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因要建立适配现代公司制度的收入分配制度,所以GKD公司得加强并规范公司董事薪酬、津贴的管理,还需建立且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此有效地调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而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再把经营者的利益跟公司的长期利益相结合,促使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地朝前发展,鉴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GKD公司章程》(也就是《公司章程》),并契合公司实际情况,故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独立董事,其是公司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而聘请的董事,此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此董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此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间接利害关系,此董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间接利害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会对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关系 。
那些并非独立董事的人,是指跟公司以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且这些人有可能会影响他们进行独立的判断,此处所指的就是董事 。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和公司长久的发展以及股东利益相融合,确保公司能够持续长期稳定地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它遵循的一个要点是薪酬跟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而且要确保薪酬标准是公开的,是公正的,是透明的。
(五)短期与长期激励相兼顾,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具备担任双重以上管理职务情形的人员,执行薪酬计算方式为仅按照最高管理职务来计算薪酬,并且在原则方面,不再进行兼任职务薪酬的发放。
第二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标准与发放
第五条 薪酬的构成标准与发放
董事薪酬是被划分成基本薪酬 以及 绩效薪酬 这两个部分来构成的,当中绩效薪酬所占的比例 在原则上 是不会低于 基本薪酬 跟 绩效薪酬 两者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的。其计算公式为:董事薪酬 等于 基本薪酬 加上 绩效薪酬 。
基本薪酬,主要根据董事具体的工作内容,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诸多因素予以确定,并且以现金这种形式按月进行发放。
2. 绩效薪酬把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状况当作考核的基础,依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去发放 。
公司董事所获薪酬,皆为税前薪酬形态,公司会依据国家以及公司自身相关规定,于薪酬里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操作;各项社会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等项目中,属于个人需承担的那一部分,由公司在基本薪酬里代为扣缴、缴纳,而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则由公司予以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的薪酬:
未于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获取薪酬。于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以及绩效薪酬所构成。基本薪酬依照公司薪酬制度相关规定,按月进行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其年度经营管理考核的 outcome 确定具体金额,且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关联规定给予发放。倘若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发放标准与绩效考核依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本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
独立董事依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发放津贴,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六条 津贴的构成标准与发放
(一)董事津贴标准:
独立董事,给予每一年度,人民币¥200,000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津贴。
2. 非独立董事:未在该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以及薪酬。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依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来执行,不会另行发放津贴。
(二)支付方式

其一,津贴被划分成十二个月,其二,是在于每月10日之前进行发放,其三,要是遇到支付日成了休假日的情形,其四,那么就会顺延发放 。
4. 津贴全部是税前的金额,公司会依照国家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在津贴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剩下的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三章 薪酬、津贴的审议与调整
第七条,董事薪酬以及董事津贴标准,是由董事会来提出方案的,之后要报给股东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了再予以实施 。
第八条 薪酬、津贴的调整
该句可改写为:董事薪、酬、津、贴标准的设定,要为公司经营战略而服务,会随着市场薪资、津贴行情的不断变化,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进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此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二)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
首先,要获取行业薪酬增长水平,这需要每年借助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去收集行业的薪酬数据,接着对这些收集来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从而将其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
2. 公司盈利状况;
3. 个人岗位变动;
4. 与公司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其他因素。
(三)若董事薪酬、津贴标准需要进行调整,那么要依照本制度第七条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章 董事会会费
第九条,董事会会费的开支涵盖董事会日常办公所需费用,董事参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时所产生的差旅费,还有餐饮费等 。
第十条,公司会统一去为那些参与会议的、并非处于会议所在地地区的董事,去提供住宿方面的安排,差旅费以及餐饮费,是由公司来承担的。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于任职期间,出现下述情形,公司能够减少,或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又或者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要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和质量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致使国有资产遭遇流失,就会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者追索扣回部分或者全部已经发放责任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以及现金型中长期激励。薪酬追索扣回办法同样适用于已经离职的董事。
第六章 附则
十三条,此制度经董事会进行审议从而通过,之后提交给股东会去加以审议批准而后才会生效,修改的时候也是这类情况。
第十四条,本制度里不存在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还有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去执行;要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进而导致本制度和这些规范性文件规定相互抵触的,那就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标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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