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无效是否会导致建筑工程或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无效?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尚不明确。在笔者了解到的全国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笔者查找案例后,没有发现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直接相关的案例。现笔者以省高院、市法院的相关判决为分析样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施工总合同是否会导致施工分包合同解除的判决背后的理由是试图对总合同无效是否导致分包合同无效的审判实践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们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较为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总承包、分包合同无效

前言
前段时间,笔者接手了一起因隶属关系导致工程总承包无效的案件。判断施工分包合同的有效性是本案的关键问题。笔者查阅案件后,未发现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直接相关的案件。在全国的审判实践中,对于总合同无效后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审理标准。各地各级法院的审判标准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总合同无效,分包合同自然也无效;有法院认为,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总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分包合同的效力。为了提高本文案例的权威性和代表性,笔者现以省高级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为分析样本,试图对一般无效宣告的审判实践进行梳理和分析。合同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希望能为我们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比较有用的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举例说明
鉴于数据更新的滞后性和差异性,目前各数据库收录的法律文件存在差异。为了保证本文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性和统一性,我们使用“Weike Xianxian()”作为抽样数据库。为了获取更多样本,我们以“总合同无效”、“总合同无效”、“施工合同无效”、“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无效”为关键词进行转化检索,以“最高院”为关键词进行转化检索。 《“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入选。获得案件判决或裁定697件。以下为部分样例截图:



为过滤掉部分因检索错误而导致的不相关案件,进一步增强案件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我们仅筛选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案件:
1、本案涉及的纠纷为2010年至2018年8年内有效的判决;
2、涉案总承包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3、涉案两方争议焦点之一是“是否因总合同无效而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2、地方法院关于总合同无效是否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的意见
(一)法院以总合同无效作为判定分包合同无效的唯一理由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运高民一终字139号
案件事实:2008年12月10日,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矿业公司)将景谷彼安千德铁矿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土石方开挖、剥离等项目转让给普洱市东升矿业公司。千德铁矿(以下简称千德铁矿)将矿石开采工程建设总承包授予百联公司。 2009年2月9日,百联公司与中冶重庆分公司签订了《项目合同》,规定中冶重庆分公司承担千德铁矿前期基础设施工作,即覆盖矿体的土石方。的剥离工作。
法院意见:中国石业重庆分公司提交的资质证书证明其母公司中国石业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百联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和探矿权证明,但营业执照中注明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矿产技术咨询服务;矿山机械设备租赁;矿产品、代表性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通用机械及配件、电气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日用品的销售。不包括矿山工程建设。百联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无效认定:(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百联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与东胜矿业公司无效,总承包合同无效,故百联公司与中国石业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也无效。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596号
案件事实:2009年1月,沉阳矿公司、沉阳矿分公司与三星堆水泥公司签订了《三星堆水泥公司2500T/D水泥熟料水泥生产线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项目总承包合同》)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为EPC合同,为总价交钥匙工程。神矿分公司找到陈莉,寻找具体的施工方来执行与三星堆水泥公司签订的合同。随后,陈力找到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与三鑫公司、神矿公司签订了《三星堆水泥公司2500T/D水泥熟料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除设备制造外的工程总承包全部施工范围”。合同签订后,陈力以实际施工单位三鑫公司的名义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三星堆水泥公司表示不满并要求更换施工单位后,陈力找到了一家化工建设公司,并于2009年5月7日,由三鑫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沉阳公司进行施工。矿机集团选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署《三星堆水泥公司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终止函》。
法院意见:因深矿分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土建施工资质,本案工程总承包无效。因此,神矿分公司与化工建设公司的分包合同无效。
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民终字55号
案件事实:2013年9月4日,夏培林挂靠培华公司,以培华公司名义与宏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意培华公司承建宏章公司4号、5号厂房。夏培林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 2013年11月18日,夏培林以培华公司名义与华安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前述项目中的4、5号厂房施工图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华安公司。一家公司。建造。
法院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视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夏培林系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但他借用被上诉人培华公司名义与宏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培华公司与宏章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存在不当行为。由于总合同本身无效,原审认为基于总合同的分包合同,即上诉人华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培华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终1723号
