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4000553856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薪酬行情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属性、组建及运作的现实问题探讨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2-3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高明华是作者,他于同时兼备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这两个属性,并身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

华盖 / 供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提议,要进行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举措,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朝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方向进行改组。9月13日所发布的,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进一步表明,国有资本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应尽的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自主开展国有资本的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应有的职责,按照责权对应这一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那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属性?怎样进行组建才能够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又是怎样进行运作的?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无本质区别

首先得表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跟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存不存在区别呢。我持这样的看法,二者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要是存在区别的话,那也只是前者开展增量投资,后者进行存量运营罢了。实际上,这种区别是挺牵强的。

以国际经验来讲,像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意大利伊利公司诸位,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均是既搞投资又搞运营,投资过后渴望获取回报,是绝对不可能不参与运营的。当然,参与运营并不等同于干预,而是经由向投资的企业派遣董事,来参与到所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当中,以此确保投资能够收获最大化的回报。所以,把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决然分开是毫无必要的,反倒易于造成混乱,还容易增添组建的成本。因此,在这篇文章当中,对于这两者并不进行区分操作,而是将它们统一称作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也就是接下来会提到的简称为“国资公司”的客体。

国资公司到底是怎样的属性?国资运营公司是依据“政资分离”以及“政企分开”的原则来设立的。就“政资分离”这方面而言,国资委是国有资本唯一的出资人代表,并非行政管理机构。从“政企分开”的角度来讲,国资委没办法直接去干预国有资本的经营,而是以出资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对国有资本经营进行监督。

于现代社会里,财产权利遭分解为,呈现价值形态之权利与展现实体形态之权利,国资公司所享有的乃是针对,具备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国资委应“管资本”,然而这种管理的核心为价值管理,可是,此种资本价值管理与国资公司的资本价值经营存显著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国资委仅仅是单纯的出资人,并非资本经营者;国资公司既是出资人且向实体企业进行投资,亦是资本经营者,属于典型的企业组织。

在西方国家,国资公司通常采用控股公司形式,并且大多依据商法来设立。这里所说的控股公司形式,是指国资公司在国资监管机构所授予的权限范围之内,针对其投资控股的企业去履行股东权利,按照国家政策以及市场状况来开展资本运营,在国资公司内部有着人事管理、重大决策管理、收益管理这三项事权管理,与此同时还需要进行战略管理、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这三项辅助管理以及产权事务管理,而这件事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去管乃是不合适的,也是没办法管的 。

不过,需留意的是,虽说国资公司属于控股公司,然而这并不表明其对投资企业均予控股,其中也存在部分为参股情况。除关键领域企业需控股外,在其他企业方面,控股与否,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应依靠国资公司依据自身实际情形以及市场状况,从投资收益最大化视角,自行做出决策。鉴于一定量国有资本可调动更多社会资本,国有资本增值会获得进一步保障。

国资公司,是受国资委授权,去经营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其并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专门借助控股、参股别的企业,也就是实体企业,来从事国有股权经营以及金融资本的营运,借此达成国有资本增值最大限度的谋求。身为企业,为能够达到国资增值这一经营目标,国资公司于经营进程里要严格依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原则,其具体经营决策,除了要契合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并且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照法律进行监督检查之外,不会受到任何部门的行政干预。国资委针对国资公司所做出的授权,需契合法律程序,不存在直接进行干涉的行政权力。

国资公司应主要由大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改组而成

国资公司的组建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新建,另一种是针对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去实施改组。第一种方式成本是比较高的,而第二种方式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以在将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改组为国资委授权状况下的国资公司的时候,这无疑是一种摩擦最小的选择,同时也是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

具体说,国资公司的组建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对于当下已存在的大型或者重点企业集团,国资委直接授权集团的母公司(也就是集团公司)去负责国有资本所有权的运营,像当前中央直接监管的110家大型企业的母公司便属于这种情况。当下不少集团母公司,既开展资本运营,又从事生产经营。严格来讲的国资公司应当只开展专业化的资本运营,是一种投资运营公司,它负责将国有资本投入到最具价值的企业和领域。对于早已存在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者重点企业集团而言,不管是开展资本运营,还是从事生产经营,它们都已然积攒了充足的经验,要是在其基础之上又组建一个国资公司,那就如同凭空多了一个“婆婆”,致使资本的运作成本增加,管理冲突加剧。故而,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在于,将这些集团母公司的生产经营职能从中分离出来,让其变为单纯的资本运营公司。

存在一些实体企业,其占用的国有资本是分散的,在这种情况下,由国资委进行协调组织,通过新建一部分国资公司,把那些分散的国有资本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之内。

