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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办发〔2017〕19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芜湖县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7-1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务办发[2017]19号

中共芜湖县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芜湖县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的通知》

关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县级及驻县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芜湖县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县委办公室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28 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芜湖县汽车零部件产业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速我县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发展,促进汽车零部件产业做大做强,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1.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重点把汽车零部件产业作为我县支柱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优质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在项目立项、建设、发展壮大等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县汽车零部件产业总产值突破200亿元;拥有产值超10亿元的汽车零部件企业3—5家,产值5亿—10亿元的企业10家;形成产业结构清晰、链条紧密、龙头企业突出、配套企业齐全的现代产业集群,努力打造成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

3.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我县注册、在我县缴纳国税、地税、在我县有统计关系的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新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四、支持政策

县财政设立了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突出重点、讲求效益,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扶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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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企业上马新项目

对扶持国产自主品牌前十强、主板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世界100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新供地企业开工建设后,给予土地挂牌价50%的产业支持。

2.鼓励企业租赁或购买厂房

对新入驻企业租赁政府标准化厂房、企业级厂房的,根据企业应税销售收入,逐笔奖励其先交租金的厂房租金;购买政府标准化厂房的,按成本价执行。

(三)加大对产业的支持力度

设立专项财政产业扶持资金,对新引进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际收益,前三年奖励60%,后两年奖励40%;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收益,前三年奖励50%,后两年奖励50%。

对已投产并为国内十强自主品牌、主板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世界100强汽车零部件制造商提供配套服务的园区企业,其配套部分地方实际税收收入,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奖励企业。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对成功并购县内企业的,并购企业在目标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并购完成后企业仍在县内纳税的,并购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不包括并购产生的税收)同比增长5%以上(含5%)的,奖励5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奖励80万元;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的,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限额为100万元。

对认定为D类企业(主要指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无力偿债、依赖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的企业),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各项交易税收地方实际收入,先足额缴纳后奖励;对重组企业所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滞纳金,先足额缴纳后奖励。

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年度设备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核准设备投资额15%的奖励和补助;其中,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企业,给予核准设备投资额20%的奖励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

对年购置2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给予设备购置金额20%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单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对企业购置单台(套)设备金额30万元以下的,按单台(套)设备核准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补助。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资金的25%、15%给予配套奖励。

对上级评估或复审年度评审通过的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1万元的平台建设运行奖励。

(七)加大融资支持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对主板上市企业,奖励630万元。对“新三板”上市企业,分期奖励29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后,对报告期内超过基数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地方实际缴纳额全额奖励。对“新三板”上市企业,除享受“新三板”上市相关政策外,分期奖励630万元。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税收支持,按照《芜湖县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芜办〔2017〕17号)执行。

支持企业通过设备抵押融资,对为国内十大自主品牌、主板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世界100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不低于设备净值50%的担保。

(八)鼓励企业引入企业战略投资者

企业战略投资者对我县企业增资(持股20%以上)后,在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的基础上,对新增税收地方实际收入,前三年按100%奖励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企业。

9.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对进入“安徽省民营进出口百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荣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芜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起草单位排名前三名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牵头制定安徽省省级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标准须有正式发布文本,同一标准只资助一家企业。

10.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县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县财政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对企业参展进行补贴。

对县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给予20万元补助,支持其开展汽车产业基地创建、招商引资、行业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

由县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推荐、动态遴选20家左右汽车零部件企业纳入安徽省优质汽车零部件生产示范区重点扶持,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及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给予80%的财政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检验检测机构由企业自行确定。

对纳入安徽省汽车零部件高品质生产示范区的企业进行考核,对被评为示范区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一)本扶持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将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项扶持政策有效期暂定为一年,一年后,新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虚报、骗领专项扶持资金等行为,应当及时追缴已发放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扶持政策中涉及奖补条款由新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与其他政策文件有重复的,按照从高原则享受奖补资金,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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