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夏某依据芜湖经开区法院的执行判决,将李某在某个小区的安置房所有权过户到了自己名下。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表明,李某在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需缴纳相应的税费。为了顺利完成过户流程,夏某向税务部门缴纳了必要的税款。随后,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除了个人所得税必须缴纳外,其他应缴的税费得以免除。夏某对案涉房屋转让协议第二条中关于买方承担“含领取房产证等费用”的条款有所误解,他认为这仅涵盖办理房产证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打车费、手续费等小额支出,不包括增值税、契税等大额税费,因此将李某告上芜湖经开区法院,请求夏某退还已补贴的税款。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抗辩意见,他认为依据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经验和房屋买卖的常规做法,以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夏某在处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有责任协助李某代为支付相关税费。尽管《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夏某需承担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的所有费用,但夏某并非该税费的法律纳税主体,他只是代李某支付相关费用,此举仅是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政府对于安置房的税收财政补助是以与应缴税费等额的金额发放给真正的纳税人。夏某并非该税费的纳税人,而且该补助并非税收减免,补助的接受者实际上是房屋出售方而非实际纳税人。因此,夏某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理应不予采纳。

夏某提出,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应当遵循常规含义进行解读。费用与税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费用涵盖了诸如印刷费、车位费、物业管理费等,不包括税费在内。关于安置房交易的税收补助政策,它旨在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进行减免,且需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因此,这笔补助金理应归属于实际的纳税人。即便我们退一步考虑,假如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费用被认定为税费,那么在李某将缴纳税费的责任在合同中转嫁给夏某的过程中,他实际上也将税费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一同转移给了原告,因此,房屋退还的税款也不应归属于李某。
承办法官细致调解,耐心交谈,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共识。

芜湖经开区法院提醒广大民众,在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务必对合同中涉及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承担事宜作出明确、详尽的约定,以免日后留下法律风险。
芜湖经开区法院 冯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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