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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网: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2021年秋冬季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长三角区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能源局办公厅、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强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部研究起草了《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家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10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请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徐硕
电话: (010)65645572
传真:(010)65645580
邮箱:dqsgdy@mee.gov.cn
附件:2020-2021年秋冬季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综合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 年 10 月 10 日
(此文件向公众开放)
抄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区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减少79%。尽管秋冬季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仍较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等主要城市PM2.5浓度仍然较高。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抑制的产能和产量在短时间内集中并快速增长。 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加大,部分地区存在“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三季风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和蓝天保卫战胜利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法制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提升过去秋冬季治理成果,在落实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做到时间精准、区域精准、目标精准、问题精准、措施精准,防止污染层层加重。 围绕持续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化一体化协作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改铁”“路改水”、柴油车船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强控、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坚持问题导向,严肃追责问责,加大支持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决胜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统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疫情对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影响,分两个阶段设定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根据2019年一、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PM2.5浓度控制目标,按污染程度分为6个等级,每级PM2.5浓度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情况落后的城市要求进一步提高。
2020年10月至12月,长三角区域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月至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
(三)实施范围。 长三角地区包括江苏省的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的合肥、淮北、亳州、苏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及时立案、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改工作,一经发现立即整改。“散乱污”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搬迁,坚决遏制反弹现象。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监管。
(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根据厂区情况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特别是清洁运输提供有利条件。力争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60%左右产能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方烧结机、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超低排放改造,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指导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考核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考核监测工作。经考核确认完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由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名单管理,并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考核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考核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至D级。
(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各地要按照已印发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全面完成既定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改力度,继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染重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上海全面完成《化工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企业调整升级,全市完成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 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完成太湖周边10公里范围内冶炼产能、20公里范围内6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50吨及以下回转(电)炉以及长江干支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未设化工园区的化工企业全部退出或搬迁;浙江省完成100家重点工业园区综合整治;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项目。
(七)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项目建设,实现“夏季治病、冬季治病”。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强督导帮扶,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油化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通排查、石油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 2021年3月底前,对已发现的旁路逐一进行分析核实,督促企业取消不必要的旁路,对因生产安全等原因确实需要保留的,通过封存、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医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修造及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
(八)推进“公改铁”、“路改水”重点工程。 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地区港口货运和集装箱中转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含岸电使用)》和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转运、江海直达、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大宗货物如:沿江、沿海各大港口的煤炭、矿石、焦炭等运输基本实现水运或铁路运输。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各市要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测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落实汽车排放检测维护制度。2021年3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黑烟车辆。继续运行维护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及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要求,严禁乱收费。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排放超标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继续重点打击清理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跟踪追溯不合格油品,依法查处劣质油品仓储、销售、配送中心和生产加工企业。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料限硫令实施方案》《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料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船舶排放跟踪监管,加大对加油船舶和水上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及江海直航船舶、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客船、老旧运输船、单壳油船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化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推动内河运输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港口新增或更换营运车辆、机械原则上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废气排放监测监管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港口船舶使用岸电及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船舶的指导意见》和《港口岸电布局规划》建设任务,到2020年底,长三角、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内河水域核心港口、水上服务区、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电能力。积极推进内河低压岸电船岸连接器按现行标准统一,推动长三角地区率先实施港口大型客运船舶强制岸电措施,主要港口90%港航船舶和公务船舶靠泊时使用岸电,提高岸电利用率。
