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2011年10月14日,国资委党委印发)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是结合中央企业实际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在中央企业之中,存在着其独资的子企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又产生了领导班子成员,同时也有其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同样有着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守规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守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规去办理企业的改制事项,违规去办理企业的兼并事项,违规去办理企业的重组事项,违规去办理企业的破产事项,违规去办理企业的清产核资事项,违规去办理企业的资产评估事项,违规去办理企业的产权交易等事项;
(二)违规进行投资;
(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四)存在违规进行融资的情况,存在违规进行担保的情况,存在违规拆借资金的情况,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的情况,存在违规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情况,存在违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情况,存在违规购销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存在违规招标投标等情况;
(五)没有经过批准,或者经过批准之后却没有去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的名义,使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以权谋私】,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得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在职时接受本企业关联企业提供的物质性利益,在职时受索取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给予的物质性利益,在职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离职后接受本企业关联企业给予的物质性利益,离职后索取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提供的物质性利益,离职后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给予的物质性利益!
(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为亲友谋利】对于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来说,应当正确地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力,不可以存在下列行为:
(一)对配偶,予以默许,对子女及其配偶,加以纵容,对其他亲属,进行授意,对身边工作人员,由着以本人名义,或者凭借本人影响,去谋取私利;
为配偶经商提供便利条件,为子女及其配偶经商提供便利条件,为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经商提供便利条件,为对方子女及其配偶经商提供便利条件,为对方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提供便利条件;
(三)违规去办理,向本人转让国有资产事项,向特定关系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
利用职务所拥有之便利条件,为他人去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其子女收受对方财物,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各层级领导人员对关键人事任免事宜作出决定之时,理应秉持集体决策的准则,严谨依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选拔任用干部之规定来施行。不可以存在下述这类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私自把民主推荐的相关情况泄露出去,私自把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泄露出去,私自把考察的有关情况泄露出去,私自把酝酿的有关情况泄露出去,私自把讨论决定干部的有关情况泄露出去;
私自借助职务便利,对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干预,对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干预;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规兼职取酬】,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经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兼职,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在事业单位兼职,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经过批准,来兼职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是不可以未经许可就去领取薪酬以及其他收入的。
在第八条【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情况】当中,中央企业方方面面的各级领导人员务必要严格去执行国资委以及本企业所制定的薪酬管理规定,一定要严格去履行薪酬管理所涉及的批准、备案相关程序,绝对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拿取自定的薪水报酬、奖励、津补贴以及其他带有福利性质的货币收入,超过了出资者或者董事会所核定的薪酬项目范畴,超越了所制定的标准去发放工资薪资、给付福利保障方面的待遇;;
(二)若不是国家另行有着规定,或者没有得到出资人同意,或者未经董事会予以核准,那就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展示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质的收入;
地方各个级别层级的政府,以及某些相关部门哪,给予了中央企业各种各样的奖励,有人却把这些个奖励擅自进行了分配。
第九条,关于超标准职务消费,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依照国资委以及本企业针对职务消费管理所设定的规定,严谨执行公务用车制度,严格执行通信制度,严格执行业务招待制度,严格执行差旅制度,严格执行出国(境)外考察制度,严格执行培训等相关制度,不得有超标准职务消费的情况,不可以用职务消费的名义去支付,也不可以用职务消费的名义去报销应当由个人来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关于违反财经纪律,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有不得出现的行为如下:

授意旁人,指使做出不好的行为,强令财务人员去开展,进行那种违反国家所规定的财经纪律,以及企业所订立的财务制度的活动;
(二)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
(三)将账内资产(资金)违规转移到账外,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实施主体】,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之一,董事长是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总经理是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之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协调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
对于中央企业来讲,应当把贯彻执行《若干规定》这个情况,当作企业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将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企业中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且,要把贯彻相关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另外,也应将其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关键内容。
中央企业各级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所管辖的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各级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关于“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批,中央企业要把本企业所制订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提交给国资委去批准,之后才能够实施。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且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进而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对于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还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从而形成决议 。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这薪酬管理与职务消费制度,之后报国资委备案,此为第十四条 。
有企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健全兼职制度,中央企业要建立与之相关的健全制度,对违规兼职以及违规兼职取酬行为给予纠正,要是存在未经批准就进行兼职取酬情况,那么兼职所获取的报酬应该上交至本企业。
第十六条,关于委派人员履职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身为国有股东权益代表,在参加其控股子企业、参股子企业所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时,理应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权利,且要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报告给委派机构。
