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63名无辜的兄弟姐妹
——芜湖案一审刘艳芳辩护词
胥欣
尊敬的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芜湖市委书记潘朝晖,尊敬的观看庭审录像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一百多名法警、各位观众、六十多名被告人:
我之所以称呼某些人为“可敬”,不是因为他们不值得尊敬。我尊敬法警,是因为听说上次开庭时被告人哭得那么厉害,很多法警都跟着哭了,所以我就接了这个案子。我向领导们申诉,因为繁昌公检院的违法行为没有领导们的重视很难纠正,而且这个案子影响巨大,影响芜湖的法治形象。这个案子很简单,全案无罪,明显无罪,绝对无罪!无假货、五项禁令、免费退货,中金公司正是收藏界的良心企业。希望芜湖落实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和推动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双重战略,不要抢管辖权,跨省抓河南人,扫地出京城的企业!
1.核心证据繁昌县《价格认定结论》被毁灭,全案应立即宣告无罪
此案一审开庭后,后加入的辩护律师提起申诉,并于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被认定为非法机构,被杭州市民政局吊销执照。也就是说,控告该案的核心证据《价格鉴定结论》被销毁,本案本应立即宣告无罪。
二、芜湖市《价格核定结论》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决策依据
在早已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中,检察官罗成恩、马养燕、李军等人不客观公正,繁昌县检察院不立即撤案,而是违法提交芜湖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企图将63名无辜被告人判处死刑。但该结论严重违法,漏洞百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繁昌县检察院在审判阶段已经用尽了两次补充侦查权,在没有法院要求补查的情况下,检察官非法指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非法提交了《价格认定结论》等四卷证据,并在法庭上提交了十多页证据,声称没有对被告人实施过刑讯逼供。在著名的无锡邵洪春案中,辩护律师提出未经合法补充侦查而提交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检察院当庭撤回了该建议。繁昌应该向无锡学习。如果检察院毫无节制地补充证据,结果就是随便抓一个公民,事后慢慢找出证据、捏造证据,谁都难保。
(二)价格审定结论作为鉴定意见,显然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的依据。价格审定结论的性质只能是鉴定意见。起诉书、公安机关《专家聘任函》、送达被告人、被害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公诉人当庭陈述被告人、被害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均表明公诉人认可该结论为鉴定意见。公诉人罗承恩当庭承认其为“专项鉴定意见”,马杨燕随后当庭承认其为“专家意见”。法院应当依法按照鉴定意见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1.没有价格鉴定人员的签名,没有18名所谓专家的名单、签名和资格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5条第二款、第七款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所认定的价格有强烈异议,价格认定人员和18名“幽灵”专家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如果他们不出庭作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6条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称,11月9日曾致函公诉人,要求提供芜湖《价格认定结论》中18名专家的调查取证和鉴定意见所形成的姓名、资质及证据材料,但公诉人拒绝提供。根据两高三部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送。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决定调取证据,检察院没有选择权、没有自由裁量权、也没有拒绝权,而是应当在三日内无条件移送。繁昌检察院检察官公然违反法律、藐视司法权威,相关人员涉嫌隐匿证据。为维护司法权威,必须立即纠正错误,并将上述证据及价格鉴定书稿交送法院。否则,只能按照举证妨碍规则驳回《价格认定结论》。
2. 样本来源不明
(1)侦查机关未依法及时扣押涉案藏品;(2)扣押清单上没有照片,很多物品没有藏品票证,更没有实物存在的证据;(3)扣押物品与鉴定数量不符,大量藏品未经鉴定;(4)没有证人签名;(5)被告人未对物品进行辨认;(6)扣押、查封、移交鉴定的保管链断裂,不排除被偷换门的可能;(7)对于已辨认价格的藏品,无法证明确实是我院出售的,如部分从广州购入的藏品;(8)不少客户认为藏品价值高,不愿交给侦查机关。 《价格鉴定结论》虽写明“实物检查(检验)”,但未附检查(检验)笔录,未有照片、视频,亦无证人;(9)物证未当庭出示,未当庭辨认……由于物证不完全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价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
