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交付使用,但领取房屋手续尚未办理。当我想要拿到房子时,物业公司告诉我需要全额缴纳物业费和公共能源消耗。这合理吗?日前,伟星金域蓝湾业主王女士与物业公司就该房屋需缴纳的物业费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商谈,但并未达成一致。对此,律师和物价部门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王女士需要缴纳这部分费用。
未办理购房手续仍需全额收取房产费
近日,市民王女士通过大江晚报新闻热线3838110举报:她于2013年在伟星金域蓝湾购买了一套142平米的房子,虽然开发商已经把房子交了,但她还没有去过得到房子。她前几天去申请了。在办理拿房手续时,物业公司要求她缴纳1元/平方米的物业费和0.5元/平方米的公共能源消耗费。 “我从来没有住过房子,所以我觉得电梯费、公共电费等能源消耗费不应该收取。我只愿意支付每平方米1元的物业费。”王女士告诉记者,物业公司不同意这种做法,所以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交易,她的房子也没有拿到。

未办理购房手续的房屋为何需要缴纳物业费和能源消耗费?据伟星金域蓝湾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规定业主自房屋交付时起承担物业费和公共能源消耗。虽然业主没有申请该房屋,但这并不是开发商的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而是业主本人造成的。相关《物权法》还明确规定,开发商移交房屋后,业主需要承担物业费和能源消耗。因此,物业公司无法减少或减少这部分成本。
文件规定 全额征收空置房产费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记者从市发改委(物价局)获悉,关于空置房屋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我市《关于规范空置房屋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空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未装修和按月收费。电费不超过2千瓦时的普通商品住房;同时,根据省物价局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起,全面恢复空置房屋综合服务收费。

安徽汇瀚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表示,根据《芜湖市城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包括人员费、日常运营维护费等。物业共用部分的共用设施费用,包括绿化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利润、等以及经业主或业主大会批准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还指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作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第十九条规定,已经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尚未销售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住宅等场所的能源消耗成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单独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摊。基于本案,相关物业服务费和能源消耗应按标准由王女士承担。能源消耗费需按合同规定缴纳。如果没有协议,则按楼层支付。例如,一楼免收电梯运行费,二楼免收20%,三楼免收50%,四楼及以上免收50%。 (含四层)公用部位、设施的维修、改造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用。
大江晚报记者 唐荣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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