总之,组建国资公司主要应以对现有的大型集团的母公司进行改组,新建作为次选 。那么应该组建多少数量合适呢,这得依据国资规模以及交易成本的大小来确定 。对于中央企业(包含金融类企业),我觉得改组30个到40个是比较合适的,把性质以及功能相近的公司归到同一个国资公司 ;而对于省级国有企业,按照本地区国资规模来改组或者新建1个至5个国资公司 。

就那集团整体上市而言,得跟组建国资公司全面统筹考量。有一些规模超大的中央企业,可别贸然促使集团整体上市,而是要基于把母公司改造成国有独资的国资公司来着手。要是集团整体完成上市,那是不是还得在这之上再增添一个国资公司呢?这明显是不切实际的,会引发极大的摩擦成本。所以说,集团整体上市,应当主要针对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集团,随后把这些给归到某个已经改组好的国资公司里面。

国资公司具有六大特征

国资公司乃是专门从事经营国有资本产权的法人企业,致力于谋求盈利达到最大化以及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且是自主进行经营、自行承担盈亏的,它的运作具备如下这些特征:

国资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具备向国资公司派出政府董事的权力,凭借这种权力,国资委能够有效地把自身目标指向传递给国资公司,以此保证国资公司的资本运营契合所有者的利益追求。可是,由于是公司,国资公司理应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国资委仅仅是以所有者身份通过对国资公司实施监控,其行为必须限定于法律框架之内。政府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所以,政府董事应享受公务员待遇,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董事会的构成人员包括政府董事,还有独立董事以及高管董事,它具备重大决策权,也有选聘经营者的权力,并且对于所选聘的经营者,董事会需独立承担责任。

⒉国资公司是控股公司,其从事多元化证券投资 。一方面,它要通过对实体企业投资控股,以此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另一方面,它又要把资本(这里指价值化资本)投向多个企业以及多种证券,目的是分散投资风险,进而实现投资目标 。因为国资公司经营的是价值形态的资本,所以这致使其经营范围不光局限于增量资本,还涵盖存量资本,也就是包含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本 。与此同时,国资公司因对价值化资本展开经营,从而具备了显著的金融性质,它能够借助某些金融工具,经由投资获取利润以及利息(股息)。

⒊国资公司身为营利性的独自法人,普通情况下不会开展政策性这一非经营性投资,将追求盈利也就是资本增值最大化当作它的首要目的。国资公司具备拒绝来自国资委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的任何政策性投资要求的权利,政策性投资应当归属政府财政投资范畴。要是非得让国资公司进行某项政策性投资,那么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公司的财产权利及其运作效率。这意味着,国资公司仅仅适宜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

一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收益分配采用“全额分配,四方分流”方式,二是其全部经营收益要在股东(国资委)、政府(财政)、劳动者(经营者和职工)以及公司组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三是并分别按照股息(含红利)、税金、薪金和工资、公司留利的形式支付,四是公司经营不善时能够宣布破产或重组,五是需说明的是,国资委获取的股息红利属于最终出资人(全体人民)的收益,六是应上缴国库 。

国资公司相互间呈现出竞争与伙伴并存的关系,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各类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国资公司需全方位迈向市场,于市场竞争里全力角逐。然而,国资公司无法如普通企业那般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而必然要适度进行集中,维持有效的经济规模,借此保障其对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确保国有资本开展有效的运营。

⑥国资委没办法干预国资公司所投资控股企业的自主经营,国资公司向外投资控股的实体企业选派出董事当成产权代表,并且监控董事的行为。国资公司身为所控股的实体企业的最大股东,既要让实体企业的经营行为契合国家利益,也要尊重实体企业的独立性,为了这个,就存在一个怎样界定实体企业董事会自主权范围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应该借鉴公司法里关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配置原则,用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当作经营决策权的分界线。由于公司产权变动跟资产变动不一样 ,资产变动属于公司法人财产的变动 ,其经营结果直接影响的是公司利益啊 ,这其中涵盖所有者 、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嘞 。而产权变动却是公司出资人权益的变动哟 ,其经营结果直接影响的是公司出资人的利益呀 。要是国资公司把产权变动也下放给实体企业去行使呢 ,那其产权约束可就会变成一句没意义的空话啦 。所以呀 一般会把这个界定为国资公司分权范围的边界哒 。基于此 ,国资公司与实体企业之间的责权关系存有很大的可以调整的空间呢 !倘若国资公司同实体企业之间仅仅是参股的关联状态,那么,这样的一种能够进行调整的空间将会更大。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4000553856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芜湖招聘网 皖ICP备2024035723号-1

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金鹰财富广场 EMAIL:admin@whzp.cc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