3、价格认定结论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书上部分物品的真伪鉴定、“是否具有收藏价值”的鉴定,都是违法、无效的,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的依据。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定,却有18位神秘“内鬼”专家竟然将范曾、爱新觉罗·文嘉、李耕、孙菊生等4人的作品认定为赝品,超出了鉴定范围,擅自进行鉴定。书画真伪鉴定难度大、复杂,应当极其谨慎,没有证据证明这18位“内鬼”专家是否有这样的能力和资质。除了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副馆长徐涛生、中国国家博物馆原副馆长马英民出庭证明涉案藏品为真品、艺术水平高、价格合理、鉴定价格荒谬外,辩方早已申请大量专家、作者、制作人出庭作证,他们就在法庭面前,但检察院和法院不同意。此外,辩方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四位大师对CICC的授权,还在法庭上播放了温家和孙菊生对CICC的视频授权。价格评估师无权评论物品是否具有收藏价值,这超出了评估的范围,因为收藏价值是由个人利益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此外,还存在办案人员在送达《价格鉴定结论》时未向被告人、被害人宣读或提供、有人遮盖《鉴定意见通知书》诱导被告人签字、未告知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未明确记录谢流清、申军伟等10人提出的“不同意、反对”意见等多种违法行为。
(三)涉案藏品确实存在销售市场的,应当进行市场调查。
1、采用专家咨询法不合法、不合理。根据《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评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历史各个时期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和“花卉、盆景、宠物等”可以采用专家咨询法,只是可能,不是必须。本案涉案藏品不涉及上述两类物品。本案涉案藏品主要以和田玉为原料制成的工艺品、瓷器、邮票、纪念币、字画等,包括不少奥运特许商品。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对于奥运特许商品等流通领域的藏品,均有政府指导价,应以政府指导价为依据,参考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不能采用专家咨询法。对于和田玉等工艺品,应当按照北京工艺美术、广州友谊等国营商场或苏宁易购、京东等当地大型零售企业的价格来计算,不应采用专家咨询法,并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依法采取有利于被告的评估方法。
2、《价格认定结论书》实质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规定,有收藏品在市场上销售,价格认定机制是市场。中金公司销售的藏品都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和进货合同,很多都有指定的零售价格。目前,涉案藏品大部分仍在市场上销售,有明确的市场销售价格。被告人谢流清家属到北京工艺美术、广州友谊百货等大型国有商场购买了大部分涉案藏品,并出具了《公证证明》。这不仅证明涉案藏品为真品,物有所值,也证明不应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认定。公诉人称,谢流清参与了定价,谢流清作为销售主体提出价格意见,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采用专家咨询法确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大,有的高达百倍之多,极其荒唐。出庭的专家徐涛生说,“这是我第一次看到如此荒唐、不合理、既不严谨也不科学的价格评估”。马英民副局长也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与市场销售价格严重脱节,与艺术品本身的价值不符。比如和田白玉与绿玉价格相差40多倍,绿玉更贵。18位所谓的专家连这个常识都不懂。悬挂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的《白杨颂》的购买价是10万元,却只被认定为2700元。吴金良先生的画作被外交部作为国礼赠送给外国元首,被定为“无收藏价值,130元”。中国画葡萄第一人方凤富先生的画作,只被定为550、900元。孙菊生的《猫》被定为200元。李可染之子李耕的作品,被定为200元。这不仅是对公认的艺术大师的否定,对艺术领域中众多享有很高声誉的机构的否定,对文化部、外交部、人民大会堂、故宫博物院的否定,更是对市场规律的违背,对市场经济的根本否定,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条款的否定。
3.起诉书原指控被告“贩卖假货”,但涉案物品均为真品。
1、公诉人不再指控藏品为假。面对审判长和辩护律师一再追问是否以“销售假藏品”罪起诉,公诉人马杨燕用修辞手法避而不答,最后说“我并没有指控藏品不是署名作者的作品”。事实上,在庭前会审和两次庭审中,公诉人都不再当庭坚持藏品为假。
