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时分,芜湖市环境保护局携手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了针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首次依法治理联席会议。会上,市检察院检察长何宏海与市环保局局长李新宇均出席了会议。此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奚要武、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张东以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也一同参与了此次会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执行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同保护、不进行大规模开发”的明确要求,积极推动省委省政府《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顺利执行,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能,推动依法行政,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芜湖市检察与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议签署了《关于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现地市级检查监督与环保执法的无缝对接,构建起强大的执法合力,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打造美丽芜湖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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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一、建立定期会商联络机制
市检察院与市环保局共同设立了一个定期会晤机制,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旨在交流各自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的进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组织专题讨论,深入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共同商讨如何提升协作效率的具体策略和措施。
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处与市环保局的法规科共同构成了联络机构,各自指派了本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这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执法与司法信息的有效传递与转移,负责重大案件的通报以及其他沟通协调工作,从而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的顺利衔接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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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需迅速将全市范围内涉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的案源信息、行政处罚详情以及属地政府及环保责任部门的履职状况,通过既定的联络渠道与市检察院进行数据互通;同时,市检察院在执行职责时获取的关于环保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也应迅速转达给市环保局。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在环保部门的协助下,可依照检察监督的标准,对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基础资料及执法档案进行查阅,并就相关工作和执法状况进行咨询。在查阅和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需对获取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保密,以避免未公开信息的外泄。
三、建立联合调研机制
当环境违法行为成为监督重点且案件频发之际,检察机关与环保机构应携手深入至产业园区、企业及乡镇社区,开展针对性的环境保护调研。通过分析违法成因,挖掘规律性问题,提炼经验教训,以此推动管理,强化执法规范,提升执法效能,力求最大程度遏制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在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查过程中,市环保部门有权邀请市检察院共同参与。各县区的检察院在其职权所及范围内,可以不定期地介入并参与当地环保机构的管理工作,借此机会熟悉相关的监管手段、操作流程以及执法步骤等。
五、建立环境案件联合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市检察院与市环保局需针对因破坏生态环境所引起的来信、来访、控告、举报及申诉等各式纠纷,各自履行职责,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和纠纷,同时强化彼此间的协作与支持,共同保障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六、建立环境案件司法保障机制
全市检察机关将采取多样化的法律支持手段,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发出检察建议、支持环保部门提起诉讼以及主动发起公益诉讼,从而为市县区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同时,检察机关将依法迅速进行逮捕和起诉,以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若群体成员的财产或人身权益遭受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害,并有意提起诉讼,却因证据搜集难题或诉讼能力不足等缘由尚未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的请求,检察院对此请求将予以考虑并提供相应支持。
七、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名单数据库机制
对于那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多次被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被法院判定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以及其他需特别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
八、建立重大紧急环境案件集体会商处置机制
组建会商团队,成员包括市检察院及市环保局相关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重大紧急案件,该团队可共同讨论关键事项、重要经费支出以及关键人员的调配等事宜。
九、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优化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流程,检察机关需主动参与并指导侦查工作,构建环保部门与侦查机构间的案件移交、协同调查、案情讨论、信息互通等机制,以提升案件办理和起诉的效率,依照法律迅速、严格、严厉地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执法成效。同时,倡导符合资质的机构借助环境公益诉讼途径,捍卫公众的环境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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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案件互询机制
在行政执法环节,全市环保执法机构对于处理那些案情复杂、涉及刑事问题的案件,或是证据确凿上存有疑虑的案件,有权向当地检察院寻求指导。在案件办理中,检察院可就执法相关的政策法规、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损害及修复评估等专业技术问题向市环保局咨询。这两个部门应相互协作,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迅速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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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立检察监督机制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发现市县区环保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及时与该部门沟通并实施监督,促使其纠正错误;对于环保执法部门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若未向侦查机关移交、移交后侦查机关拒绝受理、应当立案却未立案、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以及因执法需要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的,检察机关需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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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立宣传预防与联合宣传机制
市检察院与市环保局需携手构建宣传教育体系。市环保局需定期对执法人员实施法治培训,市县区检察机关则可依托案件处理,深入环保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与教育活动,以此推动环保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法规、规范执法行为。
市检察院与市环保局会不定期共同举办法律宣传活动和法律咨询服务,旨在增强公众和行政对象的法律维权和合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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