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岁的我, 退休前长时间在体制内工作, 亲身经历了薪酬公示方式的变化。公务员的薪资全都来自财政税收, 是由全体纳税人一起承担的, 那些公职人员履行着公共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职能, 不是直接去生产商品创造经营性收益的, 按照权责对等、阳光政务的原则, 各级、各岗位的统一收入标准应该朝着社会完整公开, 把群众的猜忌消除掉, 将干群的距离拉近些。
一、现实痛点:信息不透明,催生普遍认知偏差
1. 大众认知错位
有不少群众, 仅仅凭借“铁饭碗”这个标签, 就主观地进行臆断, 认为公务员有着高薪, 且福利丰厚, 而基层普通公职人员实际的薪资水平, 却是不被人所知的。年轻的基层公务员, 月薪仅仅只有四千左右, 然而却常常被亲友、邻里, 错误地以为月入过万, 即便反复去解释, 也很难打消这种误解。
2. 早年公示机制弱化
七十年代, 单位会张贴全员工资红榜, 职级清晰, 薪级也清晰。到了后期, 改成单独发放工资条, 统一薪酬标准不再对外公示,薪资成了“公开的秘密”。群众看不清定级规则, 也看不清补贴构成, 各类关于灰色收入的猜测就此滋生。
3. 基层干部有苦难言
普通的公职人员, 不存在额外的隐性收入, 然而却长时间承受着高薪的标签;一旦有个别存在违规贪腐的案例被曝光, 大众很容易就以偏概全, 觉得整个群体的收入是不规范的。要是有统一公开的标准, 那就能够区分规范的法定薪酬与违规的灰色所得。
二、底层逻辑:财政取之于民,理应阳光透明
1. 资金来源属性
企业缴纳税收, 个体缴纳税收, 群众缴纳税收, 这些税收汇总成为的财政资金, 用于列支公务员薪酬, 用于列支办公经费。纳税人, 作为公共服务的“出资人”, 有权去知晓资金分配所依据的统一标准, 这就好像雇主有权去知晓雇员薪酬体系一样。
2. 职能定位区分
职业为企业职工的人, 借助开展生产活动以及进行销售操作, 从而直接达成创造经营利润的目的;而身为公务员的群体, 所肩负的职责是承担起社会治理工作, 落实民生保障举措, 执行行政执法等一系列公共服务事务, 他们不提供市场化收益, 所提供的乃是公共产品, 其收入完全依赖于公共财政, 并且基于此天然地就需要接受来自全民的监督。
3. 古今治理经验参考
在清代的时候, 官员的俸银以及养廉银, 都是有着明确的文字规定制度的, 并且是能够进行查询的;在建国初期, 基层公社干部的薪资是统一进行公示的, 清晰的标准使得猜忌得以减少。而且政务透明向来都是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
三、全面公开薪酬标准,多方皆受益
对普通纳税人
清楚明白了解各个等级别的基本薪资、津贴、补贴、年终绩效统一的制度, 分辨清楚法定合规的待遇以及违规的灰色收入, 降低无端的质疑, 理智地看待公职人员薪酬的水平。
对基层公务员
不用再三向亲戚朋友解释薪资情况, 标准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对外公布展示, 破除那种“人人都有暗中好处”的固定印象, 减少人与人之间的误会, 与此同时促使自己严格遵守纪律, 主动让自己离开违反规定的收入情形。
对政府治理
1. 完善阳光政务体系,提升公信力;
2. 便捷便于社会各个界别的监督, 缩减压缩隐藏性隐性的福利、违规违法发放津贴补贴的空间范围。
3. 意在方便让社会各个层面去对照比较公职群体、企业群体以及务农群体的收入情况, 从而能给薪酬的动态调整过程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
四、合理公开的边界:统一标准公示≠个人工资泄露
我所主张公开的, 乃是和职级相对应的统一薪酬制度, 以及薪资构成、补贴规则、各级区间标准, 而绝不是将每一名干部的个人实发工资, 还有个人账户明细进行公示。
二者需要区分:
1. 制度、标准、框架属于公共信息,必须全面公开;
2. 公民个人工资明细属于个人隐私,无需逐一对外披露。
将标准化制度予以公开, 这既能让群众的知情权得以满足, 又能够对个体隐私起到保护作用, 还顾及到透明以及人权方面。
五、结语
公务员凭借纳税人所缴纳的财政资金来发放薪酬, 其承担着公共服务职能, 在法理层面以及情理层面, 统一的收入标准都应该全方位地对外进行公开。
标准化薪酬在对外进行公示时, 并非是针对公职人员而言的, 它是阳光政务以及全民监督所应具备的意义。薪资规则清晰且透明, 这样的情况既能够缓和社会猜忌, 又能够对踏实履行职责的基层干部加以保护, 还能够不断拉近干群之间的关系, 而且能够推动政务治理朝着更加公平规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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