第十三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年度为周期,向中央、国资委,或者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汇报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条【廉洁从业状况用途】,中央企业需把廉洁从业情况当成评估职员的重要判定因素,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的关键内容,作为考核相关人员的关键部分,当作任免相关人员的关键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了《若干规定》第二章以及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出的行为规范,有关部门和机构,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其警示谈话处理,或者调离岗位处理, elif降职处理, elif免职处理。
本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况,除了适用前面所说的规定之外,根据情节的或轻或重,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对应的处分。
对着当中身为共产党员的那些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轻微程度,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去给予对应的党的纪律方面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处理处分主体】,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若违反《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那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由主管部门进行研究认定,对于构成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将由纪检监察机构展开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济制裁】,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奖金。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奖金。受到降职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奖金。受到免职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二十二条【追究主体责任】,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直接管辖范围之内,发生了违反《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的情况,应当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纠正情况,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若存在违规自定薪酬的行为,若存在违规自定奖励的行为,若存在违规自定津贴的行为,若存在违规自定补贴的行为,以及存在违规自定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情况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清退违规获取的薪酬,还应当责令其清退违规获取的其他各类货币性收入,还应当停止其违规享受的福利保障待遇 。
依据第二十四条【针对违规兼职所做的纠正规定】具体来说如果中央企业各级别的领导人员、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兼职的此类情况、那么首先除了要按照本办法当中第十九条的规范途径、展开对于当事人相应的处理举措动作之外、与此同时还应当进一步责令当事人辞去当初所担任的本职工作、要不然就是责令当事人辞去所兼任的某一具体职务 。
第二十五条提到了违规职务消费的纠正,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要是违规进行职务消费,除了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去处理之外,还得责令他们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在决定或者办理和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去听取企业工会以及职代会的意见,然而却没有听取,这种情况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
有关第二十七条,也就是关于不正当经济利益收缴的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若违反了《若干规定》与本办法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情况下,应当责令其作出清退行为。
第二十八条,【经济赔偿责任】,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存在违反《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而造成企业资产损失,除了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之外,还应该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企业有关规定等展开责任追究,并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关于禁入限制的规定】,中央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要是违反了《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中所列出的廉洁行为规范,那么就要实行禁入限制。
(一)受到降职处理的情况,两年内不可以担任跟其原任职务相等或者比其原任职务高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情况之下,两年时间之内是不可以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的;违反了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从而被免职的这种情形,或者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进而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情况,五年时间之内都不可以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三,若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倘若因贪污或者贿赂或者侵占财产或者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那么终身都不可以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参照执行范围】,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任命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任命的重要岗位人员,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行企业合并,进行企业分立,进行企业改制,企业实现上市,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减少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发行债券,企业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企业转让重大财产,企业进行大额捐赠,企业分配利润,企业停止经营,企业申请破产,以及其他属于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对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而言,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职务调整事项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是如此 。这主要涵盖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所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聘用 ,解除聘用 ,后备人选的确定工作 ,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的行为 ,推荐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经理 ,财务负责人的举动 ,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
(三)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所得涵盖基本年薪或者基本工资,绩效薪金或者奖金,中长期激励,董事报酬,监事报酬,交通费,各项津贴以及补贴,福利费等以任何形式呈现的收入与福利。
(四)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包括企业改制里的职工安置方案,工资奖金的分配以及福利,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职工奖惩办法,由企业和工会协商后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还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补充规定】,本办法之中,未被列举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以及实施和监督的条款,依照《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关于授权规定,中央企业能够按照《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去制定具体规定,还要报送给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国资委党委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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