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HR精英俱乐部是一个公益性的组织, 这个组织里面汇聚了人力资源领域的优秀人才。该组织的目的是打造这样一个职场俱乐部。在这个里面能够发掘人才。也可以让大家去提升自我。还可以帮助大家拓展人脉。能够实现资源的共享。这是一个开放的交流平台。它也是多元化的。它是一个绿色的交流环境。
你需要添加管理员的微信好友, 以便成功进入相关的微信学习群, 该管理员的微信号是hrlucyguo。
若是你在日常里碰上了令人搞不清楚状况, 觉得有点困惑的此类事情, 就请把它们写成文字, 然后通过发送邮件的手段, 把内容发送到这个特定的邮箱地址里面去, 该邮箱是903363669@qq.com。
如果你在撰写人力资源方面专业的好文章, 如果你读到了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专业好文, 欢迎大家把内容投稿到474281426@qq.com。
关于大家最为关心的薪资发放日期问题, 其实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里面是已经对此作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的。
在深圳有一家公司, 这家公司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双方在合同里进行了约定, 约定的内容是关于工资的发放日期的规定, 这个日期设定为每个月的20号, 而在这一天发放的是上一个月的工资。
实际的操作情况, 在很多时候是这样子的, 就是说发工资的这个天数, 有时候它定在了第20天, 有时候呢, 它就会比第20天还要晚一些去发放, 总的来说, 反正它就是没有出现过早于第20天就把工资发了出来的这个情形。
于是, 有个员工他说了话, 理由是公司的方面没有及时地把工资付给这个人。所以, 这个员工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请求, 同时要求公司来支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候应有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那边觉得, 工资的事情拖延个几天也是处于正常的范围内, 反正最终还是会给发出去的, 并没有说就不给了。既然你作为员工选择了主动去解除劳动合同, 那还想让我这边给你支付补偿金, 这显然就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了。
因此, 于是便出现了去打官司的这个事情……
结果就是法院进行了认定认为, 该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所以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是, 公司必须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是五千四百四十八点七元。
针对如此高额度的赔偿金额, 相关公司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 并且已经正式地朝着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的相关事宜。
公司在进行说明的时候, 提出了两条具体的理由。
1、员工和我司共同签定了那份《劳动合同》。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员工本人在内心和行动上都已经认可了工资的发放日期是设置成了每个月的20号。基于这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展开分析之后, 我司不存在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表现。
2、在二审的判决书里面, 那个认定拖欠了应该发放的工资的这个事情, 它并没有和实际的情况结合到一起。它是完全无视了企业所处于的现状的。
因为目前在很多的地方, 很多的企业它们是在面临着困难的, 所以工资这件事情是难以做到及时就发放到位的。那么, 这一份二审的判决, 它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劳动关系的这样一个判决的。
总而言之, 提出请求要求依据法律来进行再次审理这一下事情。
广东高院在完成再审审理程序之后, 针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裁定这一行为。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这个案子里面的关键问题在于讨论一下公司有没有义务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事儿。
二审法院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与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这一做法, 因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而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的时间支付工资的行为, 违背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基于此原因, 员工选择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依据员工的工作时间长短以及该员工的平均薪酬标准, 在经过第二审审理之后, 判定公司需要支付给这名员工一笔金额为54481.7元的经济补偿金, 这一处理办法符合法律规定且做法正确, 所以本院对此持支持态度, 并且决定不接纳该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
为什么法院会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需要去弄明白《劳动合同法》里面有一条什么样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况, 劳动者是可以依法选择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
与此同时, 关于劳动合同法里的第四百六条有明确说明, 要是劳动者按照这部法律中的三十八条规定去做解除劳动合约的事情, 那么对应的用人单位一方就必须向这位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内容。
所以, 这个案子最要紧的地方是什么呢, 就是得搞清楚公司在这个月份20号去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这件事, 它到底算不算是一种没有给员工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我们结合公司所在地深圳工资支付条例里的一个相关规定来说说这事, 那个条例的第11条里面写得很清楚, 规定的内容是“工资支付周期如果不超过一个月的话, 那么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就不得晚于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也就是说到如果工资支付的周期设定为整整一个月的话, 那么在接下来的那一个月份当中, 必须在第7天之前把工资给发放完毕。
公司没有办法在七天以前发出工资这一种状况下面, 是否存在一些能够进行变通处理的余地呢。
条例第12条已经在这里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是用人单位因为某些原因, 没能够在双方约定好的那个发工资日子里把工资付出去的话, 那么是可以把这个支付时间往后延长五日的。
要是因为生产经营方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确实需要把这个时间再延长超过五日以上, 那么就必须得征得本公司工会或者是员工本人给出的书面同意才行。当然, 不管怎么算, 延长的总时长绝对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
也就是说, 在公司拥有正当理由的这种情况下, 工资发放的时间是可以被推迟5天的, 具体来说, 就是要在接下来的那一个月份里面的第12天之前, 把钱发给员工。
但是必须要进行注意, 这绝对不是处于常态的情况, 并且仅仅只能在特殊的情景之下偶尔地使用。
在这起案件里, 公司直接就在合同上面写好了, 说是过20天就得发工资。这样一来, 万一碰到了什么特殊情况, 本来可能只是偶尔延后一下的, 结果反而变得习以为常了。法院最后也认为是拖欠工资。这个认定结果, 真的是一点毛病都没有啊。
因为不懂法, 所以HR的心只能隐隐作痛, 同时老板的心也只能隐隐作痛。
最后, 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在处理完毕之后可能会去指责法律部门, 小编只能这样讲一下, 去指责法律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 实际上许多风险原本是可以避免出来的, 关键的地方还是在于你的实际操作手段, 到底怎么样才能把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那个每一个风险控制点都进行有效的规避。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芜湖招聘网 皖ICP备2024035723号-1
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金鹰财富广场 EMAIL:admin@whzp.cc
Powered by PHPYun.