人需按照 35%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物业管理公司需按照 20%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医院需按照 45%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这三方共同赔偿损失共计 78 万余元。

男童狂犬病发作身亡

2017 年 4 月 16 日 16 时前后,在芜湖市镜湖区的某小区里,6 岁男童浩浩(化名)在自家楼下的小广场玩耍。就在这个时候,一只黑狗将他的右眼以及面部给咬伤了。

浩浩随即被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实施手术,手术后他的单眼被包扎起来,并且接受了抗炎等治疗。在 4 月 24 日,浩浩出院了,其病情被诊断为:右眼睑广泛裂伤、眉弓皮肤裂伤、鼻部裂伤以及狗咬伤。在住院期间,也就是 4 月 17 日和 20 日,浩浩前往另一家医院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以及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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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浩出院后不久,便出现了发热以及嗜睡等症状。在 5 月 6 日到 7 日这段时间,经过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浩浩的病情是狂犬病。最终,浩浩于 5 月 22 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上记载浩浩的死亡原因为狂犬病。

浩浩的父母觉得,李某和牟某是黑狗的饲养人,华强物业公司以及华强物业芜湖分公司是小区的管理人,他们在动物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并且弋矶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正是因为这些共同的过错,导致了浩浩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浩浩的父母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 79 万余元。

医院诊疗行为存过错

浩浩的父母声称,弋矶山医院知晓浩浩是被狗咬伤的。该医院在自身不具备处置传染病的医疗条件的情况下,没有立刻采取行动,也没有建议患者前往传染病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在处理伤口时,采用了错误的方式,整个诊疗过程明显不符合规定。

法院在审理期间,依据原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去鉴定弋矶山医院在浩浩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浩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经鉴定分析表明,弋矶山医院对患儿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这一行为增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并且,该行为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

鉴定意见表明,弋矶山医院在对患者浩浩的医疗行为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浩浩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处于 45%至 55%这个范围。

弋矶山医院认为,该院的诊疗行为是符合诊疗规范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患者浩浩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倘若法庭依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那么参与度应当低于司法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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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浩浩被咬伤后前往弋矶山医院就诊,在这期间医患关系成立。出院之后,浩浩在其他医院被确诊患有狂犬病,弋矶山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散养狗”喂养人要担责

浩浩的父母表示,饲养黑狗的是小区居民李某和牟某。然而,李某和牟某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李某饲养了小狗,也不能证明李某对小狗有管理的义务,并且不足以证明李某所喂养的小狗就是咬伤浩浩的那只小狗。与此同时,小狗咬人并不一定会导致死亡,小狗咬人和人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视频资料显示,在 2017 年 4 月 4 日至 15 日这段时间里(4 月 12 日除外),每晚李某都会携带塑料盒前往车库。他在车库给三只狗喂食,这三只狗分别是黑色、黄色和黄白色。等狗吃完食物后,李某会将狗引导到楼梯间(安全出口)内,然后才离开车库。李某不是偶尔喂这三只狗,而是长期且固定地进行喂养,对这三只狗进行实际管理。其中的黑狗,在咬伤浩浩的那一天,也咬伤了另外三个人。并且在当晚,它被保安捕杀了。

法院认为,芜湖市市区属于限制养犬区。李某未举证证明其所饲养的三只狗经有关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对这三只狗采取安全措施,从而致使黑狗咬伤了浩浩,所以李某应当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责任。而没有证据表明牟某存在饲养行为,因此牟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浩浩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玩耍,期间被狗咬伤。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浩浩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浩浩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浩浩的两位原告作为监护人,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浩浩的死亡后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基于各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李某需承担 35%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为 273102 元;弋矶山医院要承担 45%的赔偿责任,数额是 351131 元;华强物业芜湖分公司承担 20%的赔偿责任,数额为 156058.12 元,并且华强物业公司需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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