案件事实:2016年4月2日,陈宗廷借用万池公司资质,以万池公司名义与欣然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7月24日,陈宗廷以皖池安徽美嘉汽车有限公司工厂、信然公司工厂项目管理部名义与徐昌宝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载明:承包商为:浙江公司安徽美嘉汽车有限公司厂房及鑫然公司工厂项目管理部(甲方),承包商为:徐昌宝(乙方)。
法院意见:本案中,万池公司与欣然公司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庭审中,陈宗廷承认其借用万池公司资质签订合同,且万池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机构实施清单》文件中注明,陈宗廷为该工程承包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无效。陈宗廷与徐昌宝以皖池公司安徽美嘉汽车有限公司厂、信然公司厂项目管理部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实质上属于劳务分包。本合同是在总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由于总合同无效,劳务分包合同也无效。
(二)法院以总合同无效作为判定分包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359号
案情:经贸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申请手续,将新王庄、城北安置房项目承包给大陈建设集团建设。大辰建设集团又依据无效合同获得了工程建设。该建设项目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大辰安装公司。
法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经贸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新王庄、城北安置房工程承包给大陈建设。施工申请程序。集团建设期间,直至本案一审审结,经贸公司尚未取得涉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因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无效。大陈建设集团又将根据无效合同取得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大陈安装公司。大陈建设集团与大陈安装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源于前述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分包所属项目属于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无”项目,且无需办理施工申请手续。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分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2、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发民初字51号
案件事实:2012年8月6日,青城村委会作为甲方,华盛公司作为乙方,齐盛天盛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晋中市榆次区长宁镇青城村河东村民住房建设协议书》 2013年6月6日,华盛公司作为甲方与曾勇作为乙方签订了《村民承包合同》。晋中市榆次区长宁镇青城村住宅建设项目”。华盛公司承包青城村城村河东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拆除后,部分工程分包给曾勇。2013年6月11日曾勇作为承包人(甲方)与周代军、赖大兴作为劳务承包人(乙方)签订了《扩大劳动承包合同》城乡住宅建设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周代军、赖大兴。青城村委会在涉案建设项目发包时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却得到了它。曾勇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资格,周代军、赖大兴不具备从事劳务的资格。
法院意见:青城村委会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方(承包商),与华盛公司签订了《晋中市榆次区长宁镇青城村河东村民住房建设协议》,但未取得施工许可土地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合同》将涉案工程外包,违反了法律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须经批准的强制性规定。华盛公司承包涉案建筑工程后,将涉案建筑工程肢解,与曾某签订了《晋中市榆次区长宁镇青城村村庄住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签订的《晋中市榆次区长宁镇青城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合同》为由于该分包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后以分包名义分包给他人”的禁止性规定,故总承包合同无效。 ,而曾勇不具备施工资质,因此分包合同也无效。
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E10闽中790号
案件事实:2014年,被告人王恩波借用被告人福公司资质,筹集资金建设洪湖市武汉雪花秀工业园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脚手架,2014年12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王恩波冒用被告人福公司名义筹集资金。与原告顺鑫租赁站签订了三份《脚手架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人福公司负责对武汉雪花秀工业园区3#、4#、8#、9#厂房的外墙脚手架和卸货平台进行装修。该安装工程通过劳务、材料承包方式分包给原告。
法院观点:本案三份“脚手架劳务分包”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关于脚手架的应被提及。根据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脚手架搭设作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本案中,被申请人顺鑫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钢管扣件租赁服务,不具备脚手架搭设经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顺鑫租赁站未取得脚手架搭设作业资质,且《脚手架劳务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中,上诉人王恩波借用上诉人仁福公司建筑公司资质承接武汉雪花秀工业园项目。其并非武汉雪花秀工业园项目的合法承包商,其对该项目的分包也不属于合法分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应视为无效。综上,本案三份“脚手架劳务分包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3)法院避免总合同无效对分包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从其他方面认定分包合同的有效性。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12号
案件事实:2009年12月8日,总承包商咸阳第一建筑公司西南分公司(甲方)与分包商友谊劳务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材料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简称《劳务合同》)。 《合同》)、协议:咸阳建设公司西南分公司将重庆双桥区机电城项目二期工程(A、B、F区、行政中心)工程相关内容以施工分包面积约13万平方米给友力劳务的公司是双湖机电公司和咸阳第一建筑公司。
