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于2006年9月2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其一,是为了对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予以保护,其二,去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其三,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状况,进而制定本规定。
第二款,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存在着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被一并简称为用人单位,而与这些用人单位构建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群体,是适用此规定的。
哪些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呢?是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是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还是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第三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行政部门涵盖建设、财政、税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综合管理等,它们依据各自的职责范畴,去开展工资支付管理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展开监督,具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权力,或者可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有为劳动者依据法律维护获取劳动报酬权利提供支持以及帮助的职责。
第五条,任何的组织,以及任何的个人,都具备着举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权利。
政府施行鼓励举措,给予支持态度,且依据法律对新闻媒体予以保护,使其能够针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去开展舆论监督 。
第六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进程的发展程度,以及劳动力供应需求方面的状况等多种因素,定期拟定并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的政策,市一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同样如此。
第七条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 其依据当地政府有关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 还要整合劳动力市场价位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 并且经过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 进而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状况,遵循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参考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地区、行业,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进而一步一步,逐渐地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了 。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且,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进行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四)工资扣除事项;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应该于劳动合同里约定下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是依据劳动者所在的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来加以确定的。
第十一条,对于那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凭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其自己所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那里去支取工资性现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之时,应当采用法定货币来予以支付,不可以借助实物以及有价证券它们这些东西来替代货币进行支付。
用人单位需依照约定的日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碰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时,应当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能够以小时、日、周、月作为周期来支付工资。要是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话,那么应当于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相关情况,包括工资的具体数额,工资支付的相应时间,领取工资者的具体姓名,并且要妥善保存,时长需达两年以上,以备后续查验,劳动者,拥有查询的权利,同时也有权核对本人工资的支付具体状况。
用人单位能够把工资直接付给劳动者自身,还能够委托银行去代发 。
招聘单位一定要给务工人员一份其个人薪资详单,这份薪资详单所需和实际发放的薪酬相一致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若直接针对劳动者本人去支付工资,那应当要办理签收的手续。劳动者本人要是因为有变故所以不能领取工资之时,能够委托亲属抑或是他人来代领。
若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会得在约定日期把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要是受托银行于工资支付时出现劳动者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或工资数额有差异这类难题,皆由用人单位负责去和受托银行协调解决 。
如果是实行年薪制的情况,或者是按照考核周期来计发工资的这样子啰,那么用人单位呢,就应当每个月都按照那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预先付给劳动者工资呀,一直到年终的时候,或者是考核周期满了的时候,再去进行结算哦。
第十八条,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之后,在试用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实习期间;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同样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去法律、律规给定能够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要契合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照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每个月扣减的部分,不可以超出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减之后的余额,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二者,如果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又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除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之外,用人单位要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去工作,那么应当按照下面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有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其支付标准是,按照不低于身为劳动者之人所对应的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来进行支付 。
休息日进行工作,若无法安排同等时间补休,那么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来支付报酬。
在法定节假日开展工作的情形下,支付的标准是,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来确定。劳动合同要是没有约定的话,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来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来确定。
根据前面条款所规定而确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础数额,还有假期工资,是不可以比当地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低的。
实施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要科学且合理地去确定劳动定额以及计件单价,并且将其进行公布。劳动者在达成计件定额任务之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分别依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来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之内,要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其工资啦。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总和要是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那就被视作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呗。
第二十五条,实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该实行计时工资以小时计算的这样一种工资制度方式。按照制度确定小时工资之数值,是用人单位需要和劳动者通过协商来予以确定的,然而其确定的小时工资数值不能够低于当地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就业的那些劳动者所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数值哦。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于依法享有年休假之时,于依法享有探亲假之时,于依法享有婚假之时,于依法享有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工资。
于劳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者参加节日活动,那么应当将其视作提供正常劳动来予以支付工资;要是劳动者照常工作,是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不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若劳动者因工伤致使停止就业,或因患上职业病而停止工作,那么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的支付,需依照国务院所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里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劳动者在因生育而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依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种规定来执行,。并且劳动者在因计划生育手术而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同样是依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去执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内,依照法律规定参与下述社会活动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视作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进而予以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活动;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活动;
