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薪金不但能够直接扣除,而且还会决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里很值得关注的重点事情。最近这段时间,笔者在梳理客户资料之际发现,好多企业对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重视程度不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那么,对于工资薪金开展合规税务处理,在实操层面应当关注哪些要点呢?
易错点一:
支付对象不是企业员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看,企业所产生的具备合理性的工资薪金方面的支出,是准予进行扣除的。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具体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给予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方面的报酬,其中涵盖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和员工任职或者受雇存在关联的其他支出。
首先,从政策具体规定上讲,工资薪酬的支付对象,得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这指代着多类人员,其中有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正式员工,还有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以及临时工,再者是实习生,另外还有返聘人员,并且包括由企业直接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当下,税收法律法规里并未着重指出企业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判定薪资报酬给付对象合规与否之际,能够着重点聚焦于如下事项:对方于公司任职与否,与公司间有无构筑雇佣与被雇佣联系方式,在公司存有“职位”也罢“岗位”也好,执行单位一致的考勤、考核制度与否,服从单位的规章准则管理与否这类情况等。
比如说,A公司在2020年的时候,一共有员工300人,其中呢,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这三者加起来一共是3人,这3人是由其集团母公司直接进行委派的,并且还下发了任职书,这3人跟母公司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却始终在A公司任职,工资是由A公司来发放的,而且工作安排以及业绩考核也是由A公司负责的。另外,有10人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人员,他们的工资是由A公司直接发放的;有3人是实习人员;有2人是保洁工,属于临时工;剩下的人员都是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020年,A公司从母公司邀请工作能力突出的业务骨干,利用他们的闲暇时间,给本公司员工开展为期一年的业务培训,由A公司承揽与这些业务骨干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事宜,并支付培训费用。
先说对于这个 A 公司来讲,母公司的业务骨干都不在 A 公司任职以及受雇,这属于外部单位人员,那么向他们支付的培训费应该当作劳务费来处理,是不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还有财务总监这 3 人而言,因为实际是在 A 公司任职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条件,所以 A 公司为他们支付的报酬,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范畴,是能够税前扣除的;而其余人员呢,属于在 A 公司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A 公司所支付给他们的工资通通都属于企业工资薪金,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易错点二:
税前扣除范围不够规范
工资薪金的发放形式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非现金形式。
在实际工作里头,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发生得比较少,然而要是企业给员工发放了实物类的劳动报酬,那这也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比如说,好多企业会以实物的形式,给员工发放生产奖、质量奖等各种各样的奖励。这些奖励虽说不是现金,可同样属于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是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得折算成一定的价值,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而进行税前扣除。可是呢,要是企业给员工所发放的乃是福利性质的实物,像是过节时候发放的米,还有面,另外还有油之类的物品,鉴于这类实物可不是支付给员工的必要劳动报酬,仅仅是企业额外给予员工发放的福利,所以不应当计入工资薪金范畴,而是应当作为福利费去支出,进而按照相应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需要值得留意注意的是,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既2009〕3号,以下简称为称作“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阐明,企业对于针对实际发放出去的所发工资薪金,应当已然已经依法履行完成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代缴纳税义务。换而言之表述方式来讲就是,企业必须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朝着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才有可能能够税前扣除。在实际业务操作当中,有些企业会按照固定的时间频率,也就是每月发放通讯补贴钱款,在进行会计核算这个行为的时候,并没有把这个通讯补贴钱款记录到“工资薪金”这个会计科目当中去,反而是记录到了“通讯费”这个会计科目里面,然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个阶段,却又直接把这个通讯补贴计入到工资薪金总额里面,用来进行税前扣除。要是企业在这个过程当中遗漏掉代扣代缴和通讯补贴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这件事,那么这一部分的通讯补贴,就没办法计入工资薪金去做税前扣除了。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表明的规定,企业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以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是准予在汇缴年度按照规定予以扣除的。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有许多企业在年末预提了年终奖,然而却是到次年的3月至4月才会进行发放。对于这部分支出而言,只要是符合工资薪金的条件,同样是能够在税前扣除的。
易错点三:
特殊规定未能足够重视
除了按照月份给员工支付那必不可少的劳动报酬之外,企业有可能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朝着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的特别情形,需要合规去确认工资薪金的总额。
比如说,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会运用股权激励的方式,给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等。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且授予激励对象的时候,企业需要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以及数量,算出确定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者费用,将其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马上就能行权的,上市公司能够依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把它计入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例举而言,王先生于二零一九年一月获取甲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一万五千股,授予之日股票价格是每股八元,施权价为每股六元,此股票期权自二零二零年二月起能够行权。假设王先生在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进行行权,行权数量为一万股,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十元。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王先生行权之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十元减去六元)乘以一万股,结果为四万元。此时,甲公司需要去把这40000元合并到企业工资所对应的薪金总额当中,然后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需留意,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条款,企业于税前进行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可超出依据经审核后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所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于效益工资总额范围之内实际发出的薪水,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效益工资里用于构建工资储备的那一部分,仅仅可于实际发放的年份在税前扣除;所提取的效益工资更改了用途的,不可以在税前扣除。若是国有企业已然被纳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之中,一旦实际发放的数额超出了工效批文所规定的工资总额,超出的部分将无法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此外,为了激励企业去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法作出规定,企业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时候,能够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之下,依据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来加计扣除。
(作者单位: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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