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第15号——股权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情况不违反或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规定相冲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收购人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15号》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信息披露完整。 披露义务人持有安徽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持或减持安徽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4、本次股权变更无需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政府部门批准。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审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本次权益变动以本报告所述信息为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未列出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说明或说明。
第一节 解释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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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布朗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善六
注册资本:1.5亿元
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布朗山北路
运营期间:1996年12月18日至2029年6月18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655208H
经营范围:金属及合金制品生产、销售,电工材料、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子元器件生产、销售,综合技术开发与应用(国家管制产品除外),汽车(不含小产品)汽车)汽车配件的销售、销售及维修,经营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及出口业务; 经营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和技术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经营进口来料加工及“三来一补”业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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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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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股权变动目的及方案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是基于其自身财务需要和安排。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增持或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没有增持新科材料股权的计划。 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减持股权。 如有必要,新科材料持有者可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新科材料股权。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减持新科材料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完成潜在减持安排。
第四节 股权变动方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新科材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菲利。 信息披新科材料的总股本。 占新科材料总股本的1.645%。 实际控制人李菲利直接持有新科材料200万股,占新科材料总股本的0.11%。
2、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股权变更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7年3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船山传媒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船山传媒出资8.925亿元现金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1.75亿股。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科材料股份数量由245,058,255股减少至70,058,255股,持股比例由13.85%减少至3.959%。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融基金12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增持1.645%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606%。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菲利直接持有200万股,占新科材料总股本的0.11%。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船山传媒将持有新科物资1.75亿股,占新科物资总股本的9.889%,成为新科物资控股股东。 新科材料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冯庆庆。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标的
转让方: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情况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安徽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75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889%)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股东权利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转让后,受让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并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三)股份转让价格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标的股票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1元,标的股票转让总价为人民币89,250万元(大写字母:人民币800,000,000,200,500,000元)。 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规定外,本协议签订后,上述确定的转让价格将不再因标的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4) 付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5亿元支付至转让方名下开立的共同管理账户。 上述7.5亿元汇入共同管理账户后,仅可用于解除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转让方应及时解除其持有的安徽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质押。
2、标的股票质押解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办理标的股票的过户手续。 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以人民币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425亿元
(五)股份交割及转让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事项,并共同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2、标的股票转让后,受让方成为标的股票的唯一所有者,对标的股票拥有完整的处分权、收益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转让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不享有任何权利至目标股。 任何处置权、收入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6) 陈述、保证和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事宜进行协商,也不得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此事项签订任何协议。 有关处置标的股票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应当确保标的股票在转让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出售、折价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
2、协助上市公司、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宜,依法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
3、转让方不存在对标的股票存在可能导致标的股票权利受到限制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即将针对其启动的行政程序。 因政府调查而产生的可能导致标的股票被冻结或扣押的情况或风险。
4、除转让方所持有的安徽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含标的股份)已质押给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外,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且未对标的股票设置任何抵押。 、质押、留置权、担保、优先权、第三方权利、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权安排。 标的股份转让后,受让方将依法拥有标的股份的全部所有权。
(七)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1、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签订后,如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协议受让方收购资格、诚信度和目的的调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核实船山传媒的基本情况,认为船山传媒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 其具备直接转让新科材料股权的资格,不具备《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受让方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相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船山传媒收购新科物资的目的是未来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整合优质资产,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5、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履约能力的核查
船山传媒具备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为船山传媒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新科物资1.75亿股股份。 股权转让费总额为8.925亿元,以现金支付。 资金来源为船山传媒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 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船山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完成首期付款人民币7.5亿元,剩余资金人民币1.425亿元将于股权转让后两天支付本次收购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完成。 工作日内付款。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016年9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2.45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84%)质押给西部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签约日本报告期内,上述股份尚未解除质押。
根据船山传媒与恒鑫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船山传媒向恒鑫名下开立的共同管理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7.5亿元。团体。 ,上述7.5亿元汇入共同管理账户后只能用于解除恒鑫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恒鑫集团应及时解除恒鑫集团持有的新科材料全部股份的质押。 恒信集团将积极配合船山传媒解除拟转让股份质押,推动本次股权变更。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已载明的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提供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3、《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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