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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联合公立医院的主管机构,全面考量地区经济状况、医疗行业的特性以及医院的财务状况、职能定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的实现程度、成本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的成效,依据“两个允许”的原则(即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有的工资调控标准,允许医疗服务收入在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员工奖励),对公立医院的薪酬结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并实施动态的调整。
对于汇聚了众多高级医疗人才、肩负着众多公益目标的任务且繁重,同时肩负科研、教学职责以及需重点扶持的公立医院,以及那些在绩效考核中表现优异的公立医院,以及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显著的中医医院,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各地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中扣除成本,并依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需针对不同层级和性质的医院,依据“两个允许”的原则,适度提升薪酬总额,且此增加部分不计入总量核定的基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需联合拟定一套关于医疗服务收入构成及其薪酬体系衔接的具体措施,并指导各地区切实执行这些措施。
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对于继续违反规定新增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完成新增长期债务的偿还任务之前,必须严格限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增长。
02
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

公立医院在既定的薪酬总额范围内,享有多种自主分配的途径。它们可以持续优化岗位绩效工资体系,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自主设定更为高效的其他分配方式。此外,医院还可以尝试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以及项目工资等多种灵活的分配形式。依据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需求,可自行设计具有医疗行业特性、劳动特性及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以此充分展现各项薪酬的保障与激励功能。应逐步构建以岗位职责为核心的主要薪酬体系,实施岗位责任与薪酬挂钩、责任与薪酬相适应、考核与薪酬兑现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合理设定医院内部薪酬体系,重视医务工作者稳定的经济来源和激励措施,以此强化薪酬制度在保障作用上的发挥,同时彰显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
公立医院在内部分配时,需充分考虑医生、护士、技术人员、药剂师、管理人员等岗位间的区别,同时考虑不同科室间的均衡发展。应优先保障关键岗位和紧缺岗位、高风险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以及成绩显著的医务人员,各地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匮乏的领域给予倾斜。目标是确保综合性医院在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的平均薪酬水平。内部分配需充分彰显知识、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价值,合理地拉大收入差异,防止平均主义现象。公立中医医院内部分配应积极推广中医药技术及方法。对低年资医生的薪酬应适度提升,同时全面考虑编制内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坚决禁止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创收任务,医务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直接关联。
公立医院所设定的薪酬分配计划需充分体现民主原则,广泛征求员工们的看法,同时需提交给公立医院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03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公立医院的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医保等部门共同协作,依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关人员的收入水平、公立医院的考核评估成绩、个人工作表现、员工满意度等因素,科学地设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标准。
公立医院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同级别管理人员及本院员工的薪酬标准相协调,并可通过设定相应系数等手段,对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合理设定。
构建完善的医院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机制,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有效融合,特别强调对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措施,并倡导实施年薪制度。
04
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各地需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指导思想的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9〕5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4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构建一套科学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估体系,并将医疗服务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以及患者满意度等要素纳入评估标准之中。在全面评估职责执行、工作负荷、服务品质、成本管控、运营效率、费用节约、债务管理以及医保政策执行状况的基础上,我们定期实施评估考核。该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的薪酬总额紧密相连。对于考核未达标的情况,需对薪酬总额进行适度削减。
公立医院的主管部门需拟定一套针对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评估体系,此体系需全面考量工作职责、医院运营的具体状况、考核评价的成效以及年度和任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并定期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关联到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
公立医院需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设立内部评估体系,全面考量各岗位的工作量、服务品质、行为准则、技术实力、医德医风以及患者满意度等因素,并将评估结果与医护人员的薪酬待遇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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