(三)以本单位劳动者代表身份参加本单位的集体协商活动;
(四)工会基层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五)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
(六)义务献血、参加民兵组织训练或者预备役训练;
(七)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义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经由单位来批准,参与脱产,以及半脱产学习,还有进修,以及培训的,其工资待遇,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协商来确定的。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或者监外执行,或者取保候审,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若劳动者被依法判定为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依法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且受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会支付其工资。
用人单位在因生产经营困难致使暂时没办法按时支付工资时 ,能经过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经协商达成一致后 ,进而按照协商好的日期支付工资 ,除了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之外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不可以超过30日 。要是超过30日的话 ,那就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正在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之中,位于改制之前就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的那些,必定得在改制方案里清晰界定出支付被拖欠工资的时间,以及具体的数额 。
第三十五条,当用人单位出现停工这种情形之时,且停业务必是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内者,那么就应当依照合同所约定的那个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要是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话,便能够依据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好的那个标准,进一步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一旦劳动者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此时所支付的工资是绝对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律裁决而撤销,或依判决归于无效,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那段因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之工资,这工资的标准呢乃是本市在同一时期处于在岗状态职工的平均工资;要是劳动者本人的工资高于本市同期在岗职工之平均工资,那就得按照该劳动者本人此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所对应的工资来进行计算。
用人单位处于破产情况,或者处于终止状态,又或者处于解散状况时,在经过依法进行的清算之后,所得到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优先用来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钱以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八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劳动者具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及举报的权利 :
(一)未按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完善案件查处督办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若其拒不纠正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将其记录在案,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不良用工信用记录公告,同时通报税务、海关、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招投标机构等有关单位。对用工信用不良记录被公告的用人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授予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任何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有一些用人单位,这些用人单位是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集中之地,对于这类用人单位而言,其必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给出的书面通知,并且要做到定期,向该部门报告用工方面的情况以及工资支付方面的情况。 。
存在过,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第四十二条规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
那些曾有过无端拖欠劳动者薪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准予开工之前,按照工程合同所注明价款的特定比例,于规定的日期朝着银行专户预先存储工资保证金 。
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建筑开发企业,需要在开展新项目之前,提供相应的担保 。
工资保证金以及工程担保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办法,是要由省里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有省建设行政部门等诸多有关部门去制定的,之后需要报给省政府进行批准这般才可以施行。
关于第四十三条,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去查处无故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案件之际,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没办法对工资数额进行举证,那么此时能够参照该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或者本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依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认定工资数额。
倘若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围绕工资支付产生了争议,那么能够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当事人当中的一方也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着仲裁产生的裁决是不服气的,那么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倘若逾期没有改正的话,那么就会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有这样一条规定,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指出,要是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又或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要是逾期还不支付呢,这个部门还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在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来计算,进而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处标点符号已按要求调整)。
第四十七条,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去缴纳工资保证金,那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能够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抗拒、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或者不按照其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还隐瞒工资支付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那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毫无缘由地拖欠薪资,导致劳动者对于自身工资难以进行追偿,进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相关事件,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会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旦构成犯罪,便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之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在此规定时间之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同时又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却予以不受理,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工资支付存在违法行为,却不予查处,并且还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正常劳动,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或者劳动者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
(二)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对于那些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不予支付工资(这里所说的工资含加班工资,接下来都统称下同),或者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 。
(三)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的是,除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之外,用人单位存在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并且这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超过了30日。
有这么一种组织,它被称作工会组织,其具体所指呢,是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合法成立的工会组织,以及该工会组织之上的上级工会组织 。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的日工资呢,是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在每月当中,以平均工作时间 20.92 天来进行折算的。而小时工资,是通过将日工资除以 8 小时来计算得出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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