11.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要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控新增燃煤机组规模,对新建燃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重点降低非动力用煤,提高发电用煤比重,继续推进煤电代油,江苏、浙江等省加大小火电机组关停整合力度。2020年长三角地区受让电量比重明显高于2017年。加快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公司、不间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建设储气设施。 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十二)开展锅炉、窑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锅、商炉、粮库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到2020年底,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障热源供应的前提下,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火电厂。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替代。依法淘汰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网覆盖范围内燃煤加热干燥炉(窑);加快推进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行业冲天炉改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回转窑等落后产能;化肥行业淘汰一批固定床间歇式气化炉;淘汰炉径小于3米的燃油式气化炉。 2020年底前,江苏省烧结砖瓦行业全部关停年产3000万块及以下隧道窑生产线;安徽省完成城镇建成区玻璃、陶瓷、砖瓦行业燃煤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生产工序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储运采用密闭或封闭方式。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改。
(十三)加强扬尘治理。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超过5吨/月/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城市降尘量不超过7吨/月/平方公里。鼓励持续压紧降尘控制指标,实行网格化降尘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治理,严格落实施工过程“六个百分百”。因施工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洗扫机清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施工工地、料场、渣土处理场出入口保洁养护力度,鼓励建设智能化道路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加强场站、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料场围挡、覆盖、自动喷雾等抑尘设施和物料输送设备吸尘、喷雾等抑尘设施建设。
(十四)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坚持松绑与堵截相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任”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各地露天焚烧监管。2020年9月起,在秋收季节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重点抓好收尾时、前半夜、雨前、播种前四个秸秆最易焚烧时间段,加强田间巡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三、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研究建设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先行对接跨境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系统建设。打造融合互联互通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促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协同保障工作。推动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区域联合执法相互监督、相互借鉴的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
(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基于绩效分级的差异化管控,鼓励环境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境绩效水平低的“落后”企业,以“先进”企业带动“落后”企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相关要求落实到每一家相关企业,组织做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要严格按照《技术指南》相关指标实施绩效分级,评级为A级的企业和龙头企业原则上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被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领先企业的企业应严格实施与技术指南中不同警告级别相对应的绩效水平的降低措施,这些行业尚未清楚地实施绩效等级的行业。在紧急污染天气的紧急响应中,实施差异化的措施。
(XVII)巩固了紧急排放清单。污染的污染清单。所有省份(城市)的Al部门应严格控制紧急排放列表,组织部队审查清单,并报告行政区域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查后,摘要后,向生态与环境部报告。
(XVIII)积极应对污染的天气,加深了“在扬特兹(Yangtze)河流地区的紧急污染计划,并定期对空气质量预测进行联合咨询。 )所有省份(城市)迅速组织了紧急联系,激活了重型的污染天气紧急计划,并采取各种紧急排放措施,不断地改善区域紧急连接机制,并确保所有相关城市在时间上有效地进行紧急链接,并确保北部的紧急连接。 UI减少污染天气的频率。
秋季和冬季是污染天气的高峰季节。并提前调整生产计划,以确保可以在警告期间有效实施紧急降低措施。
IV
(19)加强组织的领导力。每个项目的离子,建立一个分类账,并检查尚未完成的任务,有必要整理项目列表,扭转施工时间表,并在2020年12月底之前“关闭”完成目标任务,不承担责任并放手; 并避免采取简单而粗略的措施,例如“关闭全部”和“先停止并稍后说话”以完成目标任务,并长期忽略实际情况,以激活重污染的天气警告,敷衍了事的响应和临时清除。
所有城市都应逐步控制秋季和冬季空气污染的综合行动计划的任务,将其分解为各地区,县和部门,澄清时间表和负责任的人,将主要任务纳入本地监督和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建立定期的计划机制,以完成关键任务的完成。
(XX)增加政策支持,以研究和制定补贴政策,以调整“铁路之路”,早期报废和续签III柴油车辆,并研究优先的绿色渠道,以建立船舶的临时范围,以适应劳动力范围,以适应劳动范围。天气将得到税收激励措施。
增加对价格政策的支持。 ,对限制企业的价格更高,支持地方政府扩大根据实际需求实施差异化电价和分层电价的行业的范围,并提高价格的标准,以进一步的创新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差异化的电力和水价政策,以提高钢铁行业的超低发电量。
增加对信贷融资的支持。
(XXI)改善监视和监视系统。 VOC监测点应科学地部署,以改善县或高于县的城市。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增加城市占主导地位的监控点,城市建筑区域,臭氧高价值区域,主要的工业园区等。加强污染源监控能力的构建,包括升高的排气源超过45米的来源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将其连接到生态和环境部门。和营销系统。 加强企业和第三方测试机构对自我监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的自我监控数据质量,并公开公开揭示其监控数据质量较差的机构和人员列表,甚至在2021年3月底之前对其进行了污染或甚至对数据篡改或锻造的数据。
(xxii)加强监督和援助。并准确有效地执法,包括具有稳定排放的企业,符合标准,标准化的操作和管理以及高度的监督和执法清单中的高度环境绩效水平那些违反法律并遭受严重后果并反复进行调查并反复侵犯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调查和惩罚,典型案件必须公开暴露。 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形成联合执法部队。
(xxiii)加强评估和监督。 ,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全面的空气污染控制中,甚至对有严重问题的地区的职责,将以有针对性的移动方式进行特殊检查。
扬特河三角洲地区的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协调组定期派遣各个地方的关键任务进展。对于未能完成最终的空气质量改进目标任务或关键任务进展的城市,如果发现篡改或伪造的监控数据,则将公开采访政府的主要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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