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报材料来看,在报告期各时期,公司销售人员平均年薪,其一为33.52万元,其二为56.35万元,其三为82.76万元,其四是58.34万元,该年薪数值高于同行业可作比较的上市公司,并且在2024年处于同行业里最高水平,然而却与发行人收入变动趋势并不一致。
(2)在报告期的各个期间,公司销售费用里的销售佣金,分别是49.77万元,331.08万元,519.94万元以及181.03万元,主要原因是,和境外销售相关联的销售佣金,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
(3)在报告期的各个期间,公司的管理费用率呈现出不同数值,分别是2.51% ,22.22% ,12.42%以及13.93% ,并且这些数值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也就是3.57% ,3.75% ,3.32%以及3.31%而言更高,有这样的情况存在。
(4)报告期当中,公司的财务费用里,银行手续费这一项,总计达到了大概1300万元,而财务费用里的利息收入这一项,总计达到了约莫2800万元。
(5)在报告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所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是67.96万元,74.55万元,82.91万元以及41.08万元,结合合伙协议里关于退伙的相关约定,再加上发行人预估的上市周期,发行人会把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在2018年2月至2027年12月这个时间段内进行摊销并确认。
(6)在报告期之内,公司的股东出现了低价转让股权的状况,全都没有确认股权支付,比如说在2022年12月的时候,常凯把股权以5.2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朴,在2024年3月,清控汇清将股权以6.78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了吕大龙以及中和星辰,在2024年9月20日,坤鹏电力把股权以6.14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了卫青,在2025年3月,常凯和张海涛将股权以5.6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了彭军宏,在2025年4月,厦门国同联智把股权以3.04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了吴瑶。
(7)2018年2月,白云集团向包括张海涛在内的8名核心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荣汇清能合伙人出资,借款金额合计1200万元,借款利率是0,期限一直到2028年2月4日,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会自动豁免,发行人把借款本金当作薪酬,在服务期限内进行分摊。

请发行人进行披露:其一,公司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政策以及实际执行的状况,销售人员薪酬跟当地同类企业平均薪酬的对比情形以及存在差异的缘由,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与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缘由,资金最终的去向;其二,销售佣金所对应的服务提供方、客户、销售金额、提成比例,是否契合行业惯例;服务提供方发挥的具体作用、成果体现、是否具备人员及资源储备,资金最终的去向;其三,结合管理费用的具体构成以及用途、管理人员数量以及平均薪酬等,剖析公司管理费用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未来的变动趋向;其四,银行手续费的支付对象、标准、保函开具情况以及与业务开展的匹配程度、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出现由担保行代发行人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情形;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投资收益与理财产品的匹配情况,公司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其五,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服务期的确定依据以及合理性,服务期与上市时点挂钩的具体依据,各期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其六,全面梳理报告期前及期内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员工及顾问、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员入股发行人的情况,对应的公允价值情况,低价入股未确认股份支付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其七,将借款本金作为薪酬进行会计处理而非将借款本息计入股份支付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把借款本金当作薪酬去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把借款本息计入股份支付,这样做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呢?
白云集团给核心员工的借款,其核心目的在于激励员工予以长期服务,进而获取员工所提供的服务,并非只是单纯的资金借贷行为。借款豁免的相关条件,和员工的服务期限存在直接关联,同时也与上市条件紧密相关,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构成了企业为获取员工服务而支付的一项长期现金薪酬,这种安排并没有直接授予发行人自身权益工具,它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当中“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定义,故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涵盖为获取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类形式报酬,公司把借款本息(按年化4%的利率)于服务期限里进行分摊,这真实体现了企业获取员工服务的情况,然而鉴于公司不承担支付薪酬的现时义务,所以分摊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综上,针对上述借款事项,发行人各年度在服务期内分摊确认薪酬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到这个借款安排的关键目的在于激励员工进行较长时间的服务,而且豁免条件跟服务期限是直接有联系的,没有直接去换取发行人的股权,并且公司没有承担支付薪酬的责任,所以把借款本息(利息是按照年化百分之四来计算的)当作薪酬,并且在借款期限之内开展摊销的这种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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