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于4月30日发布了《河南省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所谓金融企业,涵盖了那些依法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还包括其他实质性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在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指导下,金融企业应以上年度清算结果为工资总额的基准,全面考量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依据联动机制及考核评价结果,协调平衡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分配,并参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做出合理的工资确定。
金融企业若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其当年的工资总额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限制内设定。反之,若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下滑,则其当年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减少。
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计算公式为:

金融企业若未达成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目标,其工资总额便不得增加,亦或应适当减少。特别是当国有资本减值幅度超过10%时,工资总额的减少幅度原则上应不少于5%。
金融企业的工资总额通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调控。对于那些行业特征周期性强、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显著,或面临其他特殊状况的企业,可以考虑将工资总额的管理周期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三年。在此周期内,工资总额的增长应当与经济效益的变化相协调,实现工资与效益的联动增长。工资总额的管理采用周期性制度,金融企业需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向负责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上报,且在规定周期内不得擅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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