2、有足够证据证明藏品为真品。事实上,作者是真品;作品是真品;材料是真品;厂家是真品;很多客户参加现场活动,与作者见面、交流、索要签名、拍照;大部分藏品仍在市场上出售;很多作者、厂家代表在法院门口要求出庭作证,但法院拒绝了,这是对事实的拒绝。出庭的两位专家——国家博物馆原副馆长马英民和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副馆长徐桃生对这些藏品为真品提供了权威确认。
3、指控的证据不能证明藏品为假。芜湖《价格鉴定结论》将范曾等人的作品认定为假货,超出了鉴定范围,且存在大量严重侵权行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证明有假货存在。有受害人称,藏品是假的,警方告诉他们,是假的,所以才认定是假的。不排除有陈先进等客户想浑水摸鱼,想先付款后不退还藏品,不排除有林志华等客户希望警方帮他们解决从其他公司购买的高价藏品的退还问题。
4、“卖得太贵”的指控,其实并不贵;即使贵,也不构成欺诈。
公诉人不再坚持藏品是假的,指控“标价过高”的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卖价与实际价值不完全一致是市场普遍现象,有获利的考虑,也有对未来投资价值的预期。买房子,价格贵,买股票,亏本,要起诉欺诈吗?买茅台、眼镜、奢侈品、虫草,去美容院、去医院,价格贵,要起诉欺诈吗?这些确实贵,利润惊人,但顾客有选择自由、自愿交易,买卖关系应该受法律保护。按照贵旺法,正常的市场交易已经成了欺诈。本案中,委托人主张的民事欺诈、明显不公平,缺乏证据,辩护律师引用的很多类似案例,都驳回了公诉。怎么能用犯罪手段来破坏契约自由和市场经济呢?严重违法的“价格认定结论”怎么能用来给事后定价的人定罪呢?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契约自由,理性的人自愿参与市场交易,自负盈亏。如果“高价出售”构成欺诈,就没有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可言。交易欺诈的关键在于交易标的物是否真实、是否已经交付。中金公司确实交付了收款,收款是真实的,不可能因为“高价出售”而构成欺诈。
1. 价格不贵
1、涉案藏品均按市场价格销售。辩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和涉案产品大表格(包括进货价、销售指导价、销售价、芜湖认证价),充分证明涉案藏品的销售价格与其他经销商相当,有的甚至更低。而且,大多数藏品的销售价格都是作者或厂家指定的;很多藏品是代销的。进货价在扣除推广费、送货费、新藏品专家签约费、客户接待费、运输费、员工工资、社保、销售佣金、房租、办公费等大量成本后,一般占到销售价的30-40%。销售时经常打折,利润有限。利润率远低于房地产、眼镜、奢侈品、美容、茅台、医院等高利润行业,产品根本不是卖高价的。只要销售价格与其他经销商相当,就不存在高价销售,更不可能构成欺诈。只要收购价格真实,就不可能构成欺诈,因为即使认证价格极低,也只能说明中商所被欺骗。收购价格有案卷中的书证和电子数据证明,公诉人对收购价格和销售指导价均无异议。2、藏品有收藏价值和升值潜力,部分品相已升值。涉案藏品有大师设计、创作、监制的,有为纪念重大事件而发行的,有官方监制制作的,很多材质稀缺,有收藏价值和升值潜力,部分品相已升值30%以上。如一带一路联名印,纪念国家重大“一带一路”战略;白玉、绿玉、碧玉均为珍贵材质;工美集团保证制作过程;限量发行,白玉版仅500套、碧玉版5000套、绿玉至尊版5000套,珍藏版2万套;工美集团工作人员介绍,这些产品只能先付款后通知领取,抢购现象十分激烈。检察官在庭前会见时称,办案机构告诉买家,这是假藏品,但其中一半买家仍认为有收藏价值,“价值不菲”,拒绝交出。所谓的“受害人”并不认为自己理解有误。
2. 即使购买的东西很贵,你还是应该对它负责
1.成年人独立交易,对自己的盈亏负责。
2、藏品是否能够升值,是未来的、或有发生的事件,是价值判断,不是诈骗罪所指的“事实”。诈骗罪所指的“事实”是现在或过去的事实,不包括不确定、不明确的未来事实,也不包括价值判断。即使虚构,也不属于诈骗,更不是虚构。刑事审判参考113期指导案例第1238号对徐波等非法经营案的裁判本质作出了如下认定:“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违背客观事实虚构的事实,不包括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具有概率性的未来事实预测。例如,销售人员以房子会升值为由,劝说顾客投资房产,即使销售人员内心相信房子不会升值,也不能认定为虚构事实。如果顾客买房亏本,也不能认定销售人员构成诈骗罪。”
3.以保值、增值为目的购买藏品,属于风险投资和投机行为,客户应自行判断,并应专业谨慎,一般无需刑事保护。
4、委托人大多具有艺术品收藏经历,张启刚、刘学兵、林志华、李希国、冯铁等人曾亲自到展览发布会现场观看实物、与作者合影后购买。陈先进参加九华山藏品发布会,部分委托人曾从其他公司购买大量藏品。他们没有因被告的劝说而陷入错误认识,也没有因错误认识而购买,而是根据对藏品的直接了解、与作者、厂家的面对面交流,对藏品的喜爱,对藏品价值的预期等,自主购买。
3. 即使您后悔了,也可以退货
1、拒收退货。在买卖关系中,商品不能随意退货,但中金公司一直如此,而且一直如此。公诉人称退货是掩饰,但证据显示,退货至少有3200万元。在陆金桥事件之前,退货就超过1600万元。中金公司早已统计过问题客户,有的客户退货高达百万元。中金公司一直存在,客户可以随时联系公司。退换货流程明确证明了退货的自由:像陈先进这样的客户可以选择一件件退货,也可以当面一起退货,也可以选择邮寄退货,没有拖延。中金公司还实行验货付款制度,无条件拒绝。以上两项足以证明中金公司是一家难得的良心企业。只要能拒收、退回,就足以证明中金公司的销售行为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绝对不构成诈骗。而记者陈先进在收到10万元的退货款后,却没有将藏品寄回中金公司,只是消失了。到底是谁在实施诈骗?