法院意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湖机电公司与咸阳第一建筑公司于2009年12月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2日签订的工程合同范围明显超出咸阳市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应属无效第一建筑公司。双方基于无效建设工程建设合同关系签订的其他建设合同也无效。依依劳务公司与咸阳第一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事实及理由:友谊劳务公司的主要资质等级虽为砌体施工劳务分包一级资质,但可以承接各类工程作业的分包业务,其承包工程范围也在《承包工程合同》中载明。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拥有砌筑劳务分包、油漆劳务分包等十项资质,但均注明单项业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倍。合同签订时其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提起诉讼后于2013年9月10日变更为100万元。本案“劳务分包”属于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暂定为3200万元,因为没有明确区分合同包含多少个单项项目以及每项具体金额。因此,即使友谊劳务公司拥有十项资质,在签订合同时将本案项目拆分为十份个体工商户合同,但在签订合同和提起诉讼之前,这十份个体工商户合同的总金额也只能达到最高限额。 2500万元。 。因此,本案“劳务分包”超出了受益劳务公司资质等级允许的项目范围。因此,依依劳务公司与咸阳第一建筑公司西南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2.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9民终264号
案情:卢康金隶属于化州第四建筑公司,承接安居乐公司承建的尚品花园工程。 2013年6月29日,陆抗金与美建公司签订了《阳台栏杆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尚品花园阳台栏杆采购及安装工程由美建公司承包。
法院认为:安居乐公司承包的尚品花园(含阳台栏杆)建设工程系陆抗金在化州四建主持下承建的工程,陆抗金是实际施工人。陆抗金将尚品花园阳台栏杆采购及安装工程分包给美建公司,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他签订的《阳台栏杆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 《法律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承包人违法分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美建公司与陆某签订的《阳台栏杆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康进是无效合同。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863号
案情:2013年,谭本仁与中标集团(乙方施工方)、东方文华公司(甲方施工方)签订《北京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北楼商业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中标单位将由东方文华公司承包北京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北楼商业装修工程。 2013年1月24日,渤海擎天公司(分包商,乙方)与中标单位(总承包商,甲方)签订了《北京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北)办公楼结构改造分包合同》,规定渤海擎天公司公司承建了北京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北)办公楼结构改造工程。
法院认为: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的,合同无效。谭本仁签订的《北京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北楼商业装修施工合同》无效。经查明,谭本仁与中标集团存在关联关系。谭本仁承包商业装修后以中标集团名义的北京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北楼项目,与渤海擎天结构公司签约“北京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北)办公楼”。 《装修分包合同》,将涉诉工程分包给渤海青天公司施工。因谭本仁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和企业资质,故上述合同无效。
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4571号
案情:2012年10月23日,黄立成借用天一路桥梁公司名义中标建湖市交通局承建的福建线改建工程,并与建湖市交通局签订了合同协议。 2013年1月11日,黄立成与顺达公司签订了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加盖天一路桥公司公章,将涉案沥青路面工程分包给顺达公司施工。
法院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具有资质的施工人员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无效。 。根据本案事实,黄立成以天一路桥梁公司的名义与顺达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这份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四)法院认定总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分包合同的效力
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1068号
案件事实:涉案的沧州市运河区锦绣天地荣盛国际购物广场项目是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项目。2012年5月16日,该项目主体实施前经招标,被告江苏盐城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责任承包协议。该项目的中标者。根据协议,经协商同意,被告江苏盐城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聘请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商,负责该项目的建设。承包方式为总承包。 2012年5月25日,被告江苏盐城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随后,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合同。2012年6月,被告江苏盐城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荣盛国际购物广场项目部与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江苏盐城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荣盛国际购物广场项目部将项目内所有劳务、脚手架、塔吊、周转工具、小材料及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项目全部分包。该工程第一标段主体结构为廊坊百度,除钢筋、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外。荣建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告冯华江、李志森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根据协议,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冯华江、李志森。森,合同范围包括荣盛国际购物广场一标段主体结构全部劳务,包括钢筋、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脚手架、塔吊、周转工具、小材料等全部劳务以及机械,设备,安全保护和文明建筑等。
法院的意见:Rongsheng International Shopping Plaza项目是Cangzhou Rongs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的开发项目,最初的判决发现,它是与Cangzhou Rongsheng Rongs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Co.的Cangzhou Branch共同开发的。 ,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在该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过程中,Cangzhou Rongs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与Jiangsu Yancheng Second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签署了一项建筑协议,但随后将其转移给了一般承包商,该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Rongsheng International Shopping Plaza项目部由Jiangsu Yancheng Second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建立,实际上由Cangzhou Rongsheng Regs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Co.,Ltd。 。 Langfang Bairong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和Feng Huajiang和Li Zhisen之间签署的劳动分包合同是双方达成的一项自愿协议。它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被视为有效。最初的判决发现,Cangzhou Rongs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和Jiangsu Yancheng Second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之间签署的建筑协议是非法而无效的,然后确定此案中涉及的所有合同均无效,违反合同的特权原则。
