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刚完成的第五轮安全生产大检查,既是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国务院安监办组织的一次执法检查,也是一次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行动。 《经济半小时》栏目记者跟随第八工作组督导钢铁企业安全生产问题。
公司总经理移民国外,常年在外。 这么大的钢厂里,处处都有隐形“杀手”。
阜新钢铁公司位于芜湖市新港镇,由2003年破产的原国营繁新钢厂改制而成,现有员工2800余人,年产钢材200万吨。 主要从事模具钢、螺纹钢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本次检查组检查的重点。

在阜新钢铁炼铁厂580立方米高炉炉体顶部液压站,明查暗访组发现,该处没有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法规。

高炉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 由于炉内气流向上流动,一旦发生泄漏,一氧化碳很容易积聚在高炉顶部的封闭建筑内。 一氧化碳是一种有毒气体,达到一定浓度会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就是我们所说的高炉煤气,企业通常将其回收用于生产。 瓦斯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 燃气安全管理、设备维护和使用的每一个细节都关系到安全生产,事关生死存亡。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

瓦斯排水器的作用是收集并排出燃气管道中的冷凝水。 生产过程中一旦设备出现故障,气体压力会瞬间升高很多。 瓦斯排水管很容易破裂,导致瓦斯大量泄漏,造成严重事故。 。 根据安全生产操作规定,两个排水管的阀门不能同时常开。

该公司目前有两个阀门同时打开。 不仅操作违法,而且排水产品也比较落后。 没有采用安全的水封排水管,不能有效防止燃气泄漏,且难以观察和监控排水管的运行状态。

工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厂内共有34个结构类似的排水器。 不仅如此,排水管的排水管阀门没有配备操作平台,阀门的开启和关闭非常困难。

阜新钢铁炼钢厂生产车间里,机器轰鸣,装满钢水的钢包陆续被输送。 生产极其繁忙。

在此检查中,专案组发现,在炼钢厂转炉下方区域,操作间、备件仓库的门均面向运输“钢包”的通道。

“钢包”吊装通道邻近区域的建筑物门窗面临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钢包内钢水温度为1500摄氏度或1600摄氏度。 一旦罐体翻倒或倾覆,就会发生事故。 严重威胁工人的生命安全。

在对炼钢厂的检查中,明查暗访组还发现,钢罐热修站安全防护挡墙设置不规范,没有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如果钢水泄漏或翻倒,工人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除现场检查外,明查暗访组在查阅公司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阜新钢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该公司总经理移民加拿大多年,长期缺席,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该公司实际上没有总工程师,但制定了总工程师的安全和职业健康职责。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问题。

重大安全隐患触目惊心,上班竟“遇险”
宁夏浩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是第八卧底调查组重点检查企业。 公司位于中卫工业园区,成立于2003年5月,其前身是建于1958年的国营中卫县钢铁厂,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炼铁、铸铁制造和销售。

卧底调查组在浩丰伟业钢铁现场检查中发现,炼铁厂1580立方米高炉基地回水箱存在积水,存在重大事故风险。

该区域积水源于高炉水冲渣沟底部渗漏。 为了避免生产现场混乱,也为了节省时间和方便,将泄漏部分引入高炉底部回水箱,人为造成回水箱内积水。

专家表示,高炉基础必须保持干燥。 如果高炉主沟和炉缸侵蚀严重,可能会导致高温液态铁水漏入高炉基础。 当高温液态金属泄漏并遇到积水时,水会瞬间汽化,引起爆炸。 因此,高炉前和炉底周围的工人面临人员伤亡的威胁。 也正是因此,高炉炉底积水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此类隐患。

高炉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是一种有毒气体。 当泄漏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引起工作区域人员缺氧中毒,严重时危及生命。 卧底调查组发现,高炉密闭箱未认定为有限空间,未按要求安装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识别,确定其数量、地点、场所等基本信息。以及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建立有限空间管理。 账目并及时更新。

炼钢厂生产过程中,80%~90%的钢水、铁水、液渣的转运是通过起重机空中吊装完成的。 起重机吊具梁上的焊缝、销钉和其他部件状况良好。 关键与安全生产有关。 按照规定,必须定期出具探伤检测报告。

然而,在浩丰伟业炼钢厂,检查组通过检查发现,起重机吊装钢包的耳轴销未进行缺陷检查。
除了对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一些生产安全隐患外,明查暗访组的调查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了本单位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事故不到位。

最终,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浩丰伟业钢铁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4万元、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全员责任制能否制定好、组织好、实施好,关键在于“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恪尽职守,正确、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处罚标准,推动事后处罚向事前处罚转变。

据了解,今年第五轮安全生产明暗结合检查共分为9个工作组,深入17个重点省份,重点关注矿山、消防等重点行业。 检查100多家企业和单位,排查问题隐患800多项。 ,23名企业“一把手”受到处分。
【半小时观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被动”变为“主动”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归根结底就是企业的安全生产。 不能仅仅依靠有关部门等外部力量的监督和约束,更应该依靠公司“一把手”即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严格履职”。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我们相信,企业只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真正担当起责任,强化管理,下苦功夫,才能最大程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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