2、受害人无财产损失。即使个别销售人员促成了客户原本不想达成的交易,只要受害人收到的是真品,有证据表明大部分藏品的市场价格与客户购买价相当,有的还升值了,就不能说客户遭受了财产损失。而且中金公司一直愿意按原价回购藏品,又怎么会存在财产损失呢?3、刑法的谦虚。中金公司有几十万客户,报案的只有陈先进一人。警方费尽心机寻找了45名客户,其中不少人认为自己没有受到伤害。即便是此案中,公司的售后服务没有停止,但仍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退货。包括这45人在内的所有客户,都可以通过协商退货、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解决纠纷,而不必诉诸刑事手段。假设诉诸民事诉讼,这45人中,有多少人会选择起诉,最后又有多少人会胜诉?翻看生效判例,想要退货的客户基本都败诉了,因为该公司退货已经是过度诚信,不退货是合法的。中商国际怎么会像公诉人指控的那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恰恰相反,这是一家利国利民的良心企业!林志华等人从来没要求过退货。请这45位客户扪心自问,只要联系退货,就可以退货。为什么要听从繁昌公安局、检察院的指令,让63名被告人家庭破碎?本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挽回客户的损失,如果退货能解决问题,何必还要刑事手段?一旦确定诈骗罪,赃物被没收,这些受害人将面临金钱和财产的双重损失,这将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马畅先生指出,刑法谦抑性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本案显然无罪。
5.促销活动不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
检方指控:利用虚假言辞推销。但所谓言辞其实是中性词,检方在庭上也曾使用过,如罗承恩称价格认定结论为“专项评估意见”,马杨燕多次质问辩护律师却避而不答,检方为了给被告人一点好处,就把指控放大为犯罪。
(1)指控中使用的语言是合法、合理的宣传策略。中金公司销售人员的行为基本是合法、合理的宣传策略。
比如,该公司被指使用艺名、使用北京电话号码、自称是投资理财及收藏品顾问,声称公司工作地点和总公司在北京,“为的是给客户营造一种高端的假象,让客户相信公司的实力”。这些显然都不是欺诈行为。而且,该公司并不要求使用艺名,使用假名、英文名进行销售是行业惯例;电话号码为实名;确实是投资理财及收藏品顾问;总公司客观上在北京,员工特别是话务员在外地工作,为节省公司成本,远程办公。公司的4个400电话一直开通,客户联系公司没有任何障碍;公司确实高端有实力,在房产上花了巨资,光是房租一年就要花400多万元。比如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大师、名人出席,并授权众多著名艺术家;谢柳青参与相关产品的设计、定价,商讨藏品的生产计划,咨询各类经销商的市场行情,对藏品进行市场调研;它恰恰是收藏品行业的代表性公司。
(二)所谓说辞有据可查,并非虚假。公诉方指控,该案虚构大量权威机构发行股票、发行量稀少、升值潜力大等说辞,但本案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
1。相关机构的存在。周企业,去北京工业局和商业局,他们怎么能发现调查机构故意证明该机构不存在。
2. The marketing plan is well documented. The marketing plan is well documented, from the manufacturer's and author's publicity, online search information, and media reports such as CCTV and People's Daily. Jiangshan Duojiao was accused of being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fraudulent publicity, but all publicity points can be found in the manufacturer's brochure. Wen Jia's publicity materials come from CCTV's Discovery Journey report. The introduction of National Gift Ceramics Master Zhan Changgan comes from official publicity. All the information in the publicity brochures is not false information added or fabricated by CICC itself; slight polishing in the planning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addition of false elements, which is also a very rare case. As a sales company, CICC has no obligation and ability to verify whethe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author, manufacturer, online articles, and media reports on the author and the work is true and accurate. Video evidence shows that the training is legal and formal. The supplier trained all employees using copied original materials. 