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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伪造文书卖房还债,芜湖一男子因诈骗罪获刑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6-0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报道,由于离婚后未对房屋去向进行有效追踪,前夫为偿还个人债务,擅自伪造法律文件,将原本应归女方及儿子所有的房产暗自出售。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8月19日公布,近期该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杨某某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需缴纳罚金六万元,此外,法院还将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的三十一点万元。

离婚房产诈骗罪_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决_芜湖安置房买卖

2014年3月31日,潘女士与杨某某达成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商定,将位于鸠江区二坝镇龙泉安置小区的共有房产分割,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享有居住权,但无权进行房屋买卖。待儿子成年后,房屋将过户至儿子名下。然而,到了2015年初,杨某某因个人债务问题,萌生了出售该房产的念头。为了顺利出售自己名下的房产,杨某某伪造了一份前妻潘女士放弃所有房产的离婚协议,并在上面加盖了虚构的鸠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公章。接着,他利用这份伪造的离婚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与受害者项某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在项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1万元之后,杨某某便搬离了该房屋。房屋闲置期间,项某某的儿子在2017年期间搬入并一直居住在那里。2020年8月,潘女士返回芜城后,惊觉自己的住宅已被他人非法占用,于是选择了报警。此后,她与项某某共同对涉事方提起了民事诉讼。案件发生后,杨某某主动向警方自首,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如实陈述。在整个法院审理起诉的过程中,杨某某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同时签署了认罪认罚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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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被告杨某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隐瞒了房屋已与前妻潘女士及其子达成协议的事实,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1万元,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合同诈骗罪。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注意到,杨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行为,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查明案情的情况,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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