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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改进流程:三步搞定考核与调薪,避免违法辞退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6-2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入职与签约阶段(共35篇)

1.

2.

3. 多元化与特殊用工合同(8篇)

4. 入职确认与试用期管理(11篇)

二、在职管理与风险防范阶段 92篇

L-035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含PIP改进计划)

—— L-036至L-092 请关注后续更新——

三、离职与退休阶段 23篇

正文

L-035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含PIP改进计划)

【文书适用场景】:

对于全体人员都适用, 它是用来当作薪酬进行调整, 奖金开展发放, 岗位实施调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方面的依据。

【核心风控点】:

结果呈现强制分布状态下, 要将考核等级清晰明确地区分开来, 包含S/A/B/C/D这些级别, 同时还要对不合格, 也就是D级所带来的后果作出相应明确规定。

存在着这样一种不胜任处理的闭环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 对于“不胜任”这种情形不能直接进行辞退, 而是必须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这个流程之后, 如果依旧不胜任才能够予以辞退。接着, 本制度特意设计了绩效改进计划, 也就是PIP章节, 将其作为合法的“培训”以及“考察”的环节。

申诉机制:给予员工申诉权,体现程序的公平性。

L-035《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版本号:V2026.1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01日

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制度, 是为了建立价值评价体系, 该体系需客观、公正, 还要激励员工提升绩效, 借此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适用本制度, 试用期员工按照《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考核原则:

SMART原则, 即目标要具备具体性, 也就是Specific, 还要有可衡量性, 即Measurable, 并且得有可达成性, 是Attainable, 同时具备相关性, 为Relevant, 以及有时限性, 是Time-bound。

结果导向:以业绩数据和交付成果为主要评价依据。

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淘汰直接挂钩。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四条考核周期:

月度考核:适用于销售、生产等业绩波动较大的岗位。

季度考核:适用于职能、技术、研发等岗位。

年度考核:适用于全员,作为年度综合评价。

第五条考核指标(KPI / OKR):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PIP改进计划_薪酬管理改进流程_员工不胜任处理流程

主要起关键作用的绩效指标(KPI), 其权重在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范围之内在, 它直接关联且反映岗位核心的各类所产出的情况(像是销售所达成的额度、编写代码的数量、出现差错的比率)。

行为指标, 或能力指标, 其权重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 它能够反映出工作态度, 以及团队协作情况, 还有职业素养。

否决指标如下, 此指标为红线, 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或出现严重违纪情况, 又或者出现泄密等行为, 那么当期考核会直接被判定为不合格, 也就是D级。

第六条考核等级分布:

公司施行强制分布法(或者指导分布法), 把考核结果划分成五个等级: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七条目标设定:

在每个考核周期开始的时候, 员工需要跟直属上级一起去制定以及签署名为《绩效目标责任书》的文件, 选择拒绝签署的, 上级有权利按照岗位职责直接下达任务, 并且记录下来。

第八条绩效辅导与评价:

上级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面谈反馈(绩效面谈)。

终考之时验核当口, 上头凭借数据以及事件实情予以做分, 而后递交给部门的负责人员展开审察与核定。

第九条结果反馈与确认:

考核结果必须书面/系统反馈给员工,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遇到员工拒绝签字这种情况, 考核结果的生效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对于此情形, HR部门要在备注栏里注明“已反馈, 员工拒签”, 并且需要有两名见证人进行签字才行。

第十条申诉机制:

员工要是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 那么能够在收到结果之后的3个工作日以内, 朝着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申诉, HR会去组织复核, 而复核结果属于最终结论。

第四章 结果应用(核心风控)

第十一条薪酬奖金联动:

第十二条岗位调整与淘汰(PIP机制):

绩效改进计划(PIP):

针对那些考核结果是C级或者D级此类状况情形下的员工, 是将其看作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此后公司会针对他们就开启启动一项为期处于1至3个月这个区间范围之内的绩效改进计划(PIP):

调岗:

假如员工不答应配合PIP, 或者在PIP期间其表现一直没有好转, 那么公司有权利单方面对其工作岗位作出调整(像是从高级岗位调到初级岗位, 或者调到其他部门), 薪资会跟着岗位发生变动。

解除劳动合同:

先是经过培训(PIP),或者是将工作岗位予以调整之后, 员工在后续所进行的考核里面, 依旧是被评定作C级, 又或者是D级的情况, 那就被视作为“仍不能胜任工作”。此公司具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并且还会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N+1)。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这个制度, 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而后通过了的, 并且进行了公示, 从发布的那一日开始, 就生效了。

第十四条 公司之中, 绩效考核的数据, 以及其结果, 归属公司商业秘密范畴, 且属于薪酬保密范围, 员工不准对外进行泄露。

律师批注:

1.以直接规定“排名最后一名开除”这种方式而言是违法的, 然而规定“需将排名最后一名视为不胜任, 进而对其进行PIP培训直至再次考核仍显示为不胜任时再予以开除”, 如此这般的流程是合法的, 这正是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设计的核心逻辑所在, 末位淘汰合法吗?

2.要是拒绝签字该如何处理呢: 考核得出的结果必定得进行送达。要是员工不签字, 能够借助发邮件、EMS 快递这些方式去送达, 并且留存发送的记录, 以此来证明“公司已履行告知的义务”。

——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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