检察官指控虚假宣传,必须承担所有“修改”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没有证明这一点。
3。骗局的事实并不是一个骗局的判断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变得富有。
(iii)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虚假手段来促进销售,或者最多是个人服务人员的行为,而不是被指控使用大量虚假手段的欺诈检察官,例如促进销售的承诺,例如回购,合作,并没有假装成为同伴,拍卖行的证据,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而是要有一个事实它。
1。检方拒绝提交客观的证据。检察官没有转移同时的音频和录像带,违反了法律,法院没有启动排除调查来违反法律;计算机,服务器主机,3台摄像机,刘Yanfang的黑色硬盘驱动器等,详细记录了公司的规则和规定,返回和交换,照片和分组的活动,音频和视频记录以及客户服务和客户之间的沟通,这可以证明客户如何理解和购买客户服务的范围,并且可以通过范围进行派行的范围,而派遣了范围的范围,该行为是不可否认的。根据证据规则,可以假定所有记录,聊天记录等对法院都有利于被告,即使有非法的销售行为,也没有销售,因此,对法院的销售肯定是销售,因此,对法院的上述电子产品都可以证明所有销售行为,因此所有销售行为肯定是销售,因此,所有记录,聊天记录等都不能证明自己的销售行为。奥德,更不用说一个欺诈组织了。
2。表明CICC对销售的产品充满信心,并且在实践中,很少有欺诈行为将商品归还给客户,即使某些销售人员也这样说,这也不足以使客户陷入困境。只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而不是集合本身的制造;公司明确禁止这一行为,而“有限的配额”既是事实,又是饥饿的营销,就像我,Xu Xin一样,“每年只接受5个案件,而对于某些销售方法,则可以通过hair shair and the Chane kne kne,人们相信过度夸张甚至不符合他们期望的产品的人无法寻求欺诈罪的保护(解释刑法,2015年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10页),即使个人被告的个人销售行为也不会夸大了该集合的价值,也不应将其视为欺诈行为。 Chen Xingliang教授指出:“合同欺诈和合同欺诈之间的区别应基于欺骗的内容:如果这是整体事实的欺骗,犯罪者无意或行为无意或行为履行合同,并且只能将合同的其他合同置于范围内,则只能欺骗范围S合同,是合同欺诈,其结果是合同是无效的,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承担的。
(iv)CICC致力于规范其运营,确保交易在各个方面都是自愿和合法的,并为客户提供了优越的保护
1。规划部门设计的营销计划中没有虚假。
2。部门进行正式培训,并强调了销售部门的销售,严格的要求是非法的,CICC的销售额已制定了规则和法规。 IAO案,CICC已设定了五项禁令,以进一步标准化运营,并避免销售人员的虚假承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
3。自2013年以来,CICC的惩罚不仅仅是侵犯销售法规的人,例如罚款,佣金扣除和罚款,并在事件发生前至少批评了500个YUAN。通过听录音来惩罚她。
4。质量检查部门将随时检查销售流程,以查看是否有任何违规行为。
5。如果在后续访问期间发现任何非法销售,则营销部门和订单验证部门将进行后续访问,以监视和取消交货。
6.检查和付款,无条件地拒绝接受付款7。返回系统,CICC始终,始终可以返回货物。CICCXie liuqing已有近10年的时间,可以通过确保整个部门的整体范围和持续的整个过程,从而清楚地为客户提供了惩罚性的付费,销售销售尤其是6和7,足以证明CICC是一个认真的企业,绝对不是欺诈。
(v)没有主观意图欺诈
检方没有证据表明,任何被告都知道这是一个欺诈行为,并为非法财产而言,有一个真正的贸易意图。欺骗的主观意图,尽管许多被告认罪,但没有人知道他们犯了什么犯罪,不知道如何作弊,并且没有作弊的意图。
总而言之,Fanchang County取出的人指控被告“出售假藏品”,但这些藏品都是真实的,然后指责被告“以高价出售”,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昂贵,并不构成此案,并且不构成该案件,并要求法院立即宣布不立即宣布兄弟和60个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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