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构建一套健全的中央企业领导层激励机制及制约体系,以及优化中央企业业绩评价体系,这是执行出资人职责的关键环节。国资委已出台《中央企业领导层薪酬管理临时规定》,现予以分发,请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严格遵循执行,并实时上报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27号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出资人职责的切实履行,构建一套高效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激励及约束体系,以推动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改革进程、发展壮大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内的其他负责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均被纳入中央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监管权限之中。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我们应确保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使薪酬与风险、责任相匹配,并且与经营业绩紧密相连。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我们秉持效率至上原则,同时注重公平性,全力保障投资者、企业领导层以及员工等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应持续推动薪酬制度变革,并与其他相关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力求实现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在市场化、货币化以及规范化方面的有效推进。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制定出长期与中期的战略规划,企业运营保持稳定态势;同时,企业负责人肩负的职责、承担的任务以及设定的目标都十分清晰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依据国家相关机构对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要求,我们实施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措施。
确保按时支付员工薪资,全额支付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过去三年内,公司在工资管理方面未曾出现任何违规操作。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财务报表编制及成本核算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该机构已成功构建了一套完善的财务监管、审计评估、企业法律咨询以及职工民主监察等内部监督及风险管控体系。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中长期激励措施三个组成部分。至于中长期激励的具体方案,将另行制定。
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其年度收入的核心部分,其数额主要依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大小、管理的复杂程度、所肩负的战略职责、所在地区内同行业企业的平均薪酬水平、所在行业的平均薪酬水平以及本企业的平均薪酬水平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经过综合考量后确定。
第七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薪酬依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另行制定)来确定,该规定基于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数据,这些数据需经过审计并得到国资委的审核确认。该基本薪酬每年都会进行一次核定。
第八条 规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薪酬,需依据其担任的职位、承担的职责以及面临的风险等因素综合考量,企业需通过民主评议等多种途径,确保薪酬之间的合理差异。
第九条 由于实施了主辅分离和精简人员以提高效率等措施,企业的规模发生了变动,因此,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相关的规模系数将不予减少。
第十条规定绩效薪金与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相连,其计算以基本工资为基础,依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和得分来决定,具体实施办法依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构成中,其纯工资部分计入企业成本,依据绩效考核的结果,企业将分批次提取并逐步支付。具体来说,年度考核完成后,绩效薪金的60%将立即支付,而剩余的40%则将延迟至下一个支付周期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规定,收入兑现的延期与公司负责人在任期间的资产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相连,具体实施办法依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发布的第2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将由企业从其基本工资中代为扣除并缴纳;而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则由企业直接支付。
企业负责人的薪资属于税前所得,依照法律规定,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企业需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实施细节,来确立本企业负责人每年的薪酬计划。
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计划进行审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计划进行批准。至于企业内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计划,企业需依据本规定自行决定,并在确定后向国资委提交备案。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若在子企业担任兼职并获取报酬,必须向国资委进行申报并获得其批准。关于具体的操作规程,将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规定,采用本制度进行薪酬管理的公司需逐步对高层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进行规范化处理,提升其消费的透明度,具备条件的还需逐步实现职务消费的货币化。
公务消费中的礼品费、招待费等项目,需严格遵循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的监管与审查工作,并确保接受员工群体的民主监督。
对企业负责人的住房问题,需遵循地域管理原则,对其居住地的住房改革政策进行严格实施。
对于实施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它们有权合理设定企业领导人的交通费用补偿额度,这部分补偿将独立于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之外,并按月进行支付。
对于采用包干制等支付方式的企业,其通讯费用将独立于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之外,单独列出,并按月进行发放。
企业在提交年度负责人薪酬计划时,需向国资委提交与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相关的各项资料。
第二十条 规定,若员工因工作要求在一年之内更换了岗位,其薪酬将根据其任职的时间段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规定明确,除非国家有特别规定,亦或国资委给予特别许可,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内部获取年度薪酬方案(该方案已由国资委审核通过)中未列明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货币收益。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以及绩效奖金,以及符合国家规定且经国资委批准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企业需根据其具体收入与支出情况,设立详细的账目记录,并实行独立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需在适宜的范围内公开其负责人薪酬的方案与执行成效,并接受公众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实施本规定的企业需依据劳动力市场薪酬水平及企业自身状况,持续推进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改革,严格把控人力成本,严禁逐级提升工资水平,禁止超额提取或发放工资。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会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状况进行周期性的专项审查,对于在执行本规定时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置:
对那些超出规定标准支付给企业负责人的收入,要求企业将超出部分收回,同时对企业本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通报批评。
在执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期间,若出现超出规定范围提取或发放工资的情况,将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通报批评,并据此相应减少他们的绩效奖金。
对于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欺诈手段的行为,除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之外,还将相应扣除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绩效奖金或推迟支付其收入。
第二十六条 如遇重大决策错误或严重违规行为,若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则应相应减少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绩效奖金及延期支付的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当依据人才市场的价格水平,通过招聘方与应聘者之间的协商来共同决定。
第二十八条 规定,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有权依据本规定,对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进行调整建议,同时,他们需依照法律规定,将这些建议分别提交给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以便进行审议和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其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以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薪酬管理,应依照本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十条 国资委计划设立一项针对企业负责人的特别奖励机制,旨在表彰那些遵从组织安排调任至特定企业担任职务,并对企业及社会作出显著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的实施措施将另行规定。
企业需遵循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迅速着手构建符合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一旦该治理结构得以完善,本办法所指的实施主体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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