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即我们常说的“新冠疫情”,为了加强防控措施并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各级政府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和疫情带来的员工薪酬管理的复杂性,共同向企业的高层管理团队以及相应的人力资源部门带来了诸多挑战。确保员工关系和谐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同时确保公司运营的高效性,这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整理了若干关于薪资及个人所得税的焦点议题,旨在从薪酬管理的视角出发,提供相应的分析和建议,以供有关企业借鉴。
一 . 春节延长假期和各地“延迟复工期”相关规定和薪资计算
1. 春节延长假期的薪资计算
鉴于疫情防控的实际需求,国务院决定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这一天原本就是休息日,因此此举实际上是对1月31日和2月1日这两天的工作日进行了延长。国家规定的额外两天假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在此期间,如员工选择休假,企业需支付其标准工资;若员工按照企业安排正常工作,则等同于休息日加班,企业需安排等量时间的调休。若无法安排调休,则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此规定仅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其他工时制的员工则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另行处理)。
2. 各地的“延迟复工期”相关规定和薪资计算
针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依据不同地区在延迟复工期间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别:
湖北地区:此前,湖北将春节假期延长到了2020年2月13日,而2月14日则照常工作。然而,依据2月13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省内企业不得早于2月20日24时前恢复生产。因此,关于湖北省的延期复工计划及相关规定,还需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核实。
上海市在2020年2月3日至7日将作为休息日处理;在这段时间之外,其他日子暂时维持非疫情时期的常态。
在其他地区,从2020年2月3日起至复工延迟的最终截止日期,这些日子都被认定为工作日,具体复工截止日期需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来确定;而在其他时间段,则暂时与疫情发生前的非疫情时期保持一致。
政府相关部门发出通告,明确指出企业不得提前恢复生产,这一决策是基于降低人员密集度的考虑,并非为了延长员工春节假期。一般情况下,除少数省市有特殊规定外,大部分地区将延期复工的时间视作工作日来处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只要员工在规定的“延期复工期”内依照当地规定正常工作,其出勤行为即被视为正常。企业若实行居家办公,则需依照常规的工作时长向员工发放薪酬。此做法与那些在保障城市正常运作、疫情防控、民众日常生活以及其它关乎国家经济民生重要领域的相关企业员工,在延期复工期间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性质相仿。
此外,在计算综合工时制员工的薪酬时,需先从总工时中扣除公众假期和休息日的工时,然后将剩余的工作日数乘以每日8小时,以此得出该月的基准工时量,并据此进行周期性的统计。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他们的薪酬计算暂时不受此规定的影响。
在审视了上述几个阶段之后,针对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我们对那些通常非疫情防控所必需的企业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况进行了简要归纳,现提供给大家作为参考之用。
二. 员工因为疫情而不能提供劳动时期的薪资计算
由于疫情原因,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力或执行工作任务,根据相关法规,我们针对企业最关注的几类情形,特此提出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员工若为新冠肺炎的感染病例或疑似感染病例,亦或是感染病例或疑似感染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鉴于他们正处于隔离治疗阶段或医疗观察期间,因此无法参与工作。
政府执行隔离政策或实施诸如封城、封村等紧急应对手段,亦或强制要求外地返岗的特定人员隔离十四天,在此期间,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工作。
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大体相同,员工在隔离期间应被视为已履行了日常工作职责,其工资理应照常支付。
3. 因为各地交通管制,导致交通困难而无法正常劳动等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建议企业需依照国家及企业所在地的具体规定,结合生产作业的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员工个人意愿,优先考虑为员工安排带薪年假(涵盖利用上年度年假及预支本年度年假等);若员工未返岗时间较长,企业可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采取调整薪资、轮换岗位、减少工作时间、待岗等措施,共同应对难关。
此外,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的一篇文章,疫情期间政府实行的交通管制措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员工因该不可预见的因素而未能按时返岗,对此,雇主与雇员双方均无责任。在这种特定情形下,企业对于未能实际工作的员工,无需支付工资,但不得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而停工停产的时期
停工停产表现为一种集体性的、持续的连贯状态,而非单个劳动者或间歇性的时间状态。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暂停生产或停工,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同时,还需注意绩效工资的发放需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
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规定,且员工未提供劳动,全国各地的规定存在差异。多数地方要求企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100%作为工资,具体比例需参考各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关于企业员工在疫情防控中进行的捐赠,其个人所得税在税前可进行扣除的相关事宜。
在下面的表格里,我们对公益捐赠在个人所得税扣除方面的常规政策以及针对疫情防控捐赠的特定政策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总结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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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各企业进行薪酬管理时,必须全面考量员工的具体状况以及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企业需依据实际情况,及时且精确地搜集与薪酬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勤记录、加班时长、休假安排、医疗期限以及工作时间等。同时,企业还需特别注意员工及其家属是否面临特殊情况,或是存在跨地区用工的复杂情况。提议构建一套信息搜集平台来辅助薪酬的监管工作,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内部与员工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能够实时对等,同时保障审批流程的顺畅,从而避免因管理上的不足或信息更新滞后而造成额外的工作负担,甚至引发可能存在的合规问题。
此外,由于春节假期被延长以及复工时间的推迟,一些雇主可能会错过原本与员工约定的薪资发放日期。我们认识到,鉴于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企业理应迅速执行告知职责,并尽早对薪资发放日进行筹划,与员工商定应对措施,以避免产生纠纷;若疫情导致企业面临经营困境、资金流动受阻,进而使企业短期内无法发放员工工资,建议企业通过民主协商途径与员工交流,探讨调整薪资、轮岗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以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探讨延期支付工资的可能性,以此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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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刘萍律师、谭萍萍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系德勤法律全球网络体系的一部分。
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六条 我国规定,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长不得超过八小时,而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长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以此构建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规定,对于采用计件制的员工,雇主需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所确立的工作时间制度,公正地设定他们的劳动量指标以及计件工资的基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若企业因生产特性无法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下,可采取其他适宜的工作与休息制度。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企业若实施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或者已获准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则必须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加班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员工,其每日工资是根据个人每月工资总额,除以每月法定工作日的平均数来确定的。这一平均数因每周工作小时数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单位,平均每月工作天数为21.16天;而对于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单位,平均每月工作天数则为23.33天。
第62条 对于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员工来说,若他们在工作日恰逢周末休息日,则该工作日应视为常规工作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在2020年2月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2月12日发布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本市人社保障措施细解》中明确指出,对于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以及市政府规定的2月9日24时前不得提前复工的企业员工,企业需依照劳动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发放工资;对于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及其他关乎国计民生的企业,若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需依照休息日加班的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而对于按照企业要求居家办公的员工,同样需依照休息日加班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提供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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