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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5-1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芜湖政府机构_芜湖市政府机构设置_芜湖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芜湖市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皖江江北新产业集聚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属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及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望各位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执行。

2022年6月22日

芜湖市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并实现增长,依照《国务院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充分考虑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监管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企业中涉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涵盖了国家对企业所进行的各类投资及其所产生的一切权益,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国家确认为其所有的其他各项权益。

芜湖市政府,作为国家代表,肩负着对市内国有、国有控股以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出资人责任。

市政府依据企业属性,指定市级国有资本、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机构担任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依法承担出资人义务,并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需编制一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管清单,待市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告后,还需向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需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出资者的责任,合理划分出资者代表机构监管的范畴,构建监管权限和责任明细表,强调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工作职责。

市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县级及市区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依照法律规定,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体系,确保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发挥根本性作用,对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大)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进行严格规范,强化权利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规定的出资企业及其下属投资设立的公司,均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赋予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它们还需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责任。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企业依照法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除了执行作为出资人的相关职责之外,不得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不当干预。

第八条规定,隶属于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属国有企业需接受双重管理模式。依据各自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占据法律规定的位置,承担着引领企业发展方向、掌控全局、确保各项任务落实的领导职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与决策。遵循应纳入则纳入、能纳入则纳入的原则,将党建工作相关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同时完善并执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企业党组织需对重大经营管理事宜进行深入研究与广泛讨论,随后,董事会或经理层将根据讨论结果作出相应的决策。

国有企业需强化董事会建设,对董事会成员构成进行优化,并提高其决策能力。董事会作为企业运营决策的核心,负责制定战略、作出决策、防范风险,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对企业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并接受股东(大)会及监事会的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一条,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并优化符合我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及市场竞争需求的选拔任用制度。同时,致力于打造一支忠诚于党、敢于创新、善于管理、积极推动企业发展、廉洁奉公的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领导团队。

市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选拔、任用、提名、委派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需严格遵循本市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估机制,该机制将年度评估与任期评估相结合,并将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统一起来,同时确保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紧密关联。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评估,遵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并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的考核。

分类评估过程中,需依据市属国有企业所属行业、资产运营的多样水平以及主营业务等特色,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评估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三)通过将激励与约束机制融合于考核体系,依据责任、权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构建起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并不断完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市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并据此确定这些企业的负责人薪酬水平。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确保薪酬与风险、责任相匹配,与经营成果紧密相连,推动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和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秉持激励与制约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与透明度,并确保行为举止符合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须将薪酬制度的改革与其它相关改革同步实施,推动企业领导层的收入分配实现市场化与规范化。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市属国有企业的以下重要事宜,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经市政府审批通过:

(一)企业组建;

(二)对于关键性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分设、合并、破产清算、解散事宜,还有它们的重组计划以及股份制改革的具体方案。

(三)转让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四)对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层级子公司,涉及符合规定的投资活动、资本增加、产权交易以及资产处理的各项事宜。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规定,市属国有企业涉及以下重要事宜,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取得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的分裂、合并、破产、解散、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增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主营业务范围的确定及变更;

(六)负责人考核指标确定和薪酬兑现;

(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对于市属国有企业涉及的重大事宜,必须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着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明确划分的职责,同时负责处理企业国有资产在占有、变动以及注销过程中的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国有资本产权争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规定,那些掌握国有资产的单位在进行资产买卖、权属变更等可能影响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活动时,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对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需依照相关法规,分别执行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承担着组织、引导和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清查的责任,同时负责对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承担着企业国有资产行政统计报告的执行与监管职责,负责搜集、核实并综合企业国有资产行政统计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提交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行政运营状况的汇报。

市属国有企业需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包括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需建立健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体系,强化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力度,以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转。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二条着重强化了国有企业在内部管理、资本所有者监督、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等方面的力度。市政府需每年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状况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需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进行指导,并依据相关法规负责对法律顾问行业实施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构建完善的制度,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上出现的失误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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