2。Guizhou省级高等法院(2017)Qian Min Zhong No. 327
案件的事实:2014年3月12日,Shuangchao Company(承包商)向Huaxin International Liupanshui Water Company(Contractor)发出了“赢得出价的通知”,用于建设中国Liupanshui Gas Source项目。 2014年3月18日,Shuangchao公司与Huaxin International Liupan Water Company签署了“建筑项目建设合同”。 2014年6月3日,Jiasheng Company和Huaxin International Liupan Water Company签署了一项“框架协议”,规定Huaxin International Liupan Water Company将承担“ Zhonghe Deyuan Liupanshui Gas Source Engineering Enginering建筑项目”的一般合同建设任务。项目被移交给了贾什公司进行建设。
首先,关于框架协议的性质。该法院认为,“框架协议”中规定的合作方法是,Huaxin International Liupan Water Company将将一般合同合同的隧道工程型部分移交给Jiasheng Company进行建设,并已同意建设的单位价格,项目付款的付款方式,存款的付款和退货等。内容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涉及建筑项目合同的定义: “建筑项目合同是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的合同,承包商付出了代价。”而且,由于Huaxin International Liupan Water Company将隧道项目分包了一般承包项目,因此从Shuangchao Company致辞到Jiasheng Company进行建设。因此,2014年6月3日签署的“框架协议”被称为联合合同合作框架协议,但实际上是建筑项目分包。第二,关于框架协议的有效性。 Jiasheng Company认为,由于Huaxin International Liupan Water Company和Shuangchao Company之间签署的“建筑项目建设合同”无效,因此《框架协议》无效。该法院认为,以上两份合同相对独立,由不一致的当事方签署,商定的内容也不同。 “建筑项目建设合同”是否无效不会影响“框架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在针对Jiasheng Company的上诉中,它认为“建筑项目建设合同”无效。 “项目建设合同”无效和“框架协议”无效的原因不得被采用。
3。案例安排

4。分析和思考一般合同无效对分包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关于一般合同无效对分包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应确定一般合同和分包合同相对独立。一般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合同当事方并不完全相同,它们不属于主合同和下属合同的关系。在一般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它们不能基于主要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分包合同无效,分包合同视为无效。
其次,尽管总合同和分包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对独立的,并且不是主求的合同,从建设项目的绩效和一般合同的管理的角度来看,分包合同的绩效不能完全独立。所谓的分包合同是在建筑活动中将专业项目或劳动服务分开,并将其移交给专业的运营单位或劳动服务部门以进行实施。但是,这些与一般合同分开的专业和劳动服务不仅是独立执行的,而且是独立完成的。它与一般合同合同的绩效密切集成并同步。如果一般合同无效,则将不再执行。仅继续执行分包合同无法完成整个项目的构建,并且无法实现雇主的基本目的。此外,通用缔约合单位本身的建设管理是全部履行合同的重要先决条件。分包工作的质量不仅与分包单位本身的资格和管理级别有关,而且与进行现场建筑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一般承包单位有关。能力和资格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一般合同无效并且绩效不会继续,则分包合同的持续绩效将无法确保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质量,安全性,进度和其他要求。因此,作为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分包合同的绩效特征决定了分包合同的有效性的审查。它不能与一般合同的有效性分开,而只能对分包合同做出简单的独立判断。
第三,根据上述前提,作者认为,应从分包合同性质的角度分析一般合同对分包合同有效性的有效性对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分包合同的性质应与建筑合同的性质一致。这是一项承诺合同。如果一般合同无效,您可以检查一般承包商承担总合同的权利是否无效。如果总承包商将项目的一部分分包,那么无论是合同权的转让还是转让,如果是的,则是根据无效的合同权利的部分分配或转让合同权的分包合同行为也无效吗?根据合同法理论,建筑项目合同源自一份通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性质,应适用合同合同的一般规定。 [1]作者认为,总承包商基本上获得了基于法律和有效的一般合同进行建设项目的权利,并且总承包商的分包行为也与“承包商可以移交给它合同的辅助工作, “由第三方完成。如果承包商委托由第三方完成的辅助工作,他应对客户负责第三方完成的工作结果”(《合同法》第254条)。因此,作者进一步认为,由于分包商根据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分包合同获得了分包项目的合同权利,因此追溯到来源,分包商的合同权来自总承包商的合同权。当一般合同无效时,总承包商根据一般合同合同获得的合同权利无效,而分包商根据分包项目获得的合同权也无效。
最后,作者认为,从实际绩效的角度来看,如果一般合同无效,分包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无法执行绩效的情况。因此,当一般合同无效时,确定分包合同无效不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后果,法律影响会更好。作者进一步认为,一般合同无效对分包合同绩效的影响完全基于对一般合同终止后对分包合同的影响。最高法院认为,由于无法继续执行,一般合同的终止将导致分包合同的终止。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2016)最高法院Minzai No. 53],尽管分包合同独立于总合同,但总合同是合同的前提和基础,是签署和执行分包合同的基础。一般合同终止后,总承包商将失去其作为总承包商的法律地位,而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分包合同失去了持续绩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使分包合同陷入了绩效。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应终止分包合同。即使总承包商可能对分包商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不能用作防止分包合同终止的原因。一般合同的终止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分包合同的终止。
作者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意见[(2016)最高法院Minzai第53号],并且通过类比,一般合同无效,一般合同无法继续。因此,分包合同还失去了继续执行的必要性。并且可能性,因此,总合同无效的前提,确定分包是无效的不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后果,并且法律效力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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